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

美國政府

民有、民治、民享,這是亞伯拉罕·林肯在蓋茨堡演說時,描繪的美國政府。這簡短的幾個字道出了美國民主的真諦。美國政府不是統治人民而是受人民所統治。民選的官員被認為是人民的公僕,他們代表的是他們的選民。美國政府的所有權來源於每一個美國國民,政府是國民的保姆,美國人可經由投票,向他們的代表陳情、甚至於組織和平的示威活動,來發表心聲,參與政事。每一個美國公民都有一份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與義務,來決定他們的政府該如何執政,前總統泰迪·羅斯福深刻地表達了美國人對政府的看法:政府就是我們。

基本信息

簡介

乍看之下,身為自由世界領袖的美國總統似乎是美國的統治者。在就職日,來自世界各地達官顯要的出席,使柯林頓總統的第二任就職宣誓儀式,如同國王加冕典禮一般的華麗與隆重。即使遠朔自華盛頓總統,他曾經拒絕了成為美國國王的建議,人們還是想要把無比的權力賦予總統。但是美國憲法確保了總統不會成為一個集權的統治者。

制度

美國憲法概略的將政府分為三部分: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法務部門。立法部門通過法律:行政部門執行法律而法務部門詮釋法律。立法部門由國會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組成。承蒙CNN及C/SPAN和夜間新聞之抬愛,這些議員們都因個人的論調、舉止成了名人。行政部門由總統代表,他被稱為最高行政長官、或是國家元首。除此之外,身為三軍司令,美國總統在世界局勢所有的影響力也是不小的。法務部門是由最高法院及大約100個其它的聯邦法院所組成。九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職。

制度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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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大過其它兩個部門,憲法設立了一套制衡制度。例如,當國會通過一個法案,它必須由總統簽署後才能成為法律。但即使總統否決了這個法案,國會可以透過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而不顧他的否決。身為憲法最後仲裁者的最高法院,如果發現法令或是行政命令違憲,可以將其推翻。如此,政府的權力就可以被制衡了。

在許多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相對之下,在美國聯邦制度下,國家政府與州政府分攤權力。聯邦政府只擁有憲法中明確陳述的權力,其它所有的權力都保留在州政府。

英國政治理論家湯瑪士.潘尼在1776年寫道: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狀態,也不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惡魔;在它最壞的狀態,就是一個無法忍受的惡魔。美國政府就像每一個政府一樣,也有棘手的問題。不斷增加的政府機構及公務員造成了官僚政治的問題,使堆積如山的紙上作業扼殺了效率。遊說者為特定利益團體向國會抗訴請願。結果,說官人數最多,即錢最多的團體,在華盛頓就有最大的聲音 。

美國人對他們自己的政府懷有複雜的情感。他們知道它存在必要性,但還是對它存疑。對某些美國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壓抑人民的組織,以向人民徵稅為樂,並干預人民隱私的「老大哥」。對其他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富有的山姆叔叔,它供養窮人並保護它的人民在國內外免受欺凌。不管他們怎樣看待他們的政府,美國人都不會將它與地球上任何一個政府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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