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破產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式。破產程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於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係,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式的性質。

基本信息

解釋一覽

破產破產
1、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一種特殊經濟狀態,在此狀態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一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式,概括性的解決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破產程式與破產立法研究》湯維健人民法院出版社

2、一般而言,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狀態,也稱事實上的破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債務人喪失了繼續經營事業的財產承受能力;另一類指債務人發生了債務清償不能的財務危機。但是在法律上使用“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式和該程式終結後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破產程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鄒海林法律出版社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以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為目的審判上的程式。――日本《法律學小詞典》

4、破產是破產程式開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債務超過,都顯示了債務人無法進行清償債務的狀態,因而進行破產這樣的清算型處理。――(日)伊藤真著,劉榮軍、鮑榮振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5、債務人不能支付時,法院根據申請以決定宣告破產;債務人停止支付時,推定為支付不能。――日本《破產法》第126條轉引自《企業破產法論》顧培東、張衛平、趙萬一著,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6、“倒產”指債務人在償還期滿不能償還債務的狀態,即處於已無可挽回的經濟狀態。表現為:債務人簽出的所有有價票據無效;受到銀行停止交易處分的通知;正在進行破產以及其它倒產程式的申請。在日本,現行倒產制度包括破產、和議、公司整頓、特別清算、公司更生等。“破產”一般包含兩層意思:(1)作為程式和制度的破產概念。即將倒產的按照破產法典作為審判上處理的程式和制度來理解,這種程式把握住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其進行股價拍賣,將所得價金在所有債權人之間分配。(2)作為債務人的經濟上崩潰狀態的破產概念,傳統上指“某人因經濟崩潰,其擁有的總財產對所有債權人已無法償還其所欠債務之狀態。――《日本破產法》石川明著,何勤華、周桂秋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6、取得債務人的財產並予以變價,按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把債務人的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種程式。――《牛津法律大詞典》

7、破產可以是一個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個非法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破產,即按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式對債務人所進行的清算或整頓。――《美國破產法》潘琪著,法律出版社

8、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式。破產程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於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係,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式的性質。――《國際破產法研究程清波著,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法定程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破產破產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定: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式的終結。

有兩種情況:
①申請破產的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定生效後,由申請破產的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主持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頓期滿公司能夠清償債務的,法院可終結破產程式。

②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相關問題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破產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企業申請破產,在什麼情況下不予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定的,中止破產程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產或註銷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破產破產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併、分立、變更、破產或註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主要特性

破產破產

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式

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式

破產程式具有總括強制程式的特徵

立法過程

破產破產
從1994年開始,企業破產法就列入了中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這部法律起草經歷了三屆中國人大任期,費時十二年之久,期間幾次擱淺。

1994年3月,根據八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八屆中國人大財經委開始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單位成立起草組,開始研究起草破產法草案。為了廣泛聽取意見,起草組組織若干調研組到各地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同時委託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分別起草出一份草稿。並就《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實施經驗進行了總結。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組經過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擬訂出破產法草案初稿,經向有關部門、地方和國內外專家多次徵求意見,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經八屆中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於1995年提交中國人大常委會。但是,由於對本法的出台時機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見,以及社會保險制度及其立法一時難以配套等原因,草案當時未能進入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式

九屆中國人大期間,起草組繼續進行這一工作,一方面對當時企業改革與破產現狀進行總結研究,同時著手繼續修改破產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組召開會議,就草案的修改問題進行了研究。大家認為,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將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時機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內容經過反覆修改,廣泛徵求意見,已基本可行,起草組應當抓緊工作,爭取早日提交常委會審議,會議還就草案修改的原則提出了具體意見,原擬於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報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因個別地方出現了企業不穩定現象並引起人們對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分歧意見,這一工作又暫告一段落。

十屆中國人大成立後,企業破產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繼續由中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起草。財經委員會於2003年8月調整起草機構,再次啟動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組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和立法指導思想,總結以往工作,結合中國國情和實踐經驗,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召開立法座談論證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草案,並於2003年11月將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採取登門拜訪的形式,與有關方面多次進行協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見。2004年5月,起草組再次召開大規模座談會,徵求人民法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企業、職工破產清算從業人員的意見,就一些重要問題進一步達成共識。5月28日,草案經中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徵求國務院意見。隨後,起草組逐條研究國務院等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經中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於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初審。

此後,十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2004年10月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本來是再經過一次修改審議以後,就可以通過了,但恰恰在這一關鍵時刻,在破產清算、債務清償順序問題上出現了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到底勞動債權優先,還是擔保債權優先?這一爭就是兩年。

兩個優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時到底把哪個放在優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難題,處在兩難之間,難以取捨。在中國人大和國務院領導的關注下,中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進行廣泛調研,做了大量工作,終於找到了結合點與突破點,提出了目前這一“新老劃斷”的方案。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決了歷史遺留難題,也和立法的指導思想統一起來,掃除了障礙,同時也凸顯出這部法律的中國特色。這一處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廣泛認同,在這次常委會審議修改之後,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獲得通過。

●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在適用範圍、破產原因、重整制度、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金融機構的破產等問題上都曾有過爭論:

第一個問題,

破產破產
關於適用範圍。這在起草中有過較大爭論,也幾經變化。一種意見建議將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產及消費信貸破產納入本法調整;一種意見即起草組意見,適用所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盈利性組織。後來在審議中,主要考慮到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破產要連帶到合伙人與個人投資者破產,而個人破產需要一定的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設立的贏利性組織沒有形成固定的含義,且難以劃定明確的範圍,為便於操作,最後將本法調整範圍局限為企業法人。當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雖不直接調整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但對這類企業破產的法律規定也做了必要銜接。

第二個問題,關於破產原因。早先的草案對於企業破產原因規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清理債務”。這樣規定,簡單明了、易於操作。在徵求意見和審議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種擔心,即僅以這樣一個原因即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破產,會不會引發大量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破產呢?會不會給一些惡意申請者以藉口?也有意見認為,目前有一些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問題,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種原因作為破產原因也不利於這類國企的脫困。根據這一情況,立法機關將破產原因修改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三個問題,關於金融機構的破產。依據本法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從大的方面應適用本法。但由於這類企業比較特殊,對於這類企業的破產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人建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不適用本法。但後來考慮到如不適用本法,就這類企業的破產專門制定破產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經濟性原則,而且本法規定的相關程式對這些企業也是適用的。故在最後通過的法律中,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同時規定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企業破產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實施辦法來辦理。

新的問題

2007年6月1日中國實行的《企業破產法》並沒有將個人破產納入其中,立法機關的解釋是,沒有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時機尚不成熟。現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中國破產法遇到新挑戰。居民買房貸款還沒有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怎么辦?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么辦?“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針對汶川大地震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不少專家紛紛建議中國完善破產法律制度,使個人破產有法可依。

●並不完整的“破產法”

破產破產
中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賈志傑是當年破產法起草組組長,缺失了個人破產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產的破產法被他稱為“半個破產法”。“居民房貸還沒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么辦?”賈志傑認為,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個人破產法律,“我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畫。”賈志傑介紹說,破產法的出台,對於市場經濟起到了積極的維護作用。進一步完善破產法也應當包括建立並完善個人破產制度。近年來,個人破產到現在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多,亟須依法規範。破產法一定程度上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這個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夥企業本質是自然人企業,如果沒有自然人破產,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合夥企業破產。

賈志傑說,中國亟待進一步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個人破產法律。目前,中國人大正在研究制訂5年的立法規劃,他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畫,再經過幾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將有利促進中國破產制度的建設,促進企業和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賈志傑表示,目前個人破產立法並未被考慮納入十一屆中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的立法規劃。

●房屋被毀房貸留難題

破產破產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貸者無法通過個人破產而核銷債務。2008年5月31日,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賈志傑提出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回應了他的看法。“這次汶川大地震中國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大家熱議的,房屋毀損留下來的法律問題。”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財產,甚至是唯一的財產。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像地震這種情形,就迫切需要個人破產制度。如果有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因為地震而喪失財產的,特別是喪失房屋財產的一些購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據來解決這些問題。李曙光將房屋毀損區分為兩類情況,對於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開發商承擔不起,只能申請破產,銀行的一批債務就形成呆壞賬,銀行只能採取核銷的方式。這要么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要么由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方式對銀行的虧損進行彌補。對於購房人辦理按揭手續入住的,應由購房人自己來承擔責任。李曙光認為:“房屋在中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財產,遇到這么大的災難後,還要讓房貸者還債,首先跟中國傳統道德不符合。”他分析,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對因為地震而喪失財產者是會被豁免掉的。

●個人破產制度應有配套措施

李曙光提出,當前中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處理以下問題。首先是金融體系的問題,涉及到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個人徵信體系的完善和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改革。還有中國個人的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單立個人破產法。”此外,李曙光還建議建立專門的破產法院和庭外談判機制,以發揮商業銀行和個人債務人的談判功能,以減少司法負擔。

●境外個人破產制度

在西方,正是有了個人破產,才帶動了成熟市場經濟的出現。先有個人破產,才有公司破產,公司破產不過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特別是歐美國家,人們比較富裕,信貸消費很普遍,會出現因為個人對未來預期過高,或個人工作生活巨大變動引發的債務危機。而個人破產可以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

香港

個人破產4年後可“翻身”

破產香港藝人鍾鎮濤破產
香港對個人破產有詳細規定:個人在破產四年後,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應享有的一切。但在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須遵守: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費後,餘款將用作還債。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如豪華家具要變賣,換為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自費出國旅行。應停止進一步負債,不可再借錢。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會到破產人家中視察。不能出任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太平紳士、公司董事或參與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資產及負債後,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須通報行程、住處及聯絡方法,並限期返回。

美國

個人破產占破產案9成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像美國的個人破產又稱為消費者破產。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的破產法中,個人破產法都是其重要內容。國際上,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發展迅速,破產案件中個人破產占了絕大部分。美國曾高達95%。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法律規定,破產家庭自主房屋的產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無權要求破產家庭變賣房屋的產權,債權人也無權要求破產家庭變賣其自住房屋償還債務。

台灣

三管齊下”確保金融穩定
當年中國台灣地區發生“9·21大地震”後,同樣面臨著房貸還款問題。各方博弈的最終結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內免除台灣各商業銀行的營業稅,而商業銀行則將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本息還款期限一律推遲5年,同時用被免除的營業稅額來平抑呆賬。如果此舉還不足以使災民重建家園,那么還有個人破產制度,“三管齊下”極大地緩解了災民的還款壓力,同時也確保了金融系統的整體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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