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

朝審是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朝審

朝審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在秋後處決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複審死罪囚犯。這實際上是一種會審覆核制度,表示對人生命的重視。

明英宗

這種制度開始於明英宗時期,他認為人命至關重要,一旦處死就無法復生,後果難以挽回。所以英宗規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後,對於將要處決的死罪犯要重新複審,參加的大臣除了法務部門外,幾乎包括了在京的所有重臣,如公、侯、伯、駙馬、內閣學士、六部尚書、侍郎等。
由於參與的官員級別很高,基本包括了在京的最主要官員,所以朝審也號稱“九卿圓審”。
朝審的地點在承天門外,儀式由吏部尚書親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員認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憐憫),就要認真複審,然後報請皇帝裁決。
一般朝審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經遵照“決不待時”(即不等到秋冬季節就執行死刑)的原則在平時被處決了。因此,在秋後處決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殺人犯、嚴重的盜竊犯。
朝審到了清朝發展為兩種:秋審和朝審,分別審理各省上報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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