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規章

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

地方政府規章的法律效力

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包括: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屬於本行政區域具體行政管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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