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負責全省職業能力建設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將省民政廳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省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省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省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省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省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省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逐步實施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管理,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擬訂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省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全省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省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在鄂和省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兩圈一帶”等區域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省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畫審核工作;負責省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畫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省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及省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省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鄂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鄂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省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級行政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漢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
(六)軍轉幹部安置處(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和中央在鄂單位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軍轉幹部綜合服務處。
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技校招生辦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鄂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內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
(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擬訂全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實施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和各系列專業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承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承擔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省屬事業單位人員和省直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省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省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廳維穩、應急工作;承擔省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省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承擔省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省直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並辦理省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審批手續。
(十六)醫療與生育保險處(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省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省直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擬訂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管封閉運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和中直企業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受理全省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承擔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負責全省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依法監督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省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廳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省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一)勞動保障監察處(對外使用“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局”名稱)。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省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在鄂、省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廳和省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調休幹部管理處)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及調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5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紀檢組長1名,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後勤財務、離退休幹部、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鄂人社函201098號

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號)轉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 認真開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清理調查
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是建立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的重要保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機構改革的要求,切實做好政府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整合,繼續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推動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清理調查是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市、州主管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有關信息,認真組織各縣(市、區)填報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基本情況表》、《業務開展情況調查表》(表格附後,可登錄湖北人事信息網流動調配欄目下載),上報情況要求準確、及時,確保調查摸底工作落到實處,以便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供詳實有效的依據。填報表格連同2009年度工作情況書面總結一併於3月26日前報省廳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二、積極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換髮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國家人社部的統一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所轄區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年檢,在此基礎上統一換髮《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部分未實行年檢制度的地區也要採取相應途徑對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審驗。所有參加年檢的對象均須對本年度工作情況及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上報各市、州主管部門備案。各市、州要結合年檢工作,對需換髮《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機構(組織)進行登記,並與3月底以前匯總上報省廳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新證下發後及時換髮。
三、分工負責,加強監管,確保在機構整合期間工作順利平穩進行
在新的法律法規出台之前,各市、州主管部門要根據原有的法律法規要求,密切合作,分工負責,在過渡期間確保各類人才與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業務的正常開展,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規範有序地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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