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制度

春秋時期,是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各國奴隸社會的財政,也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變化,相繼實行了改革。

簡介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 劉邦記錄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

具體介紹

《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恆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曹魏的賦稅制度
《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穫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準,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折合通過標準物計征,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賦稅制度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朝的賦稅制度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製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徵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徵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裡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征其賦。”
隋代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體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徵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厘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厘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徵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徵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穫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穫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徵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徵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準,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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