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是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11月4日發布的。

基本信息

發布背景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廣泛套用於娛樂互動、新聞報導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台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台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台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加強網際網路直播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台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和用戶。
第三條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四條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定規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
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台標識信息,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
第八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台公約。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協定和平台公約的必備條款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定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採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鈎的管理和服務。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保存六十日。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路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作用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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