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所得稅

所得稅定義

概念:
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個人或企業的薪金收入、營業收入或其他應稅所得徵收的稅種。目前我國存在重複徵稅的現象,在征完企業的稅之後,還要徵收工資稅以及其它稅,這對我們工薪階層來說,無形中被壓榨了。

所得稅種類

分類:
所得稅一般分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種。
個人所得稅是對本國公民與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住在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稅的一種稅制;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在對個人應納稅收入按比例徵收稅款的稅收制度,按不同稅目,徵收的百分比不同,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企業所得稅是對在我國登記註冊的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制。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形式。

徵收範圍

企業所得稅是對在我國登記註冊的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制。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與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一年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收益性借款費用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借款費用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
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計算方法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息稅前利潤×所得稅率
而所得稅中沒有考慮利息的因素,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章中將企業借入的資金視為自有資金一部分。因為,產生的利息沒有流出企業,所以,這裡不予考慮利息的因素,故它們這裡是不同的。

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調整所得稅

調整所得稅=息稅前利潤×所得稅稅率;

所得稅

所得稅=利潤總額×相應所得稅稅率=(息稅前利潤-利息)×所得稅稅率;

時期分段

改革開放前 

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徵薪資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
1950年,政務院公布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

改革開放後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後,對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賦不夠合理。
為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範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並於當日公布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的進步及人們納稅意思的加強,社會各界對稅收特別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的個人所得稅的關注與日俱 增。要求提高個稅免增額、改革個稅徵收辦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個人所得稅關係到億萬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妥善處理的社會問題,因而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的最大熱點。
個人所得稅的調整,關乎社會公平、和諧和經濟健康發展的全局,深入認識個稅調整的意思和原則,準確把握個稅調整的策略,合理科學調整個稅,是我國經濟生活中面臨的重大問題。

調整所得稅的意義

增收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實現分配的相對公平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個人所得稅作為“羅賓漢”稅種,能夠有效調節個人收入,實現公平分配,防止兩極的分化,具有“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地區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高低收入差距大,必須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加大對高收入者個稅的徵收力度,以此實現收入的相對公平化。個稅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個稅一個人收入的價值形式來反映和體現個人納稅義務和能力。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劇,要求中國儘快建立健全防範經濟風險的自動調節機制。而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都是財政的自動穩定器。中國現行稅制稅基窄,費用扣除不合理,累進稅率的作用不明顯,再加上分配製度不規範,個人收入隱性化,以及現行稅制過分依賴流轉稅。這種狀況與中國經濟發展及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極不相稱。個人所得稅促進經濟成長的功能有待於進一步發揮。

所得稅調整的基本問題

1.調整不及時 
儘管國家已經於2005年、2007年兩次上調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即免徵額,但目前的2000元免徵額還是很不合理。過去的體制,納稅人的贍養人口負擔子女撫養、教育負擔、醫療費用、住房購置費用等負擔等過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擔的,現在,這些費用轉由個人承擔。但是,政府在制定稅前扣除時並沒有考慮到這個因素。因此,現行的免徵額標準使個稅的調節方向出現了嚴重偏差,工薪階層也成了個稅繳納的主體,這顯然是與個稅調節貧富差距的初衷相距甚遠了。

2.工薪所得稅稅率過高

決定稅收收入總額的因素不僅有稅率的高低,還有稅基的大小。拉弗曲線告訴我們,提高稅率不一定會增加稅收收入,有時反而會減少稅收收入。因為稅率過高,稅收負擔加重,經濟主體的活動會受到限制,造成生產下降,因而稅收收入也隨之減少。在工薪所得稅稅率方面,世界上除了高稅率、高福利的部分歐洲國家外,其他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在40%以下。目前,我國對工薪所得採用的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即邊際稅率最低為5%,最高為45%。如果把我國的工薪階層按所得額分為三檔: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那么現在遞增的邊際稅率是不合理的。另外,從全球視角看,這一邊際稅率設定明顯偏高,會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替代效應,並影響我國的稅制競爭力。

3.設計複雜增加成本 
首先,增加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分項設計,不同項目適用的稅率高低不同。隨著所得來源渠道的變化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各項所得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要解決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稅務機關就要消耗大量的精力來認定個人收入中的各項應稅項目,這無形之中增加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成本。其次,增加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課徵模式對不同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並採取不同的計算方法。這雖然有利於實行源泉扣繳,但對納稅人來說卻是複雜而繁瑣的納稅方式,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調整所得稅的方向

公眾期待調高個稅免徵額、改革徵收方式的背後隱藏著公眾的民生憂慮,這種民生憂慮不僅存在於普通工薪階層,還存在於所謂的中產階層中。這足以代表民意背後的民生憂慮就有必要得到足夠的正面回應。因此我們要從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宗旨出發,充分考慮個稅在創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在社會財富再分配中的作用,發揮個稅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拉動消費中的作用,儘快完善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辦法,進一步調節和增大高收入者在“個稅”繳納中所占的份額,讓現行個稅徵收儘快擺脫劫貧濟富的反常狀態,使個人收入調節稅變得真正的名副其實起來。
個稅改革要從實際出發,依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結構、公民納稅意識、稅收征管水平來確定一個合理的改革進程。在實現促進公平目標的前提下,不損害效率,逐步完成個人所得稅從分類所得課徵到綜合所得課徵的轉變。
1.採用公平納稅制度
所謂公平納稅,就是根據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將納稅返回去就是多得多納稅。這樣才公平,才符合社會創造規律。
2.採用綜合稅制分類稅制相結合的徵收模式
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徵收模式是對部分應稅所得項目特別是工資薪金部分實行每月預交,到年終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徵稅對其他的應稅所得項目則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該稅制模式兼有綜合模式與分類模式的特點,既可較好地解決分類稅制存在的稅負不公問題,又可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對個別所得項目實施區別對待。
3.按國際慣例,規範優惠措施
一方面,提高個人工薪免徵額標準,最好是規定一個幅度,以便各地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另一方面,統一中方和外籍工作人員的免徵額標準,廢除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真正體現稅負公平原則,從而與國際接軌。
4.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加強稅收征管水平
個人所得稅作為世界上最複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對相關征管條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儘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的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加強征管水平。

我國個稅調節分析

一、職能現狀及問題

稅收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徵和代扣代繳為主的制度。以便於征管的角度看,這一設計無疑是較好的選擇,但因分類課徵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實踐中必然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的現
象;代扣代繳對收入透明度較高的工薪階層簡便有效,而對主要靠隱形收入的高收入階層卻“力不從心”,漏征率很高。這兩方面因素結合起來,稅收便呈現出“逆調節”的特徵。譬如2001年我國徵收的660億元個人所得稅中,43%是由工薪階層繳納的,而占有社會財富絕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繳不足10%,再次,“個稅”起征點設計未能體現其基本功能。基於財稅一般原理,稅收起征點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體現著該種稅收的功能指向,就“個稅”而言,起征點按低標準設計,可使該稅種成為“大眾稅”,按高標準設計,則成為“富人稅”。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社會保障條件與已開發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的背景下,“個稅”功能指向理當定位於“富人稅”。
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調節的問題主要是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過於簡單,未區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和為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及家庭開支所發生的生計費用,也未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所引發的不同開支水平,以及通貨膨脹、醫療、教育、住戶等不同情況,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準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這對於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據目前我國的個稅制度,工薪所得的費用扣除並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等情況,結果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養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寬裕,但仍要繳個稅。而按照家庭來扣除個稅就比較公平,即家庭(申報)式個人所得稅制度。

二、家庭式個人所得稅 
所謂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度是指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時間內取得的總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員的免徵額或扣除標準,以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式。其特點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雙方為主體的家庭結構,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
(2)免徵額和扣除標準要考慮分類課徵的特點,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其免徵額是指目前我國個稅規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其扣除標準是指目前我國個稅規定可以扣除的財產原值及轉讓稅費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杜先生在廣州某事業單位工作,妻子自從3年前生孩子後就一直沒找到工作,而且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4位老人現在均沒有退休金。這樣一來,7口之家就他一個人在工作。按現在的申報方式,他月收入6500元,要納稅610元。每次領工資條時,看著被扣除的所得稅,杜先生說他心裡總不是滋味。“我那些單身同事,他們可以買房、買車,還可以經常旅遊,而我的工資幾乎不夠養家餬口,我們納稅卻一樣多,你說合理嗎?”如果按照“家庭申報”,他申報個稅時就要扣除6位被贍養人、被撫養人和失業人的生活費,至少有幾千元,他繳納的個稅將少很多。
案例二: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徵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征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
由此可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體現了家庭負擔重的納稅人和家庭負
擔輕的納稅人,稅負卻是相同的,即納稅能力不同而稅負相同,而案例二則體現了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卻是不同的,這些都與稅法的橫向公平原則相牴觸,違背了稅法的基本原則。

四、國外借鑑

已開發國家個稅多以家庭課稅,比如在德國,徵稅的類別根據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滿18歲、子女在27歲以下但仍在上學的、由於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如生病)造成高額開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稅。法國則是將家庭人數作為納稅的參數,每個成年人家庭參數為1,每個孩子家庭參數為0.5,這樣,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家庭,參數就是2.5,依此類推,家庭人數及經濟狀況不同,其所繳納的所得稅也不同。而日本實
施“所得稅控除制度”,對於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等,免徵所得稅。但以家庭為單位扣除個人所得稅的世界通用做法,在我國卻遭到地方稅務部門的反對,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收個稅,統計起來將更複雜。實施“按家庭扣稅”有一個前提,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實性,這也是各界爭論較多的焦點。
有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對某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家庭中所有成員的收入作一個總體的衡量,更是困難重重。即使在現在這種簡單的稅收制度條件下,仍然不能保證達到條件的人都能納稅,仍然有很多人通過各種手段偷稅漏稅。地方稅務部門以統計複雜為由拒絕以家庭為單位扣除個人所得稅,是明顯的懶政行為,是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你們的職責就是要對個人收入進行統計,不管是工資收入,還是其他所謂的隱形收入,都應由稅務部門進行完整的統計,該納稅的納稅。這樣,既體現了納稅的公平性,又有利於藏富於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納稅對象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1年指一個納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納稅項目

1.工資和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地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

包括四個方面: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承包、承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網路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劵、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菜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征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所得進行課稅,在計算上,稅法有著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的計算有著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就是按照稅法對利潤所得進行調整,包括按照稅法超規定的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等。還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費用,可以進行調整提足。

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徵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徵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1.個人所得稅的調整

一、2011年工資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二、調整工資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四、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2.調整後累進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和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例子

月收入減去3500後的差對照上表按級計算稅金
例如月收入9500元
減去3500得6000下面按6000計算稅金
級數一1500*3%
級數二3000*10%
級數三1500*20%
三級結果加起來就是稅金

所得稅會計處理

所得稅彙算清繳後,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我們建議通過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指南》的有關規定,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
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
分配利潤”科目。
現按例1資料作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190000-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於淨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屬於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於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補交所得稅會計帳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補提上年度所得稅)44220
遞延稅款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6402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64020
貸:銀行存款64020

個人所得稅盈虧

指企業或事業的賺錢或賠本。到了年底,總要把這一年的賬結算一次,要曉得前一年的盈虧和年底的存貨,然後繼續進行。 因此,在競爭性市場結構中,價格為常數的假設是不切實際的。根據以上假設的變化,或者說使假設更趨合理,在中短期中生產能力己受到限制,成本曲線也己改變,盈虧臨界點不再是一個,最大利潤點已不是產銷量的簡單函式,而是在某一區域中的某一產銷量點。然而,這是因為價格實際上是收入線與橫軸夾角的正切,變動價格或改變這一三角函式值,即意味著收入線以原點為和心進行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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