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稅

統稅

統稅是民國時期徵收的一種消費稅,統征一次,通行全國,不再重征,故名。1921年北洋政府試辦統稅。

簡介

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稅。1903年後,舊中國某些地方,將多次徵收的厘金合併為一次徵收的稅。在這些地方,厘金改稱統稅或統捐。1926年底在湘鄂等省開徵捲菸統稅。1931年國民黨政府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心財政收入短缺為名,擴大統稅課徵範圍為捲菸、麥粉、火柴、水泥和棉紗等五項,其後逐步增至十餘項。課稅環節主要在生產過程,採取就廠徵稅(工業品)、就場徵稅(農產品)和就關徵稅(進口商品)等辦法。由於納稅後的貨物名義上可通行全國,不再徵稅,故稱統稅。

沿革

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恢復延續其清朝此稅收政策。並設定“煤油特稅處”作為課徵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捲菸統稅處,隸屬於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捲菸、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徵對象,課徵稅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後,中國統稅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稅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中華民國統治的台灣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及統一發票的貨物稅制度。

種類及演變

統稅統稅

統稅課於貨物的生產環節,是一種出廠稅。統稅開辦於民國20年(1931),是為了抵補裁厘損失而創設的。民國18年,福建成立捲菸統稅局。捲菸統稅為從價課徵,以5萬枝為計算標準,分為7級,最高為405元,最低為29元。雪茄菸以1000支為計算單位,分6級,最高30元,最低1元。民國19年10月,改採三級制,國產捲菸平均稅率由32.5%提高到40%,雪茄菸亦參照捲菸辦法予以加稅,仍分6級徵收。民國21年3月,又將捲菸改為二級稅制,每5萬枝箱售價在260元以上者為第一級,納稅95元,在260元以下者為第二級,納稅55元。雪茄菸也照原有等級酌予提高稅率。民國22年10月,又增加稅率,凡5萬枝箱售價在300元以上者,納稅160元,在300元以下者納稅80元。民國26年4月,把捲菸二級稅制又改為四級制,一級稅額800元,四級100元。雪茄菸稅率未變。
民國20年(1931)1月,舉辦棉紗、火柴、水泥統稅,並將民國17年6月開辦的麥粉特稅改為統稅,連同捲菸統稅,合稱五項統稅。麥粉統稅稅率按5%徵收,每包收銀1角,運往國外的準退還半數稅款。棉紗統稅,凡本色棉紗在23支以內的,每百斤徵收2.75元,超過23支的每百斤徵收3.75元,其他各項棉紗,按照海關估價徵收5%。民國22年又調整為:本色棉紗不超過23支,每包重量在317斤以內的,徵收8.58元;超過23支,每包重量不超過310斤,征11.65元。下腳棉紗每百斤征6角。就絲品補征棉紗統稅的,按所含紗量以棉紗稅率為標準分別確定稅額。火柴統稅,凡火柴長度不及43公厘,每大箱徵收5元;長度在43公厘以上者,每大箱徵收7.5元;長度超過72公厘以上的,每大箱徵收10元。水泥統稅,每桶重量380磅的,徵收6角;重量超過或不及380磅,差額在1/10以上的,按重量比例徵收。民國22年6月規定各種水泥裝置的計稅標準:裝置重量170公斤的,徵收6角;重量113.3公斤的,徵收4角;重量85公斤的,徵收3角;重量63.5公斤的,徵收2.3角;重量49.9公斤的,徵收1.8角;重量42.2公斤的,徵收1.5角。超過上述規定重量1/10的,按原定稅率提高一級納稅。
除上述五項統稅外,民國20年(1931)又開徵啤酒統稅,稅率20%。民國22年開徵熏菸葉統稅,每百斤征4.15元。啤酒改為從量課稅,箱裝者每箱2.6元,桶裝則依淨裝容量計征。民國24年開徵火酒、洋酒統稅,火酒每百斤課20元,洋酒稅率為30%。
民國20年(1931)改組捲菸統稅局為福州區統稅管理所,下屬7個查稅所和火柴廠駐廠員。福建全年稅收約240萬元左右。海關代征的舶來品統稅年約10萬元。
抗戰爆發後,為了增加收入,於民國29年(1940)初擴大捲菸統稅範圍。對手工捲菸及土雪茄葉亦課以統稅,同時創辦果子露及蒸餾水統稅,與汽水統稅合稱飲料品統稅。9月,將統稅一律提高一倍徵收。12月,復舉辦糖類統稅。民國30年初,擴大水泥統稅範圍,對石灰亦征統稅。7月,所有統稅均改為從價徵收,稅率亦作調整:紙捲菸、雪茄菸及其他依照外式的煙類從價徵收80%,熏菸葉25%,洋酒、啤酒60%,普通酒精20%,改性酒精及木酒精10%,動力酒精5%,汽水、果子露及蒸餾水等20%,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20%,糖類15%,水泥15%,棉紗3.5%,麥粉及麩皮粉2.5%。民國33年9月,增加了茶葉統稅,從價徵收15%,糖類稅率由原15%提高到30%。同時開徵竹木、皮毛、陶瓷、紙箔統稅,稅率為:竹木及普通木材10%,楠木、花梨木、黃柏木20%,紅木、柚木、檀香木、陰沉木及其他貴重木材30%,生皮10%,熟皮20%,羊皮、狗皮20%,其他皮貨、細貨30%,粗貨20%,駝毛、羊毛、豬鬃15%,瓷器10%,陶器5%,普通紙張5%,捲菸用紙25%,金屬製紙50%,錫箔80%。民國34年1月,停止徵收竹木、皮毛、陶瓷、紙箔、茶葉、麥粉、水泥、火酒、飲料品統稅。11月,修訂統稅貨物為捲菸、熏菸葉、洋酒、啤酒、火柴、糖類、棉紗7項,稅率為:捲菸100%,熏菸葉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類25%,棉紗3.5%。完稅價格,將過去按每6個月平均批發價格改為按每3個月平均批發價格計算。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