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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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業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定的一項專項基金,是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是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待遇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資金來源。失業保險基金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核心內容,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會落空。

構成

中國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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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

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覆蓋範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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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可以給予補貼。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應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條例》發布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其中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具備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契約,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領取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是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後,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

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後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著自己的領取標準的,並非個人狹義上理解的全額領取。那么其標準又是什麼呢?失業人員需要了解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契約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單位繳2%個人繳1%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契約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契約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據介紹,按照宜賓市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應不少於最低工資的70%,以翠屏區的最低工資計算,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550元×70%=385元。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保險+門診費(失業保險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關係轉遷

一是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統籌。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是指這一單位及其職工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單位註冊登記地也隨之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原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核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情況等,由遷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失業保險關係。

二是個人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分為兩種情況:

(1)職工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並為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為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累計結存

2013年11月,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課題組發布了《中國社會保障發展指數報告2012》研究成果(以下簡稱報告),而褚福靈是課題組的負責人。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偏高,最高的省份即使不再收取失業金,(失業保險基金)也能用30年。
儘管失業險在繳費費率與基金總量上不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也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職工必上的保險之一,按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通常所知的繳費比例是,單位繳納百分之二,個人繳納百分之一。各地費率都有差別,以北京為例,單位方面,整體的繳費費率低於國家標準,但都不會高於工資的百分之三。雖然百分之三的失業險費率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面前不算多,但根據褚福靈的統計,全國各地區2011年的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卻不是一筆小數目。
在該書“2011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與基金收支”表格中,在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一欄裡面,各地區的結餘資金普遍達到了幾十億元。其中,北京是95.2237億元、上海是107.1506億元、天津是59.8492億元、重慶是36.5005億元,結餘最高的廣東省達到了233.8752億元。沿海發達省份的失業保險無論是收入還是結餘都高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以浙江和江西為例,浙江2011年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累計結餘分別是64.1957億元和187.3033億元;而江西則是8.2323億元和29.4698億元。
針對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偏高這一現象,褚福靈認為,失業保險基金是一個專項基金,就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待遇的,是一個過渡和支持基金,滿足這個需要就是達到目的了,因此根據失業保險“自己統籌、收支平衡”的原則,過多的結餘肯定不合適。
報告顯示,從2009年到2011年,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的金額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0747億元,累計結餘2240.2118億元。而2012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139億元,比2011年增長23.4%,儘管支出451億元,比上年增長4.1%,但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929億元,比上一年又多增加了將近7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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