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17年5月22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布《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出台細則旨在進一步細化《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關條款,提高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信息

細則目的

細則共十八條,其中,第一至三條,對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服務類別作出要求;第四至八條,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作出要求;第九至十一條,對許可受理、許可審核、許可決定作出要求;第十二至十六條,對許可變更、續辦以及註銷的條件、材料和程式作出要求;第十七條,對抽查、考核等監督管理要求作出要求;第十八條,對生效時間作出要求。

細則根據《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重點明確以下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具體類別,細化了每類服務的概念、許可條件、申請材料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二是適應國有單位轉企改制、企業股份制改造等情況,細化了企業法人申請材料等,以更好地維護資本安全、信息內容安全;三是明確傳播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完善的平台賬號用戶管理制度、用戶協定、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避免出現責任劃分不明、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等情況;四是明確了技術安全評估有關要求,細化了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業務合作的安全評估要求。五是對許可變更、續辦、註銷等環節的條件、材料、程式等提出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許可退出機制。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細則的出台對於加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更好地服務行政相對人,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要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依法開展許可管理工作。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強化人員隊伍建設,依法提供新聞信息服務。

細則全文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實施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第四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其中,采編髮布服務,是指對新聞信息進行採集、編輯、製作並發布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並發布其他主體已發布新聞信息的服務;傳播平台服務,是指為用戶傳播新聞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務。
獲準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準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擬同時提供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轉載服務許可。
第五條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和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占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部門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六條 根據《規定》第十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的身份證複印件等;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包括相關人員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單位從業證明、相關培訓考核證明等材料,具體人員數量應當與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
(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包括網站總編輯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包括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應急處置制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等,以及相關技術保障措施的情況;
(五)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由有關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於申請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的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服務場所產權證書、租賃契約等材料複印件;
(七)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表,以及對擬提供具體服務形式、服務方案的說明等。
第七條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該單位或其控股方為新聞單位的證明,或其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證明及該主管單位的意見。其中,新聞單位證明包括《報紙出版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持有《期刊出版許可證》的,應當以提供《規定》第二條所稱“新聞信息”服務為主營業務)等;主管單位意見內容主要包括,說明申請者與該主管單位的關係、就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提出評估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等。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平台賬號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定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申請者為企業法人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股權相關材料:
(一)股權結構圖。包括股東名稱、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信息。股東為非自然人主體的,須逐級追溯到自然人、事業單位以及國有獨資公司, 並就實際控制人情況作出說明。股權結構圖需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股東證明材料。股東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股東為非自然人主體的,須提供該主體的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歷次修改決議;
(四)無外資承諾書。申請者對股權結構圖中所有股東均不含外資成分作出的書面承諾;
(五)專業機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就上述股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的書面證明,包括驗資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材料。
第八條 根據《規定》第七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合作企業的情況。包括該企業基本情況介紹、營業執照等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合作業務的情況。包括合作意向書、合作發展規劃、合作可行性分析報告等材料;
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就該項業務合作的意見。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可能導致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通過安全評估。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的內容;
(三)對依法不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不予受理,並即時告知申請者,退回申請材料;
(四)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者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條 依法受理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材料是否真實等。
審核過程中,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可依據實際情況,約見申請者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到網站備案地、實際經營地、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等其他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根據《規定》第十七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以下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公司章程、服務場所、網站名稱、接入服務提供者等事項;
(二)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網際網路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併、分立;
其中,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網際網路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併、分立,導致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根據《規定》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新增服務類別,應當根據《規定》第六條,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本細則第十二條相關變更手續,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包括申請變更事項、變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變更事項材料。提交具體變更事項的說明、證明材料,包括變更人員基本情況、資格證書、任免證明,或者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租賃契約等,並加蓋單位公章。
變更股權結構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供相關股權材料。涉及上市的,還應當提供有關上市活動具體實施方案、新三板掛牌方案以及戰略投資機構有關情況等材料。
涉及許可證所列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許可證原件。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許可程式,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續辦,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許可續辦申請書。包括前期從業情況說明、涉及本細則第五條許可條件相關情況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的意見。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續辦的,不得繼續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原許可證作廢。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得轉讓。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業務調整、合併、分立等原因擅自轉讓許可。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自終止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銷申請書。包括註銷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第十七條 根據《規定》第十九條,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本細則與《規定》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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