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理論

賦稅理論,指指導賦稅行為或財政活動的思想。一定的賦稅行為或財政活動,總有一定的思想給予指導。這種思想經過一定的重複、貫徹和修正,便逐漸外化為理論,成為實踐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這種理論可有層次之分,其中,經過累世傳承而貫穿整個社會,並反映這個社會賦稅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個層次,我們稱為賦稅基本理論。顯然,中西中古社會都不會沒有自己的賦稅基本理論。

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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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理論的研究,西方史學界起步很早。但在中國,由於學術視野、研究方法治學理路等方面的原因,似乎一直無人問津。其實,中國中古社會接承遠古之制,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賦稅基本理論。這一理論與立國行政的政治理論同體或二位一體,而由於政治理論居於主導或為其主體,賦稅基本理論始終處於依存狀態;另外,這一理論僅僅規定了土地和子民歸屬的事實,而沒有說明為什麼擁有這種歸屬就可以徵稅。這與西方相比,便顯出某個重要方面或環節的缺失。至於中國中古社會為什麼形成這樣而不是別樣的理論,則須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答案,傳統文化規定了這一理論形成的必然邏輯。

溯源

中古社會賦稅基本理論稅制專制政體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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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賦稅行為或財政活動,總有一定的思想給予指導。這種思想經過一定的重複、貫徹和修正,便逐漸外化為理論,成為實踐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這種理論可有層次之分,其中,經過累世傳承而貫穿整個社會,並反映這個社會賦稅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個層次,我們稱為賦稅基本理論。顯然,中西中古社會都不會沒有自己的賦稅基本理論。但在中國學術界,這種理論似從未有人論及。這裡提出這一問題,意從一個新的角度審視中國中古稅制。這樣的審視,在學術上,或許能給我們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在實踐上,則有利於我們站在歷史的高度,透視、解析現行財稅體制中傳統賦稅基本理論的“遺傳基因”,從而制定科學對策,保存精華,剔除糟粕,吸收先進,實現財稅體制的現代化。

一、問題的提出

中古社會的賦稅基本理論問題首先是由西方史學界提出來的。19世紀的憲政學派如斯塔布斯等人在研究憲政運動的過程中開始注意到賦稅制度的重大作用。斯塔布斯在他的巨著《英國憲政史》①中探討了賦稅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理論問題。以今人的眼光看,他的探討還有欠深入,對某些概念的概括也不盡確切,甚至顯得模糊。但研究憲政理論無法將賦稅財政問題置而不論或僅僅蜻蜓點水論而不多,對此他顯然有清晰的認識,所以下筆信馬由韁,洋洋灑灑,涉及了大量賦稅資料。正是這些具體生動、豐富多彩的資料和對賦稅問題的探討,引起了人們的極大興趣,從而將賦稅基本理論的討論引向了深入。進入20世紀,隨著賦稅基本理論研究的進一步開展,有人開始在大學上講授英國稅制史。耶魯大學教授米徹爾的講稿討論了“共同同意”問題。後來,這一講稿以《英國中世紀的稅制》①為題在耶魯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引起了很大反響。20世紀70年代,英國學者哈里斯推出了他的力作《英國中世紀的國王、議會和國家財政》,②在更深層次上討論了英國賦稅問題。至此,英國賦稅基本理論經過近百年數代人的努力,開始形成擁有自己的概念系統和分析框架的理論體系。但是,由於憲政派史學素有極強的功利色彩,主張研究歷史必須為現實政治服務,更由於憲政史學對後世的影響,西方學者難免誇大議會的權力,低估王權的作用。他們所提出的概念,創立的理論,形成的結論難免帶有理想色彩因而存在失實失真之處。但必須承認,這些概念、理論和方法完全是在西方歷史文化背景下提出來的,具有很強的比照作用,對於研究中國歷史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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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史學家所以提出這一問題並獲得了一定成就,首先因為這些概念和理論所分析概括的歷史對象原本即西歐中古社會的客觀存在,只不過散見於浩繁的史料之中,需要挖掘整理。例如國王要向國民徵稅,必須首先徵得國民同意,這構成了西歐中古社會的普遍現象。而要徵得同意,須首先說明徵稅目的,說明是否代表國民利益。於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問題便在國王與國民的討論、爭辯中逐漸明朗,並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論。所以現在一提西方中世紀賦稅基本理論,人們會馬上想起這些清晰而完整的概念。但在中國中古社會,在人們的觀念中,納稅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員如此,臣民也如此。所以,不僅臣民不會質疑徵稅的合理性,質詢他們在其中應享有什麼權利等等,即使是那些抨擊“苛政猛於虎”、為臣民鳴不平、甚至為民請命的受過良好教育的高素質官員,也不會認為這裡存在什麼問題。所以,中國中古社會雖然歷史悠久,卻始終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自然也不會形成這樣的概念和理論。人們甚至不會想到,中古社會的這種狀況深深影響甚至制約著中國歷代學術的發展,以至於歷代史家、經濟史家或食貨論者,都不會也想不到去研究這樣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傳統學術視野狹窄,方法單一,治學理路千年一貫,代代相襲,陳陳相因,由於歷史觀察的熟視無睹,視而不見,賦稅基本理論問題也就必然成為學術的“盲點”了。

賦稅基本理論是筆者在西方同行的啟迪下提出的一個新的概念。這個概念是指經過累世傳承而貫穿整個社會,並反映這個社會賦稅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個最高層次的賦稅理論。中國賦稅基本理論即我們習見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詩句。不過學術界從未有人將它看作一種賦稅理論。西方中古賦稅基本理論則包括三部分,即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乍看上去,兩種理論間似乎缺乏比較的基點,因為一方強調對土地人口的所有,一方強調錶決的範圍,風馬牛不相及。但如果將前者推進一步,則必然引申出一種與西方賦稅基本理論相對立的無視民意的個人的專斷獨行。這便使兩種理論不僅有了比較的基點,而且有了很強的可比性。

中國賦稅理論具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與政治理論同體或二位一體,而由於政治理論居於主導,賦稅理論便處於依存狀態,沒有自己的獨立性;一是與西方相比缺乏徵稅理由的論證和說明,因而具有不完全性特徵。正是這兩個特徵使其顯現出強烈的專橫獨斷的精神。西方賦稅基本理論則注重對納稅人意見的徵求,強調國王與納稅人在賦稅征納中的一定平等,因而蘊含著一定的民主思想。

稅權是筆者在中西稅制比較研究中概括出來的另一個新的概念。稅權歸屬問題是在西歐中古社會提出來的,是關於制稅、用稅和審計等幾方面權力歸屬的綜合。中國中古社會不曾提出這一問題。在這裡,稅權由皇帝執掌,表現為官府組織制稅、用稅和審計諸活動。中國歷史上不乏譴責官府重稅、甚至因此“為民請命”的朝廷命官,而以武裝鬥爭的形式抵制徵稅的農民起義更史不絕書,但是這些鬥爭的目的無不在於請求或強迫官府降低稅額或免除一時一地的徵收,而不是把它們看作一種權利作為一個問題提出來,並通過鬥爭奪取這種去權利,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這也就無異於表明,稅權為統治者天然所有。於是中西中古社會產生了一種大相異趣的現象:在西方,納稅人、議會與國王爭奪稅權的鬥爭猶如一條顯著的紅線,貫穿整箇中古社會;而在中國,抗稅鬥爭此伏彼起,卻始終沒有人提出過這一問題。這樣,作為稅權演化的結果,在西方那些議會政治健康發展的國家,問題得到了理想的解決,即稅權由議會執掌,有的國家甚至形成了“先補償,後供給”的原則。在中國,明清兩朝進行了以簡化稅則、強化防弊為主要內容的稅制的細部加工和整體完善,終於使稅權的集中和強固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稅賦理論稅賦理論

賦稅組織包括制稅與管理兩部分。在中國,由於制稅的隨意性,似乎沒有也不需要專門的制稅組織,皇帝可以隨時隨地作出徵稅的決定。所以,通常意義上的賦稅機構主要是徵收和管理機構。但在西方,制稅權一直由某一權力集體執掌,例如在英國,先後存在過賢人會議、貴族大會議、國會等組織。國王可以參加某一權力集體的制稅,卻不可獨立行事,專橫獨斷。在管理上,由於中國中古社會基本上採取帝室財政與國家財政分理的方式,所以一般有兩套管理系統。而西方由於主要採取合理的方式,直至很晚才分割開來,所以主要是一套管理系統

賦稅收支包括稅物與稅款的收入與支出兩部分。由於中西中古社會的帝王、國家、政府三者之間的結合方式存在差異,雙方的賦稅收支表現了不同的特徵。中國中古賦稅收入主要是強權收入。西歐在中古社會前期主要是特權收入,後期主要是協定收入。與此相適應,中國賦稅支出也主要是強權支出,而西歐則主要是協定支出。縱觀中古社會,中國賦稅收支的強權性質隨著專制制度的強化而日趨加劇。西歐的賦稅收支,則因強調法制原則,注重納稅人權利而具有相對鮮明的民主程式化特徵,並由此形成了一道逐步合理化的發展路徑,這與中國賦稅收支方式的變化大致呈相反走向。

賦稅結構具有多側面的特徵,可從多方面認識。但本文僅由行業分工或部門分工的角度切入,將賦稅劃分為農業稅工商稅兩大部類,考察中西中古賦稅結構的演變各以哪一部類居於主導。在中古社會的第一階段,中西賦稅都以農業稅為主體。進入第二階段,中國沿第一階段的路徑向前發展,賦稅結構仍以農業稅占據主導。西歐則背離了第一階段的走向,轉而以工商稅作為政府財政的基礎。進入第三階段,中國賦稅結構的演變再一次證明了農業稅無可爭議的地位,這一階段發生的幾次重大的賦稅改革,如明一條鞭法清攤丁入畝,無不證明政府一直將農業稅置於賦稅制度的中心。而每一次改革無一不是加強了農業稅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農業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西歐如英國、西班牙仍以工商稅居於主導是毫無疑義的。便是法國,爐灶稅雖然在賦稅諸項收入中一度位居第一,但認真剖析這些稅項的來源,仍然清晰可見農業稅居工商稅之次。總之,中西中古社會賦稅結構存在很大差異。

李嘉圖學說

李嘉圖在價值理論、貨幣理論、分配理論和經濟發展理論方面都比斯密有所發展,使古典經濟學更加成熟。如關於價值理論,李嘉圖繼承了亞當﹒斯密關於區分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論斷,糾正了斯密的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也會有交換價值的錯誤觀點,提出了必要勞動的概念,指出不是實際耗費的個別勞動,而是社會必要勞動決定商品價值,並提出商品價值不僅包括投入在商品中的直接生產過程的活勞動,而且包括投入在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上的物化勞動,活勞動創造新價值,物化的積累勞動不創造新價值,只體現所耗生產資料的價值。這一點構成了馬克思主義剩餘價值學說的來源之一。李嘉圖的分配理論以價值理論為基石,以地租理論為核心,論證了地租不是自然的恩賜,而是勞動創造價值的一部分,並考察了級差地租的兩種形態。李嘉圖的比較成本說是對斯密的國際分工論的發展和修正,對發展對外貿易有重大和深遠影響。

西方奠基理論

代表著《賦稅論》是西方最早的稅賦理論專著。該書共分15章,有11章是專論賦稅的。首先,他主張稅賦稅利益稅。認為人民所納賦稅應按其在公共秩序中所享受的權益而定,即按國家對其不動產及動產的保護而定。其次,他認為公平的賦稅應以不危害人民生活為宜。賦稅是將一部分人民財富轉移給政府,故政府的公共支出應儘量用於國內,作為貨幣資本,促進國內工商業的發展。再次,他傾向於比例稅制,認為比例是最公平的稅。賦稅不公平乃是由於人口缺乏調查,工商業財富缺乏登記,因而無從明了人民的負擔能力。最後,關於關稅他認為,出口產品加稅後不應使其價格高於國際市場價格,仍應低於國際市場價格為宜;進口產品在國內能自己製造的應提高其進口稅率,使其價格高於國內產品,藉以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

李嘉圖賦稅理論

大衛•李嘉圖大衛•李嘉圖

大衛•李嘉圖(DavidRicardo,1772—1823),英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穀物法》等。

大衛•李嘉圖在賦稅理論方面有很多獨到的見解,關於賦稅來源,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大衛•李嘉圖認為稅收來自勞動產品的價值,稅收的來源有兩個方面:資本和收入。如果稅收的徵收使得人們增加生產或減少消費,那么稅收來源於收入;如人們沒有增加生產或減少消費,則稅收是來源於資本。

關於稅收原則,大衛•李嘉圖認為社會的一切收入都應該徵稅,人們應該按自己的財力來負擔稅收,政府的稅收只要負擔合理,至於落在哪項收入上面是無關緊要的。為了公平地徵收稅收,應該建立以工資稅、利潤稅和農產品稅組成的稅收制度。稅收具有妨礙生產和耕種的通病,會給生產帶來負擔。因此,大衛•李嘉圖認為最好的財政計畫就是節流,最好的賦稅就是稅額最少的賦稅。

關於賦稅對經濟的影響,大衛•李嘉圖認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賦稅對資本主義生產的影響。大衛•李嘉圖認為,稅收不是來自資本,就是來自收入,因而從總體上看,稅收不利於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來自資本的賦稅比來自收入的賦稅對生產更有害。如果賦稅落在資本上,人民原來決定用在生產性消費上的基金將會因此受到損失。李嘉圖在闡述稅收對經濟的影響時,還指出賦稅會造成利潤率下降,從而導致資本轉移的傾向。他還認為,如果徵稅不具有普遍性,對某些行業徵收某種稅,而對另一些行業不徵稅,同樣會引起資本的轉移。他認為,為了減輕賦稅對生產的不利影響,就要避免對資本課稅,而儘量徵收弊病最小的均等收入稅和奢侈品稅。

第二、賦稅對價格的影響。李嘉圖認為課稅往往使商品價格呈上升趨勢,賦稅可以改變商品間原來的價格比例關係。

第三、賦稅對經濟的其他影響。李嘉圖認為,稅收可以通過改變利潤水平來影響產品供求;稅收還可以通過改變國民的收入投向,變個人所得為政府收入,引導資源配置;稅收可以通過減少資本,減少勞動的實際需求,從而減少工人的就業機會;稅收可以通過出口退稅,進口課稅,發展對外貿易,促進本國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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