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

法人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責任人員。

簡介

法人犯罪究竟所指為何,我國現行刑法未作明確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又不統一,因而目前仍無定論。一般認為,法人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經法人決策機構授意或允許,為法人的利益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律、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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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前,我國刑法理論界長期存在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爭論。修訂後刑法明確地肯定了法人犯罪的存在。
法人犯罪較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種更為複雜的犯罪形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法人犯罪增長速度很快。近幾年來,我國法人犯罪的發展速度非常驚人,不僅發展的數量越來越大、危害越來越嚴重,而且發展的種類也急劇增多。法人犯罪在整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步上升的趨勢。有關統計數字表明,法人犯罪數量的增長速度已經大大超過了普通經濟犯罪數量的增長速度;與幾年前相比,法人犯罪在整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數已經起了相當大的變化;特別是幾年前法人犯罪統計數還為零的一些地方,近期也大量地出現了法人犯罪。
(二)法人犯罪的主體面廣。加入法人犯罪主體行列的,不僅有眾多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還有各種各樣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資企業和境外法人,甚至黨政機關和部隊。如1985年查處的海南倒賣汽車一案,參與的單位就有工商、稅務和公檢法等機關。
(三)法人犯罪大案多,查處難度大,破壞性大。首先,由於法人具有較大的經濟實力和組織力量,能夠從事較大規模的犯罪活動,因而一旦實施犯罪,其犯罪數額則遠遠高於自然人。如廣西柳州、北海市一些公司夥同其它公司的特大走私案,走私進口汽車798輛,案值人民幣16億元。其次,法人犯罪以依法成立的合法外衣為掩護,隱蔽性強,欺騙性大,保護層厚。加上內部職工的庇護、關係網的干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縱容,無形中為查處法人犯罪設定了多重障礙,加大了查處難度。第三,法人大多資金雄厚,有上下左右關係網的複雜交織,且活動範圍廣,能量大,因而一旦實施犯罪就多為重大犯罪,其中經濟犯罪涉及犯罪的財產數額幾十萬元、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的屢見不鮮,極大地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也往往引發其他多種形式的犯罪,使犯罪總數增加,同時帶來許多負面效應,例如敗壞商業道德、國家資財受損、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以及破壞了黨風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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