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學

民俗學

民俗學(Folklore)是一門針對信仰、風俗、口傳文學、傳統文化及思考模式進行研究,來闡明這些民俗現象在時空中流變意義的學科。民俗學與發生在我們周圍的各種生活現象息息相關。儘管人們不一定能意識到自己的生活對整個社會具有多大的意義,他們在日常交流中所展現的一切,對文化的傳播和保存起了什麼樣的意義和作用。但是,有關人類活動的一切細節,都可以作為民俗學者的研究對象。而且其中還包含和傳達著重要的文化信息。

概要

民俗學一詞最早見於英國,它源自英語的Folklore。它的原本含意是“民眾的知識”或“民間的智慧”(TheLoreofFolk),作為科學名稱可直譯成“關於民眾知識的科學”。是研究民間風俗、習慣等現象的一門社會科學。1846年創於英國。英國在產業革命之後,成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國家。它的社會文化和風俗習慣與過去以農牧業為主的封建社會的形態,有著很大的差異。這種現象引起不少學者產生一種從科學上給予解釋的要求。最初提出“民俗學”一詞並倡議研究這門學問的是英國稽古學者W.J.湯姆斯。這個概念的早期含義是指民眾的知識或學問。它的內容包括傳統的風俗習慣、信仰、民間故事、歌謠、諺語等。由於民俗現象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於近代許多民族、國家要求民族自我認識、爭取民族獨立和某些資本主義國家統治殖民地的需要,促使這門學科得到廣泛深入的發展,遂成為社會科學中一門引人注目的學問。

民俗學民俗學

民俗是常民生活形態的真實反映,舉凡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的內涵與形式,以及其間思想、行為、儀節、活動的記錄與形成,都是民俗學探討的主題,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與風俗,不僅是人們生活的提升與滿足,更是民族生存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因此,對於民俗學的認知與闡述,是當今國際學術研究極為重視的課題,也是日後研究者刻不容緩的責任與方向。

民俗學起源

民俗學早期的代表人物是德國格林兄弟。但是,“民俗學”(folklore)一詞卻是1846年才由湯姆斯(W.J.Thomas)首先提出。在此之前,民俗學在德國被稱為人民學(volkskunde),在英國及歐洲其他國家被稱為大眾古俗(popularantiquities)或俗文學(popularliterature)。1846年,在寫給《雅典娜神廟》雜誌的信中,英國考古學家湯姆斯提出用folklore一詞來概括此一新興的學科。從此以後,民俗學風靡歐洲。

特點

區別於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的受過文明教育的知識階層的文化,是被視為“無文化”的人們的文化。

是各民族的習俗都有各民族的特點,如漢族的春節和婚喪、壯族的“三月三歌圩”、白族的潑水節、苗族的跳月、鄂倫春族的拜熊……都具有濃厚的民族特性。

和廣大勞動人民民眾的生活有直接的聯繫,從勞動人民的精神生活到物質生活,從勞動人民的飲食起居到內心活動,都具有強烈的現實性。

許多民間習俗,都有極其悠久的歷史,可以追溯到遠古。

內容豐富,形式生動多樣。民俗學研究的範圍,主要是傳統的民族民間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包括民間習俗、民間信仰、民間文化,民間工藝、民間語言、民間娛樂、民間組織等。

重點

勞動人民的世界觀。在民間習俗、民間信仰上的許多東西都近於荒誕、迷信,離奇古怪,實際上都反映了古代勞動人民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世界觀。

是勞動人民在精神文化和物質文化上創造的業績,特別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光輝成果、民間文藝、無論是民間文學、民間舞蹈、民間語言以至民間工藝等,都形象地體現了廣大勞動人民的智慧、情調、思想、風格、特別是表現了廣大勞動人民的精神領域中的豐富的想像力和卓越的才華。

發展沿革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程和民俗學的發展,國際學術普遍趨向廣義民俗學的研究。它既研究人類的生活與文化,也研究精神和物質的事物;同時,甚至將研究對象伸延至野蠻民族的的生活與文化。這樣,民俗學已擺脫以前的狹隘與執著,成為跟其他社會科學並駕齊驅的獨立概念科學。

研究方法

民俗學的研究方法跟其他人文科學的研究方法當然有許多相近之處。比如,民俗學中廣泛使用比較研究法——兩個民族之間的相類之處,是引起研究的重要因素。又如十九世紀自然神話學派對各種神話、甚至同一民族在不同歷史、地方的事象比較等。
20世紀,“結構主義”的理論及方法崛起,1958年法國列維·史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及《親族的結構》等著作,就是用結構方法去探究民俗的事象,如口頭承傳。這種方法十分重視研究對象自己揭示事象的規律。現今國際間已日益以結構方法為新潮流。
隨著科學不斷的發展,各種學科的研究方法該趨向靈活,連民俗學也不例外。

研究對象

口頭民俗學(口傳文學)
神話、傳說、民間故事、童話、諺語、謎語、繞口令、民間歌謠、史詩
風俗民俗學(儀式慶典)
家族制度,社會制度,婚喪祭祀、迷信、遊戲、民間舞蹈、民族音樂
宗教民俗學(信仰寄託)
民間宗教、佛教、道教、靈魂轉世、妖怪、占卜、巫術、民俗療法
物質民俗學(常民生活)
民間美術、民間飲食、民俗服飾、民間建築
1914年英國的班妮、德國的鮑斯特、法國的莫斯均主張不僅研究文明民族,而且也該以文化較低的或野蠻的民族為研究對象。

民俗學研究範圍

民俗學研究涉及的領域,隨著時間的發展也越來越廣泛,今天在有些國家已經擴展到全部的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從社會基礎(經濟活動)和相應的社會關係,到上層建築的各種制度和意識形態,大都附有一定的風俗行為和有關的心理活動,儘管它們之間有程度上和份量上的不同。如過去各種勞動的組織、操作的表現形式、技術特點和所附著的信仰,以及過去社會中的宗教廟會,村落和宗族的各種習慣、規例等,都是民俗現象。至於各地的年節風俗,如中國傳統的新年、元宵節中元節中秋節冬至除夕等歲時活動,人們一生中所奉行的誕辰、 成年式、結婚、 喪葬等儀禮,以及各種民間賽會、文學藝術活動,從來就被列在風俗、習尚之中。
社會民俗現象的共同特點 社會民俗現象雖然千差萬別,種類繁多,但作為一種人類社會文化現象,大體具有以下共同特點:①它們是社會的、集體的現象,不是個人有意或無意的創作。即使有的原來是個人或少數人創立或發起的,但也必須經過集體長時間的仿效和反覆履行,才能成為風俗。②與集體性密切相關。這種現象的存在,不是個性的,而是類型的或模式的。③它們在時間上是傳承的,在空間上是擴布的。即使是少數新生的民俗,也要具有這種特點。這些特點與一般文化史上個人的、特定的、一時(或短時)的文化產物和現象顯著不同。

社會民俗現象的作用

民俗現象是適應一定的社會生活,首先是物質的生活和相應的心理需要而產生、傳播、繼承的。同樣它也要為產生它的母體報效盡力,發揮相應的作用。各種民俗現象的性質、結構不一樣,其社會功能也不一樣。同一個民俗現象,由於所處的社會形態及歷史階段不同,其功能也會起一定的變化。但概括說來,民俗現象的功能,主要在於規範和促進人們的社會生活,使之鞏固、發展或得到調整。即使已經失去了原來意義的風俗,往往也要以某種變性的作用服務於一定社會的人們的生活。如放風箏,最早是一種具有巫術性質的活動,現已變化為基本上屬於文化娛樂性質的活動。完全沒有作用的習俗,是比較少的。

民俗學與民族學的關係

民俗學與民族學的關係很密切,兩者都以民族文化為研究主體,在理論上互相輔助、互相促進。但它們在許多方面有差異,例如民族學者重視民族的起源、發展及其遷移、混合、分化等問題的研究,民俗學者一般不注意這些;民俗學的研究對象一般限於本國或本民族,民族學的研究對象大都是多民族的、跨國界的。
中國歷史上的民俗學 中國歷代學者積累了不少民俗資料, 提出了某些見解。大約成書於先秦西漢的《山海經》,記載了豐富的神話宗教民族、民間醫藥等古民俗珍貴資料。東漢時期產生了專門討論風俗的著作,如應劭的《風俗通義》。魏晉南北朝時期產生了專門記述地方風俗的著作,如晉代周處的《風土記》,梁代宗懍的《荊楚歲時記》等。隋唐以來,全部或部分記錄風俗習慣及民間文藝的書籍更多。但是,具有現代意義的民俗學著作,卻產生在新文化運動之後。1920年北京大學成立 “歌謠研究會”,1922年創辦《歌謠》周刊,首次揭示研究歌謠的目的是文藝的與民俗學的。1928年初,中山大學正式成立“民俗學會”,出版民俗學期刊和叢書,並舉辦民俗學傳習班,影響頗大。30年代初,杭州又成立了“中國民俗學會”,繼承並發展了北京大學中山大學這方面的學術工作。從20年代到40年代末,產生了一些優秀的學者和著作,如顧頡剛的《孟姜女故事研究》,江紹原的《發須爪》,黃現璠《我國禮節之形態與變遷》《我國坐俗古今之變》《吸菸風俗傳播考》《飲酒禮俗與女招待的緣起》以及黃石聞一多等關於神話、傳說的研究論文。在抗日戰爭期間,西北的民主政權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由於毛澤東提倡文藝創作的大眾化,並指出民間固有文化的優點和對它學習的重要,因而在西北並擴及到各抗日根據地形成了蒐集和運用民間文學藝術的熱潮,給“五四”以來這方面的活動注入了新的活力,形成了新的科學起點。

新中國的民俗學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北京成立了“民間文藝研究會”(1950),進行採集、研究和組織隊伍等工作,出版了《民間文藝集刊》、《民間文學》等刊物和許多歌謠集、故事集。50年代後期,配合各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歷史、語言、社會、文化、風俗習慣等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積累了大量資料。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俗學活動得到了新的、比較全面的發展。民間文藝的收集、研究工作進一步展開。中國民俗學會於1983年5月在北京成立,一些地方也相繼建立起民俗學團體。有些地區的博物館建立了民俗學部或開辦了民俗學資料展覽會。中國民俗學事業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繁榮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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