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責任保險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漁工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擁有《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生產經營許可證書》(以下簡稱“三證”)的漁船的船東,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被保險人所聘用的漁船船上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漁工”)自登上被保險人所屬漁船就崗出海捕撈作業時起,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由漁工或其近親屬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自然災害受到意外傷害;本保險所指“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海嘯、雷擊、風災、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由於核子輻射所致被保險人所聘用漁工傷殘、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險人所聘用漁工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難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三)由於被保險人所聘用漁工自加傷害、自殺、毆鬥、違法行為所致的傷殘或死亡;(四)被保險人所聘用漁工因非職業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所發生的傷殘或死亡;(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六)除有特別約定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所發生的被保險人所聘用漁工的傷殘或死亡;(七)沒有合法“三證”的漁船的漁工;(八)被保險的漁工在漁船船隻外發生事故;(九)在禁漁期內作業發生事故;(十)漁船在政府或有關部門已發布惡劣天氣預報通知並要求返回安全場所避險仍出海作業,或漁船在航行證書上規定風力範圍外仍出海作業時發生意外事故。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二)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三)被保險人已經參加工傷保險,並且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契約責任,但無契約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五)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第七條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第八條每人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以及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九條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期間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契約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漁船作業性質和漁工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如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漁工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使漁工得到及時救治,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漁工發生保險事故後需要治療的,被保險人應當選擇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安排漁工的治療。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收到漁工或其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漁工或其近親屬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一)基本檔案資料:保險單正本、漁工身份證明、漁工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的證明材料、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二)被保險人因漁工死亡而請求賠償時,除需提供上述基本檔案資料外,還應提供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漁工死亡證明書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漁工戶籍註銷證明。如漁工為宣告死亡的,被保險人須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被保險人申請先行賠付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漁工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可事後提供外,應當先向保險人提供基本檔案資料。(三)被保險人因漁工傷殘而請求賠償時,除提供基本檔案資料外,還應提供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四)被保險人因漁工住院治療而請求賠償時,除提供基本檔案資料外,還應提供漁工就診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清單等證明材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契約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漁工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額事故遭受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漁工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對漁工因發生本保險契約列明的情形所致傷殘、死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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