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官制度

西方文官制度又稱西方公務員制度。資本主義國家由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有關國家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考核、獎懲、培訓、工資、待遇、晉升、調動、離職、退休、職位分類、管理機構和體制等具體內容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西方文官制度

正文

又稱西方公務員制度。資本主義國家由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有關國家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考核、獎懲、培訓、工資、待遇、晉升、調動、離職、退休、職位分類、管理機構和體制等具體內容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官概念 英文“文官”civil servant,原指英國由國王任命,專職部門發給證書,進行文職工作,並由國王和議會直接發給報酬的文職服務人員,帶有封建色彩。英國文官制度建立以後,專指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無過失長期任職的國家公務人員。這種國家公務人員,在法國稱“公務員”,美國稱“政府雇員”。由於英國文官制度在西方國家中建立最早,影響較大,因此,西方國家的公務人員制度都效仿它稱文官制度。
沿革 中世紀以前,歐洲諸國的官員幾乎全是教士貴族、封建諸侯,尚無文官。日本到19世紀中葉,官吏主要還是武士。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在英國最早出現了文官制度。在英國之後,加拿大於1882年採用了文官制度美國於1883年建立文官制度,後經多次改革,成為西方文官制度的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聯邦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國相繼頒布了文官制度法或公務員法,建立起現代西方文官制度。西方文官制度的演變,大體經歷了君主專制的恩賜制時期、資產階級權貴的個人恩賜制時期、政黨分贓制時期。
主要內容 西方國家一般都通過制定法律確保文官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通常有 3種形式:①在文官總法規下,制定各種補充法規、條例和實施細則,如瑞士、法國、聯邦德國、日本等。②無文官總法規,直接制定一些單行法規、條例和規定,如英國。③有文官總法規,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內容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各項單行法規實際上已與總法規並行,如美國。
文官一般區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是隨著政府更迭而進退,以自己所屬政黨在競選中的勝敗為轉移的行政首腦。包括經民選、代議機構選舉或經由代議機構同意任命的政府首腦、內閣閣員、部委主要長官及由他們直接委任的官員。政務官掌握著行政機關的決策權和領導權,負有決策、計畫、協調、組織、監督等重要行政職責,並以宣傳和推行執政黨的政策和主張為己任。任職須顧及其政治背景、黨派關係、政治主張等因素,不必注意特殊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實行任期制。事務官是政府的中下級公務人員。他們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受執政黨和政府更替的影響,非違法失職,不得任意撤換,受文官制度保護。事務官負責為行政決策機構提供諮詢、草擬檔案、設計方案、執行決策、管理日常公務等,實際操縱著行政機構的運轉。他們需要有從事行政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文官的錄用辦法主要是採取考任制,還有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文官制度普遍重視功績、實效、能力和專業化;強調文官中通才和專才兩種標準互補,博專結合;實行低級文官重專才,高級文官重通才的任用方式;還實行試用期考察制度。為防止文官錄用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發生,還採用了法律保障和技術保障等措施。法律保障有:①在錄用方法上堵塞可能的各種不正當的渠道,如美國文官職業道德規則;②在司法上設定特別機構,監督控制擇優錄用的實施,如法國行政法院、英國考選委員會等都負有此職責,一旦發現不法現象立即給予制裁;③建立個人申訴程式,保障應試人的合法地位。技術保障是為提聯考試的信度和效度,保證考試方法和內容在技術處理上客觀公正,在考試前進行技術測定等。
文官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均通過有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確定。權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權和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的領取權等。義務主要有:①執行任務;②服從命令;③嚴守秘密;④對國家忠實;⑤遵守法令;⑥文官中立。文官中立指嚴格限制文官參加政黨活動。對違反者一般都規定要給予比較嚴厲的處罰直至承擔刑事責任;文官不得以公職身份參加競選,如要參加,須先辭去公職;文官必須忠實於政府,不得隨意攻擊政府;在執行政府公務中,只服從法律和上級的指令,不受黨派和政治壓力的影響;文官的錄用、任免、晉升、調動不受政黨和決策者的干預。文官中立保證文官不與內閣共進退,保證政府權力程式化移交,維護政府政策的連續性和政治穩定。
職位分類 是西方文官制度的一個典型特徵,也是人事行政的基礎。採用職位分類的國家,一般都制定有關法規,並由政府最高一級機關主持實施。20世紀70年代以後實行職位分類的國家趨於重視人對職位的影響。如1978年美國文官制度改革,設立高級文官系列,該系列的文官可不受原職位分類法的限制,總統和聯邦政府各機構行政首長可靈活地選擇適合的人選調到更需要的職位上。此外,職位分類的結構也趨於簡化,一些國家縮減了職類數目和職等、職級層次,使實施程式相對簡化。
文官考核以實績為依據,實績以完成工作數量和質量的實效來考察。各國文官考核內容和方法各有差異,但重實績,重考評,設有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則是一致的。在法律上有原則規定,還訂有細則,對諸如工作數量、質量、適應能力、知識、性格、判斷力、責任心、創造力、可靠程度、監督能力、積極性、道德等內容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公務人員的職務升降或獎懲。
文官培訓一般也有法律和法規加以確定。如美國國會 1958年通過《政府雇員培訓法》,法國 1971年頒布《繼續教育法令》等。文官接受培訓是權利也是義務。其形式包括:職前培訓、在職培訓、高級文官培訓、專業培訓、政策培訓、新技能培訓等。各國建立有專門負責文官培訓的機構。如英國1968年建文官部,成立人事管理培訓司;美國1978年建人事管理局,設培訓局,文官培訓機構各有不同,如法國國立行政學院專門培訓行政官員和準備進入政府的官員,巴黎綜合工藝大學專門培訓文職技術人員;日本國家公務員進修中心、美國聯絡執行官學院都為本國培訓了大量文官。
文官職務的升降從一定意義上說是人事考核的體現和延伸。職務晉升一般有 4種方式:年資晉升制、功績晉升制、越級晉升制、考試晉升制。實踐中,這 4種晉升制度互有利弊,其中以功績晉升制優點較多。西方國家對文官降職也有明確規定。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78條規定:“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根據人事院規則規定,可以違反本人意願強行降職或免職:①工作成績不佳;②因身心不健康,對執行職務不利或有困難;③其他缺少任其官職必備條件;④由於官制和定員的變動或預算減少,出現官職或人員過剩。”法國《公務員總章程》關於紀律處分的第5種即為“降職”。
文官管理機構的設定、職能、權力及其法律地位各國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 4種類型;①部外製,在國家行政機關(政府系統)之外,設定獨立的人事機構,綜掌人事行政權。美國和日本等國屬於這種類型。②部內制,在國家行政機關之內設定人事行政機構,各項人事管理都由各行政部門自行負責。法國、聯邦德國、瑞士等國屬於這種類型。③折衷制,參酌部外製與部內制的利弊,建立半獨立性的人事機構。特點是考試錄用權由具有獨立地位的專門文官委員會總攬,任職以後的各項管理工作,則由各行政部門負責。英國是採取這種折衷制的國家。
主要弊端 西方文官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現為:①政府行政效率較私營企業低;②機械式工作方式和通常論資排輩的晉升方式往往壓抑人才;③文官弄權,不負責任,往往使政務官左右為難;④有權勢的文官集團在社會上形成了受到特別保護的利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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