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課稅

流轉課稅

流轉課稅也稱流轉稅是指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類。它的經濟前提是商品經濟,其計稅依據是商品銷售額或業務收入額。屬於流轉課稅的稅種包括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這是目前我國最大的稅類。

基本信息

簡介

流轉課稅 流轉課稅
以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金額或數量和非商品的營業收入為對象所課徵的一類稅。又稱流通稅。

沿革

流轉稅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髮展的產物。早在公元前8世紀的中國西周時期,就已經出現了關市之賦山澤之賦等流轉稅的萌芽形式。隨著工礦業和商品交換的發展,流轉稅的徵稅範圍隨之擴大。在世界許多國家,各種流轉稅如煙稅、酒稅、汽油稅、消費稅、銷售稅、經營稅、交易稅、增值稅,一直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徵收的中央稅中,關稅鹽稅貨物稅三大流轉稅占主導地位。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流轉稅體系的發展變化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①1950年《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的流轉稅主要是貨物稅、工商業營業稅和關稅。其中貨物稅的稅目,如煙、酒、糖、礦產品等,在生產環節實行從價計征,徵稅後行銷全國不再徵收貨物稅。工商業營業稅對商品銷售收入額和勞務服務收入額課稅。這兩種稅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由於採取了高低不等的多檔次稅率,較好地體現了國家經濟政策。

②1953年修正稅制,把原徵收貨物稅的捲菸、酒、糖、棉紗等22種產品所繳納的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等簡化合併,改為商品流通稅,從工業生產到商業零售,只就工業批發一個環節按銷售收入額一次徵收。這樣,在流轉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由3個增加到4個,即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商品流通稅和關稅。

③1958年,在當時普遍要求簡化稅制的情況下,把原徵收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簡化合併為工商統一稅,以工農業產品和服務性業務的流轉額為徵稅對象,在商品的生產和零售兩個環節徵收。

④1973年,又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原來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再簡化合併為工商稅,鹽稅也作為一個稅目列入工商稅徵收範圍。但對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

⑤1984年國家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發展有計畫商品經濟和強化稅收職能的需要,決定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對原工商稅按其所包含的內容、課稅依據、作用和調節對象的不同,重新劃分了稅種,其中除對鹽的徵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歸入資源稅體系外,把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為徵稅對象部分,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構成

至1991年,中國流轉稅體系主要由以下稅種組成:①產品稅,對列舉的工農業產品在生產領域銷售環節或採購環節徵稅,採取差別 比例稅率;②增值稅,對列舉的工業產品,在工業生產銷售環節徵稅,採取差別比例稅率,實行已稅因素扣抵制,藉以消除重疊徵稅導致的稅負不平;③營業稅,以零售商業、各種服務業的營業收入額和商品批發業的進銷差價額為徵稅對象,實行 行業差別比例稅率;④ 特別消費稅,由“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和“小汽車特別消費稅”兩個單行徵稅辦法構成,1989年開徵,主要目的在於調節應稅產品的生產與消費,適當積累財政資金。⑤工商統一稅,1958年開徵,對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額課徵。⑥關稅,課稅對象是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分為進口稅和出口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其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兩檔。前三種流轉稅各有其不同的徵收項目,如凡徵收產品稅的產品,不再征增值稅;反之亦然。 

特點

流轉稅是世界各國 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類稅收種類繁多,其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①以商品生產、交換和商業性勞務為課稅前提,徵稅範圍較為廣泛,既包括生產銷售的工農業產品,也包括商業、服務業的營業收入;它既對國內商品課稅,也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商品課徵, 稅源充裕。②以商品銷售額和營業收入作為 計稅依據,一般不受生產經營 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可以保證國家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③一般具有 間接稅性質,不論這類稅收是採取 價內稅的形式,還是採取 價外稅的形式, 稅收與價格關係均較為密切,便於國家通過徵稅來體現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④同有些稅類相比,流轉課稅在計算徵收上較簡便,易於為納稅人所接受。

(1)稅源普遍。流轉課稅針對商品和勞務交易行為的發生進行課徵,只要發生商品交易行為,就可徵稅,因此稅源普遍。同時,流轉課稅可以隨經濟的增長而自然增長,不受納稅人經營狀況的影響,因而稅收收入相對穩定。

(2)課稅隱蔽,稅負容易轉嫁。流轉課稅在形式上雖由商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繳納,實際上所納稅額往往加於商品賣價之中,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消費者雖然負擔了稅款,卻並不直接感受到稅收負擔的壓力,課稅阻力小。

(3)課稅環節靈活。流轉課稅的課徵對象是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因而與交易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繫。一種商品從投入流通到最後消費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的轉手交易行為。每經過一次交易行為,商品隨之流轉一次,同時也就發生了一次對賣者的商品流轉額課稅的問題。由於交易中的商品種類和流通渠道複雜多樣,所以流轉課稅的範圍寬窄不一,課稅環節靈活,可以確定在零售環節,也可以確定在批發和產制環節。稅基既可以是商品和勞務的營業總額或周轉額,也可以是扣除了某些項目的增值額,由此形成了流轉課稅的不同類型。

(4)流轉課稅在負擔上具有累退性。;流轉課稅一般採用比例稅率,稅負按消費商品的數量按比例負擔。表面上看,對一般消費品課稅,消費數量大者多賦稅,消費數量少者少賦稅;同時,對奢侈品課徵高額消費稅,常由富人承擔。但是,由於個人消費總是有一定限度,所以個人消費商品數量的多寡與個人收入並不是成比例的。一般來說,越是富有的人,消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小;越是貧困的人,消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大。在此情況下,流轉課稅呈現出一定的累退性。收入愈少,稅負相對愈重;收入愈多,稅負相對愈輕。

(5)徵收管理具有簡便性。流轉課稅採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計征,與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相比,計算手續簡單,容易徵收;此外,流轉課稅的納稅人是為數較少的企業,相對容易稽徵。

(6)能有效配合社會經濟政策的實施。流轉課稅選擇特定的商品和勞務課徵,即使對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和勞務課徵,也往往採取差別稅率。對某些有害於人體健康和社會利益的消費品,如煙、酒及易污染的產品或設施,政府通常要課以較重的稅;對某些奢侈品更是課以重稅。重稅的目的往往不是著眼於取得公共收入,而是為了執行政府對社會經濟政策。如限制某些產品的生產或進口,抑制社會的奢侈浪費之風等。

優惠政策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流轉稅方面的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營契約規定作為合營者出資的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徵進口環節的流轉稅;

(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徵流轉稅;

(3)設在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區內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等少數產品減半徵稅外,其他產品免徵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4)設在保稅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徵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5)對外資或含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轉稅;

(6)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應稅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免徵消費稅;

(7)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稅率為零,即最後一個環節不徵收增值稅。出口產品所在地飲食的稅額,憑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發票所在地列明的進項稅額,可以從所在地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給予退稅。用於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經徵收增值稅的,給予退稅。參見2001年1月20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修理修配業務增值稅稅問題的批覆》。

法律條文

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財政部於同年 9月28日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三個稅種均自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形成了中國流轉稅的主體部分。流轉稅一向是中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在工商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占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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