季建業

季建業

季建業,1957年1月出生於江蘇張家港,法學博士,原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2013年10月17日,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2月17日,季建業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月16日上午8時,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季建業受賄一案,被告人季建業表示知罪、認罪、悔罪,尊重法庭的依法審判,請求法庭從輕處理。14時5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2015年4月7日,山東煙臺中院上午公開宣判原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一案,季建業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信息

任職履歷

季建業季建業

季建業為中共十七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十屆、十一屆省委委員;江蘇省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1974年11月-1975年3月,江蘇省蘇州地委黨校中青年幹部班學員。

1975年3月-1976年12月,江蘇省沙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

1976年12月-1981年7月,江蘇省蘇州地委宣傳部工作人員。

1981年7月-1986年1月,江蘇省蘇州地(市)委宣傳部宣教科副科長(1983年9月-1985年7月,蘇州大學政治系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6年1月-1990年10月,江蘇省蘇州日報社副總編、黨組成員。

1990年10月-1992年8月,江蘇省吳縣縣委副書記。

1992年8月-1996年1月,江蘇省吳縣縣(市)委副書記兼蘇州太湖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6年1月-1997年11月,江蘇省崑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1996年9月-1998年7月,在蘇州大學行政管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1997年3月-1997年12月,在美國馬里蘭大學參加江蘇省第二期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學習)。

1997年11月-2000年8月,江蘇省崑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季建業季建業
2000年8月-2001年7月,江蘇省崑山市委書記。

2001年7月-2002年2月,江蘇省揚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年2月-2004年7月,江蘇省揚州市委副書記、市長(1999年9月-2002年6月,在蘇州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法學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4年7月-2005年1月,江蘇省揚州市委書記。

2005年1月-2009年8月,江蘇省揚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3年9月-2006年6月,在蘇州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2006年11月-2006年12月,在新加坡參加江蘇省第九期城市規劃專題研討班學習;2008年3月-2008年7月,在中央黨校第二十四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9年8月19日,江蘇省委決定季建業任南京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經江蘇省委研究,並報中共中央同意,提名季建業為南京市市長候選人。

2009年8月26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投票表決,決定季建業為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2010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季建業為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

職能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編制、規劃、監察和人民武裝方面工作。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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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0月1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在按程式辦理。

開除黨籍

2014年01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季建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巨額財物;道德敗壞。

季建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季建業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02月07日,據新華社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江蘇省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涉嫌受賄犯罪,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1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季建業,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崑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共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季建業季建業
2015年01月16日,煙臺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季建業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稱:季建業於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指控顯示,季建業受賄多發生在他在崑山、揚州任職期間。

季建業擔任南京市長時引發巨大爭議的雨污分流工程,未顯示有受賄事實。

下午2點5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

公開宣判

2015年04月07日,煙臺中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季建業受賄一案。

2015年04月07日,山東煙臺中院公開宣判原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一案,季建業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一審決定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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