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習慣上簡稱為街道辦、街辦等,是中國大陸地區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稱為“街道”,街道一般與鄉和鎮處同一行政區劃層次,但本身不構成一級政權。具體為:指導、幫助社區居委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它工作;負責轄區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社會救助和其他社會保障工作;執行轄區內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管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環境保護、文化、衛生、安全生產等行政工作。

基本信息

權力許可權

授權法源

街道辦街道辦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二條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可知,街道並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級行政區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街道辦事處是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並不是一級政權機關。因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級別相當於鄉級行政區,但不屬於鄉級行政區,對應於農村和牧區的鄉、民族鄉、鎮、蘇木、民族蘇木的人民政府以及縣轄區的區公所。

機構設定

城市街道辦事處(英文翻譯Sub-districtOffice)的具體地名全稱為“XX市XX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同時也設立“中國共產黨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黨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XX街道派出所”等與之相對應的組織和部門。

設立標準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基本職能

中國某城市的街道辦事處中國某城市的街道辦事處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區關於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搞好轄區內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四)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畫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計畫生育指標任務。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調解,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搞好轄區內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
(十)負責本轄區的綜合執法工作,維護轄區的良好秩序。
(十一)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三防、搶險救災、安全生產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3]

規章制度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街道辦街道辦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繫,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內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六條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
1954年頒布的《街道辦事處條例》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宣布廢止。

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賦予的職權。 而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比如:北京市共有十八區縣,而每一個區縣都有屬於本轄區的若干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屬於政府的派出機構,是一個處級單位,內設辦公室、城管科、社區辦、民政科、計生辦、殘聯等各類科室,可以用“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句話來形容。社區居委會屬於居民的自治性組織,每個街道辦事處依據管轄轄區大小不同設立若干個社區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一般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兩類,行政編制人員屬於北京市公務員,即公務員編;事業編制屬於參照公務員待遇執行的人員編制,不屬於公務員。目前有些社區居委會主任,又稱作社區專乾,這類人員屬於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招聘的專門在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工作人員(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專乾雖然屬於街道辦事處管理和發放工資,但實際待遇和工資水平與街道辦事處幹部大為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同時,社區專乾人員是不能參與街道辦事處幹部的晉升和評比的,社區專乾轉為街道辦事處幹部的可能性很小,不是社區專乾乾得好就能轉為街道辦事處幹部的。

試點撤銷

背景

從街道辦事處本身定位來講,其不是一級政府,是上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可以派也可以不派,本身不構成一級政權。街道辦事處過去主要設定在城市,不覆蓋農村地區。當下探索撤銷街道辦事處,具備了一定的客觀條件。一方面,如今的社區普遍發展起來了,老百姓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實現有效的自我管理,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街道辦事處存在的必要性。另外,信息網路技術、交通運輸條件等大力改善,區縣一級的管理可以直接輻射到社區,並通過加大社區自治的建設,最終實現良好的管理。

探索

目前來看,從政府縱向權力結構方面形成了兩種管理模式的探索。一種是以深圳為代表的,它將區政府撤銷,保留若干街道辦事處,強化街道辦事處的職能,使之成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一種是以北京市為代表的,把街道辦撤銷,保留區政府並強化區政府的職能。但是無一例外,這兩種管理模式都是強化社區自治管理的。從這一層面來講,兩種模式的探索都是有重要意義的。

試點

街道辦走向大社區街道辦走向大社區

2010年,安徽省銅陵市主城區銅官山區率全國之先,試點撤銷街道辦事處,社區事務實行居民自我管理。目前,整個銅陵市已開始推行銅官山區的改革經驗,在全市全面撤銷街道辦,銅陵市也因此成為中國第一個全部撤銷“街道”的地級市。

2011年7月初,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各省市對此紛紛出台相應的貫徹措施。民政部擬在全國範圍內撤銷街道辦。民政部基層政權司曾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但目前行政色彩太強。撤銷街道辦後,居委會加強民眾自治是大方向,以居民自治來削減行政色彩。

2011年,廣東省選擇部分地級以上市城區開展城市基層管理扁平化改革試點,減少管理層級,撤銷街道,實行“市—區—社區”、“二級政府、三級管理”新體制。適時在東莞、中山市開展“撤鎮建區扁平化改革”和“聯並升級扁平化改革”試點,將面積大的特大鎮撤鎮改區,面積較小的鎮合併建區,區下不再設街道,推行“一級政府、兩級管理”的新體制。選擇部分縣開展城區基層管理扁平化改革,探索在縣城區試行“縣—社區”管理新模式。

2011年11月8日,北京市對外公布《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體制改革規劃》,明確探索撤銷街道辦事處改革試點。 規劃提出進一步最佳化政府的組織結構,其中明確擴大區縣、鄉鎮政府管理許可權,管理重心下移,並理順垂直管理部門與區縣、鄉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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