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委員會

計畫生育委員會

1981年3月6日,五屆人大第十七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成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作為國務院常設機構,負責全國的計畫生育工作。國家計生委歷任主任為陳慕華、錢信忠、王偉、彭佩雲、張維慶、李斌、王俠。 2003年3月,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在國務院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中,將原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人口計生委承擔著執行國家的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

基本信息

名詞解讀

計畫生育,曾經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由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發達的城市,計畫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例如,獨生子女夫妻將被允許生育兩個孩子。但隨著教育程度與經濟水平的提高,中國許多城市也面臨著與已開發國家同樣的窘境:年輕的夫婦越來越不願意養育太多的孩子,甚至放棄生育的計畫來換取較富裕自由的生活。

職能設定

(一)擬訂國家人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司

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

(七)財務司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及標準;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

(八)國際合作司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口數據

據國家統計局2008年2月28日發布的“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7年年末全國總人口為13212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81萬人。全年出生人口1594萬人,出生率為12.10‰;死亡人口913萬人,死亡率為6.93‰;自然增長率為5.17‰。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20.22。

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委員會

實施辦法

(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自2001年6月20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範;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契約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條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畫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諮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第十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定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定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紮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諮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鑑定證明。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諮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諮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餵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併症或者併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諮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鑑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鑑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範,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併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國家推行母乳餵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餵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餵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籤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餵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技術鑑定

第三十一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鑑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鑑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鑑定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鑑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再鑑定。

第三十三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鑑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鑑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鑑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鑑定委員會根據鑑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鑑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範,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鑑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檔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1998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人員(以下簡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國務院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契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畫生育管理。

第七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畫生育獎罰情況等。

第八條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後,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己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並告知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補辦。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並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

第十條有關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並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己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材料。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並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己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後,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五條對己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由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對己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拒絕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其出具假證明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審批成年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查驗婚育證明或者明知無婚有證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與己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格式,由國務院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准,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計生標語

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委員會

1.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好一個乾脆決絕的極左口號。
2.但比起雲南楚雄某農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結紮!"就算不了什麼了。
3.山東的國道上有條絕對經典:"一人結紮,全家光榮"眼前仿佛浮現出一幕:放鞭炮、騎大馬、戴紅花,逢人便趾高氣昂地宣布:"俺結紮啦!快來俺家喝酒吧!"
4.四川某鄉路邊的農舍上用白漆刷著:"該扎不扎,見了就抓。"
5.某地倒有點重女輕男:"女扎要得病,男扎還能行!"
6.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莊:"國家興旺,匹夫有責;計畫生育,丈夫有責。"這說明那裡的主要障礙在男方。
7.在江西婺原見到的:"見證懷孕,持證生育!"
8.山東某農村計畫生育口號:"能引地引出來,能流地流出來,堅決不能生下來。"
9.旁邊還有一條:"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滅三胎。"
10.山東菏澤的計畫生育:"寧可家破,不可國亡。"
11.安徽某縣:"寧添十座墳,不添一個人。"
12.江蘇農村多處可見:"寧可血流成河,不準超生一個。"
13.湖南某縣的生育計畫標語:"誰不實行計畫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14.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15.廣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條更狠:"一胎環,二胎扎,三胎四胎殺殺殺!"
16.在四川更有邪門的,叫做:"該扎不扎,房倒屋塌;該流不流,扒房牽牛。"
17.某地估計計畫生育阻力較大,有關部門便刷了條標語:"喝藥不奪瓶,上吊就給繩。"
18.陽新地區的計畫生育標語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鐘;再不通,龍捲風!"
19.安徽某地:"堅決打擊流產女嬰!"
20.貴州倒是婉轉溫柔:"朋友,你計畫生育了嗎?"
21.北京某遠郊區:"少生孩子多種樹,少生孩子多養豬!"
22.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區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種樹。"
23.最絕的是東三省版本:"農村想不窮,少生孩子養狗熊。"
24.湖南某鄉:"結貧窮的扎,上致富的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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