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

職位分類

是依照工作性質、責任、難易程度和任職所需資格等,對國家行政機關常任職位分類劃等。它是國家公務人員考選、任用、工資、考核、升降、獎懲、培訓等人事行政的基礎,是人事行政科學化、現代化的標誌。

基本信息

正文

依照工作性質、責任、難易程度和任職所需資格等,對國家行政機關常任職位分類劃等。它是國家公務人員考選、任用、工資、考核、升降、獎懲、培訓等人事行政的基礎,是人事行政科學化、現代化的標誌。

制度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種類和等級,以便對從事不同性質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對同類同級的人員用統一的標準治理,以實現人事治理的科學化,做到“適才適所”,勞動報酬公平合理,是現代人事分類的一種類型。與品位分類相對。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在組織裡面,最常用的職位分類便是部門分類和等級分類,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蓋了兩方面的分類。
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型,二是職位設定。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

形成與特點

職位分類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西方國家對文官職位的傳統分類,以盛行於英國的品位分類制為典型。品位分類以擔任公職的人為中心,依其身份和資格決定地位高下、待遇厚薄,而不考慮其所任職位的工作性質、數量和質量。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由於政府行政職能日益擴展,職位專門化和技術化不斷發展,政府部門深受企業經營的影響,政府文官職業化日益廣泛,於是職位分類制應運而生。最先實行職位分類的是美國。1905年芝加哥市政府首先確認在公務人員中以職務分類為基礎的原則,並從1909年始制定《職務分類法》,1912年正式實行。1923年,美國國會通過第一個《職位分類法》。1949年國會又通過新的《職位分類法》,調整原來職位分類結構,並一直執行下來。此後,加拿大、法國、泰國等國在不同範圍內實行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即職位的工作、責任及所需的資格條件,不同於品位分類的以“人”為中心;職位分類重視工作和責任,待遇隨著工作和責任加重而提高,不同於品位分類重視“名份”,只要“名份”提高便增加待遇;職位分類具有較大的科學性和專業化,不像品位分類缺乏科學依據。

方法  

以職位為分類的基本單元。職位是一定職務和相應的責任的集合體,通常由指派的公務人員擔任。實施職位分類一般有下列步驟:①職位調查。對政府公職系統的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進行詳細調查,為實行職位分類提供根據。②職門、職系、職組的區分。在調查基礎上對職位進行性質或行業的劃分和歸類。職門是工作性質大致相同的職位的集合,是職位分類中的最初劃分。如美國1949年把聯邦政府的公職分為行政管理門和科學技術門。職系亦稱職種,是工作性質相同的職位的集合。一般說,每個職系就是一種專門職業。職組是若干工作性質接近的職系的集合。劃分職組可橫向比較各職系間職級和職等的關係。③職級、職等的區分。職級是工作性質相同,工作難易、責任輕重、任職資格條件也相同的職位的集合。職等則是工作性質不同,而工作難易、責任輕重、任職資格條件相當的職級的集合。職級、職等的區分在職位分類中最為重要,它為同工同酬奠定了基礎。如美國聯邦政府的文官分為18等,1等最低,18等最高,同一職等內的職級工資相同。④撰寫職級規範,按職位的規定編寫職位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包括:工作性質、工作項目、難易程度、責任輕重、許可權範圍、所需資格條件、工資待遇等。⑤制定各種職位分類的法規,公布實施。⑥辦理職位歸級。將公務人員按其所擔負的工作歸入相應的職級。

作用及缺陷  

其作用是

①現代公務員制度,著重專業分工及所需專業知識,職位分類經過標準化和規範化以後,為人事行政專門化、技術化提供必要條件。②職位分類以工作和責任為主要依據,使考選任用有了客觀的標準和統一的程式。③職位分類按工作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區分職級,有利於同工同酬,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④職位分類對每一職位的工作和責任,都有詳細的分析和評估,使考績有具體、客觀的標準,獎懲有公正、統一的依據。⑤科學化的職位分類有利於公務人員學用一致,提高行政效率;還有助於公務人員確立社會地位,改善作風。此外,對健全組織、控制編制、編制預算、節約行政經費支出等,有良好的功用和效果。

職位分類的缺陷是

①職位分類的適用面有限。它適合於有明確職責範圍的中下級文官職位,以及專業性、機械性、事務性較強,易於規範化的固定的工作職位。不太適合高級文官、領導責任較大、需要發揮個人能動性的以及機密性較強的職位。②強調職業界限,職系間的人員流動易受阻礙。③以職位為基本單元,忽視個人實際經驗與能力等人的因素,不易發揮人在行政中的積極作用。④職位分類程式較繁瑣,且成本較高。

優點

在於:①因事設人而避免了因人設事濫竽充數現象;②可以使考試和考核標準客觀,有利於事得其人,人盡其才;③便於實行公平合理的工資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員的培訓籌劃;④可以做到職責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諉糾紛,有利於獲得職位的最美人選,辦理機構重疊、層次過多、授權不清、人浮於事等問題,提高組織機構的科學化、系統化水平,使組織機構每每處於合理高效的狀態。5、有一套嚴格的法規檔案;6、以工作決定報酬,實行同工同酬;7、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升遷等各項管理提供客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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