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基本信息

詞語含義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籌資模式

社會保險基金順利籌集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基礎,而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應始終貫徹收支平衡(包括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的基本原則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進行分類。世界主要有三種籌資方式: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

現收現付制

現收現付制是一種以橫向平衡為指導原則的基金籌集方式,依規定收益方式實施,由社會保障機構按所需支付的保險金額進行社會籌資。一般由僱主和雇員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社會保險稅或社會保險費,這種籌資模式要求先做出當年或近幾年內某項社會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費用預算,然後按一定比例分攤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當年提取當年支付。這種模式一般以支定收,不留積累。
該制度的主要優點是,第一,依靠需求變動及時調整徵稅比例或繳費額度,保持收支平衡;第二,政策取向相對公平,強調社會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第三,現收現付制無需過多的個人資料,操作簡便,管理成本相對比較低;第四,可以有效避免通貨膨脹造成的貨幣貶值風險及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經濟或政治風險。不足在於,這種制度受人口年齡結構影響較大,每年籌集的資金和支付的保險費會隨著人口老齡化和有資格享受保險金的人數不斷增長而相應增加,因此,其抗人口老齡化的能力較弱。
從目前來看,雖然人們對現收現付制頗有爭議,但它在各國仍占主導地位。截止目前,在全世界已經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165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46個國家採用了這種模式。

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是以遠期縱向平衡為原則的籌資方式。其實質是個體一生中的代內再分配製度。
一般要求勞動者從參加工作開始,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僱主和雇員或只有其中一方定期交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及保值增值的基金,所有權歸個人,到規定條件領取時,一次性領取或按月領取。
該模式的主要特點:第一,由個人繳納其社會保險費,且資金記入個人賬戶,未來收益與投保期間的繳費高度正相關,激勵功能明顯;第二,透明度高,基金提取的比例相對穩定;第三,制度建立初期,繳費率較高,籌資見效快,長期內費率相對穩定,具有較強的抗老齡化能力,即受人口年齡結構影響比較小;第四,積累的預籌資金可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運營,以便保值增值。同時,該模式存在不足,一是無再分配功能,財富不能發生轉移,不利於緩解貧富差距,遠離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二是實行個人賬戶制度,要獲取大量的私人信息,管理成本較高。
三是個人賬戶上基金的積累是一個長達幾十年的過程,隱藏著一定的風險,尤其是保值增值功能不確定。
世界上採取完全積累制的國家只有少數幾個,以智利和新加坡為代表的基金制的巨大成功,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巨大壓力和福利國家的普遍危機,人們對基金制的認識不斷加深,而且有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這種模式。

部分積累制

部分積累制是對現收現付制與完全積累制的整合,這是一種兼容橫向平衡原則和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的籌資模式。
保障費用一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方式,滿足當前需要,另一部分採取積累方式以滿足未來支付需要的增長,這種籌資模式是對原有兩種模式的綜合和創新。

模式評析

籌集的現狀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定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就籌資而言,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侵占了個人賬戶的資金,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籌集方式存在的問題

首先,由於制度規定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徵收,拖欠,拒繳現象嚴重。據有關資料反映,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有30%左右的工資總額未記在應繳的基數內。截止1999年底,企業累計欠繳的養老保險費383億元,欠繳100萬元以上的右5000家,欠繳1000萬元以上的有154家,最多的欠繳1億元。這些違規行為導致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率不斷下降,1992年全國養老保險費收繳率96.3%,1993年降為93.3%,1994年降為92.4%,1998年降為90.24%,征繳率偏低。企業虛報工資,造成工資的計征標準偏低。參保對象為國有企業和少數民企,造成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偏窄,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來分散風險。
其次,融資渠道單一,單純依靠社會統籌基金解決問題力量有限,繳費比率偏高,企業拖欠,拒繳現象更加嚴重,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職工(民工)或者轉移工作地點的職工(民工)退保現象比較嚴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額與預期目標存在收繳缺口,直接威脅到制度的安全與穩定。同時,人口老齡化使養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也導致費率越來越高,這樣會直接導致兩方面的後果:一方面費率上升引起逆選擇現象,覆蓋面更窄,收繳率更低,收支缺口更大,結果再一次提高費率,形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費率上升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影響企業的經濟活力,降低企業的競爭力。
最後,因徵收程式有待完善,管理缺乏效率,基金收繳困難,徵收效率低。同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不完備、激勵機制缺位等原因,會存在主觀上的漏收,少收現象。

應對措施

第一,採用社會保險稅代替社會保險費的形式,並將征繳職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至稅務機關,我國大約有3/2的地區已經在執行稅務機關代征這一職能。這樣,不僅減少征繳及管理成本,而且稅務部門對企業有更多的信息優勢,權威性強,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滯留時間。
第二,對於歷史債務,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來消化轉製成本,從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資金,逐步消化每年應該承擔的轉製成本數額。償付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還可以二者並用。
第三,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加強工作責任。在採用社會保險稅征繳以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搞好籌資中的管理性工作,包括合理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及時傳遞正確的征繳單,儘快核賬,儘快促使基金進入財政專戶,減少流通時間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和流程滯留風險。
第四,採用一定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提高籌資過程中經辦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心,杜絕具體經辦人員的道德風險行為。
第五,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保證信息暢通,及時準確的傳遞企業員工的真實信息和經營狀況,以較完備的信息約束企業的道德風險行為。

未來趨勢

薩繆爾遜認為,一個適當的專門的公共養老金計畫可以保證經濟的黃金率增長:前提是,假定社會保障真的會擠出個人儲蓄,那么再沒有公共養老金計畫的情況下,如果私人養老基金的積累過度,則可以導入一個現收現付制的計畫來達到黃金率增長。同樣,如果經濟的穩態增長是資本積累不足導致的,那么所導入的公共養老金計畫就要有一個適當的資本積累。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從對整個經濟運行的影響來看,建立在嚴格保險精算基礎上的完全積累方式並不具有優勢,因此以完全積累方式取代現收現付制不具有現實必要性。主流的觀點認為,現收現付制與完全積累制在功能上是互補的,二者的有機結合是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應有的選擇,許多國家的實踐也採納了這種方案,無疑這將成為未來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主要形式。

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範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受理範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人要求答覆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鑑定筆跡;
(五)宣傳報導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審計必要性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衝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範、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審計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範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畫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准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範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範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範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畫,有無超預算、超計畫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畫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定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範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餘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統籌範圍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畫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統籌範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範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範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範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範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範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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