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新版《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概述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令

第1號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促進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第三條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許可

第五條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第六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九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運行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套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套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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