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類型,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基本信息

概念

獨資企業(soleproprietorship),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
獨資企業獨資企業

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
獨資企業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不需要在政府註冊。在這種制度下,很簡單的經營安排如小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屬於獨資企業。甚至暫時經濟活動,比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獨資企業處理。通常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政府會要求某些種類的獨資企業註冊,比如餐館註冊為了方便衛生檢查。另一個註冊原因是牌號,業主有權力使用個人的姓名為企業牌號比如“張三的飯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登記其它名稱的牌號,以防有商標爭議。

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法於1999年8月30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祛共6章48條。該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特徵

投資主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是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上與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所在。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儘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數為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為2人以上,而且投資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當然,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出資人也只有一人。

企業財產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也稱業主)是企業財產(包括企業成立時投入的初始出資財產與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惟一所有者。基於此,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事務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與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個人獨資企業就財產方面的性質而言,屬於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範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儘管獨資 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或商號,並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行為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獨資企業本身不是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其二,獨資企業不承擔獨立責任,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一特點與合夥企業相同而區別於公司。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於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在出資形式上和 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有相類似的地方,在責任承擔上與合夥企業有相類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間的不同是明顯的: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自然人出資,這是它們的共同點。兩者的區別是: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於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採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之前,我國曾以僱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僱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僱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種區分標準缺乏科學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後不再採用這一標準,即僱工人數少於8人的也可設立獨資企業,關鍵看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區別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 國有獨資公司也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股東地位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主體出資建立的企業,但兩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 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 4.註冊資本要求不同。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並無最低 註冊資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5.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全資國有企業的區別

傳統的國有企業即全資的國有企業,也是一種獨資企業。兩者的共同之處是獨資形式,但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明顯的。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全資國有企業則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自然人;全資的國有企業的投資人是國有出資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有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國有企業負責。 4.個人獨資企業法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全資的國有工業企業則依照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其他的全資國有企業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原則設立。

(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外商獨資企業的區別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類型,其中的外商獨資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有相類似之處,即投資人僅為一人,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資本的來源不同。前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後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出資者不同。前者的出資者可以是單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單個法人。後者只能是單個的自然人。 3.設立依據不同。前者依照 外資企業法設立,後者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4.責任承擔不同。前者主要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採取其他責任形式),後者為無限責任。

(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均為自然人,對企業債務都承擔無限責任,都屬於法律主體中的非法人組織,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二者的不同是:1.投資人人數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僅為1人,合夥企業為2人以上。2.財產歸屬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出資人一人所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有。3.責任承擔有所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僅由出資人一人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則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設立條件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獨資企業須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資企業法。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並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並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註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於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於獨資企業的發展。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存續與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必備不可。至於經營場所與經營條件的規模與數量等原則根據各企業不同情況來確定。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設立程式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採取直接登記制,即設立獨資企業無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而由投資人根據設立準則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

個人獨資企業的申請人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人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 設立登記。投資人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申請書。設立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2)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 出資方式;(4)經營範圍。2.投資人身份證明。3.生產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由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二)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與企業成立

個人獨資企業實行準則設立的原則,即個人獨資企業依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條件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檔案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者,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者。不予登記,並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

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獨資企業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登記程式與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式大體相同。1.設立申請與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欲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2.登記備案。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原登記機關備案。3.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承擔。企業的分支機構是企業的一部分,其產生的民事責任理應由企業承擔。由於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實際上還是應由投資人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的 變更。如企業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方面發生的改變。獨資企業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盼。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優點和缺點

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僱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一)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主體的單一性、經營管理的直接性的特點,與公司大為不同,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作出具體規定,而是集中在投資人的條件以及企業設立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指以其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投資的財產必須是私人所有的財產。關於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個人獨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其積極條件,而只規定了其消極條件,即不得成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該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這一規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自然人以外,其餘自然人均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就我國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所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 1. 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2. 檢察官,即凡取得檢察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 3. 人民警察; 4. 國家公務員。(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權利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獨資企業成立時的出資和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都歸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所有。此處的財產主要是指企業的有形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不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由於獨資企業投資人的人格與企業的人格密不可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均歸投資人,所以投資人對於企業財產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與處置權,他可以將企業財產的某一部分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整個企業轉讓給他人。同時,當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規定對獨資企業行使繼承權。(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換言之,以投資人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的家庭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往往難以區分,實踐中主要根據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投資登記來確定投資人是以其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來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1.投資人有權自主選擇企業事務的管理形式。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主要有三種模式:(1)自行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經營事務直接進行管理。(2)委託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委託其他具有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3)聘任管理。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2.委託或聘用管理應簽訂書面契約。委託管理,須由投資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須由投資人與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契約,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3.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義務受託人或者被聘用人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契約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的規定,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其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 會計核算。 (四)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與社會保障 1.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 勞動契約,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2.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 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獨資企業的職工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等。 3.獨資企業的職工可以依法組建工會組織,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獨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4.個人獨資企業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並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這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在投資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獨資企業,則企業可繼續存在,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登記,但若出現無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均決定放棄繼承的情形,獨資企業失去繼續經營的必備條件,故應當解散。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這是獨資企業解散的強制原因。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的原因包括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檔案以欺騙手段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行為,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並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係的程式。清算結束,進行註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後消滅。 (一)清算人的產生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二)通知與公告程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三)清產償債程式清算人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後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五)責任消滅制度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自獨資企業解散後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六)註銷登記程式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登記一旦完成,個人獨資企業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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