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簡介

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中所講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國公民,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投資人必須是以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一個中國公民;2)由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可以叫做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由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對於出資數未作限制,只是規定要由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為出資,但不能用個人勞務作價出資,也不能用個人信譽或者名譽作價出資。採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等作價時要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也要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要在設立或變更登記說明書上予以註明。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合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式1)提出申請,包括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企業住所證明合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配套調整中國市場主體關係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法律地位、基本經營準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是中國企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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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按照這一限定,本法主要規範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不包括國有獨資企業、“集體獨資”企業以及外商獨資企業。根據限定的條件,納入本法調整範圍的除目前部分獨資的私營企業外,還包括個體工商戶中部分一人投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長年經營的個體經營單位。

獨資企業法規定,具備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以及必要的從業人員就可以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財產擁有所有權。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由投資人自行經營,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企業的經理(廠長),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聘請經理(廠長)代表企業對外進行活動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承擔。投資人委託他人擔任經理(廠長),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授權範圍。被委託人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在投資人授權範圍內負責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的經理(廠長)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業財產,擅自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契約或進行交易,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此外,本法還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強制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於違反規定進行攤派行為拒絕權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意義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正式實施。有媒體報導:一個人,一元錢,自己的家,就可以註冊一個公司,自己當老闆,果真有這種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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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與公司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也即是傳統意義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調整的對象。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沒有限制。這大概是“一元錢可以註冊一個公司”的當然依據吧?誠然,既然沒有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抽象地說,一元錢、一分錢也可以註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事。試想,誰願意與一個註冊資本只有一元錢的企業做生意呢!債權債務怎么解決?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與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則以企業資產清償;資不抵債時,以個人家庭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著可能有人為此“家破人亡”。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之於中國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僅是多幾個企業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又多了一部市場主體法的問題。

首先,它的實施進一步完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市場主體的法律體系。

其次,擴大內需、鼓勵民間投資。中國已經從傳統的賣方經濟轉為買方經濟。雖然近幾年實行了降低銀行存貸款利率、徵收存款利息所得稅、擴大出口退稅力度、住房貨幣化、高教擴招等一系列積極的貨幣、財稅和社會改革政策,但居民儲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調動民間投資,成為中國上下關心的大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實施,為民間資金的利用打開了一個缺口,可以把閒散的民間資金和居民儲蓄存款引導到投資領域,以投資拉動需求。

再次,放寬市場準入,弘揚創業精神。傳統的工商登記原則是“嚴進寬出”,註冊一個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的有限責任公司至少需要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萬元,進入市場的門檻高高壘起。其弊端在於:第一,不符合投資資本的邏輯。資本為什麼要進入市場?是為了把貨幣變為資本,且達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經有了許多的財富,你還有進入市場的積極性嗎?第二,不符合知識經濟的特性。如果說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土地,工業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資本,那么知識經濟的經濟基礎就是知識。知識分子除了知識(科技成果),一無所有。按照傳統的市場準入原則,這種人是很難進入市場的。如此,在中國,怎么發展知識經濟。據報導,美國個人獨資企業占全美企業總量的70%,這大概是美國人富於創業精神的法理顯現吧。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弘揚的就是個人的創業精神。抽象地說,只要你有創業的激情與願望,有知識與技能,你就可以開辦企業。沒有錢?沒關係,到市場賺錢去!

第四,重新闡釋侵犯私有財產的法律責任。中國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侵占國有企業財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侵占私營企業財產則只作為一般民事責任論處。個人獨資企業法把對個人獨資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提高到法律法規的高度,這就有必要重新闡釋侵犯私有財產的法律責任。這是一次“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和社會觀念的更新。

此外,要徹底貫徹落實《個人獨資企業法》,尚需解決兩件相關事宜。第一,原來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不要改制為個人獨資企業?怎么改,自願還是強制?這是工商部門需要考慮的事情。第二,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這是財稅部門需要考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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