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倫理辦公室

美國政府倫理辦公室

設立背景美國在1978年就制定了《政府倫理法》,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官員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自己的收入、資產和受禮等信息,而且要求官員的稅表等財產申報資料在6年內可供公眾查詢。 該法律規定成立政府倫理辦公室,負責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公布的執行辦法,與總檢察長(法務部長)共同負責對違反倫理法規的官員進行調查。 政府倫理法最重要的內容現在列為美國法典第五篇的一部分,其中的核心是它的第一篇“聯邦政府官員財務申報公示規定”。

設立背景

美國在1978年就制定了《政府倫理法》,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官
駱家輝財產公布
員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自己的收入、資產和受禮等信息,而且要求官員的稅表等財產申報資料在6年內可供公眾查詢。偽造賬務和逾期申報都要處罰。政府倫理法是在水門事件發生之後,公眾對政府官員隱瞞重大醜聞強烈不滿的情況下制定的。該法律規定成立政府倫理辦公室,負責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公布的執行辦法,與總檢察長(法務部長)共同負責對違反倫理法規的官員進行調查。政府倫理法最重要的內容現在列為美國法典第五篇的一部分,其中的核心是它的第一篇“聯邦政府官員財務申報公示規定”。其中規定,有義務申報財產的官員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部門,包括總統、副總統、所有國會議員、各院法官等。

美國《政府倫理法》

《政府倫理法》規定的官員需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均為上一年度):從聯邦政府之外的任何來源得到的超過200美元的紅利、租金、利息、資本利得以及它們的來源、種類和數量或價值;從非親屬收受的累積價值超過250美元的所有禮品,包括來源和禮品說明;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貿易或業務投資所得;任一時間對任何債權人負債超過10000美元的債務;本人主要住所除外,超過1000美元的房地產購置、出售或交換;超過1000美元的股票、債券、期權或其他證券的買賣或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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