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

房屋和土地一併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衝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基本信息

抵押貸款

房屋抵押房屋抵押

抵押權效力的範圍取決於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登記

抵押權效力的範圍取決於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和登記。房屋和土地一併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衝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分類

房屋抵押《瑞士民法典》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資本主義銀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器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要規範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式,必須正確把握抵押貸款中的法律依據和操作原則。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抵押貸款,根據抵押品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契約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

貸款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首付款、貸款和尾款的金額;

2、購房人及配偶當面向銀行申請貸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場確認;

3、銀行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批;

4、購房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及擔保契約;

5、售房人將房屋產權過戶給購房人,售房人向購房人取得首付款;

6、購房人與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為購房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7、銀行向售房人賬戶發放貸款;

8、買賣雙方辦理房屋物業結清,售房人向購房人取得尾款;

9、購房人收房,按月還款(階段性擔保情況下,購房人與銀行補辦房產抵押登記)

流程

第一步:提交所需證件

抵押借款人(自然人)需提供的證件:

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

還需下列證件(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準備相應證件)

單身證明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證明共1份

結婚證明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共3份

離婚證明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離婚後至今未婚的證明共1份

第二步:看房評估

根據抵押物所在位置、樓層、面積、朝向等預估其大約價值。我公司將以預估價值作為貸款依據,並以抵押物的二分之一為貸款金額。

第三步:簽署抵押借款契約

借款人與貸款人必須共同到場,共同簽署抵押借款契約。請您在簽字之前,仔細閱讀契約中的每一個條款,不要漏過任何一個細節。以後若有任何糾紛,此契約都會作為法律依據。

第四步:公證

借款人與放貸人必須共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第五步:辦理房屋抵押權證(他項權利證)

由我公司派人協助借款人與放貸人辦理房屋抵押權證。

第六步:借貸、放款

在一切手續都辦理妥當之後,放貸人將把現款打入借款人的戶頭。至此貸款過程即告完成。

合併抵押

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併抵押的,並不成立法定抵押權。所謂法定抵押權,是指不需要當事人設定抵押的合意,也不需辦理抵押登記,而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抵押效力的抵押權。觀諸世界各國的抵押權制度,法定抵押權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公法性質的法定抵押權。瑞士《民法典》第836條規定,基於公法或其他對土地所有人有普遍約束力的,並由各地州法規定的不動產抵押權,除另有規定外,雖未登記,仍生效力。此類抵押權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收等權利的實現。

2、基於和抵押人之間的特殊關係的法定抵押權。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121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未成年人與受監護的成年人對監護人或者法定管理人的財產,國家、省、市鎮行政公共機構對稅收人員和會計人員的財產等享有法定抵押權。這類法定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一方,未成年人或者國家市鎮等的合法效益,確保其對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特殊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債權的實現。因為在上述主體關係中,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稅收人員或者會計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另一方的財產,存在利用這種優勢侵吞另一方利益從而增加自己財產的極大風險與可能,所以,法律有必要給與特殊的保護。

後果

房屋抵押《德國民法典》

1、土地和地上建築關係的民法模式

關於土地和土地上建築的關係,近代民法大致有兩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土地與建築物是一個物,建築物是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國《民法典》第94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上的物,特別是建築物,以及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屬於土地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土地和地上物分別登記,分別流轉,以至出現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以日本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建築物和土地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中國台灣地區也是這種模式。由於土地和房屋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物,但事實上二者又無法分離,建築物必須依附於一定的土地,當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能歸屬於一人時,就只能通過地上權的關係來處理,也就是通過土地所有人為建築物所有人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解決建築物的占地問題。

2、中國採取的民法模式

中國大陸和日本及中國台灣相同,堅持認為土地和地上的房屋屬於不同的物。由於中國堅持土地公有制,而房屋卻一直是私有財產,土地和房屋的分離有歷史的合理性。在土地公有制不可動搖的前提下,堅持房屋與土地的分離,對於實現房屋的流轉,維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並且,這種土地和房屋的分離,隨著房屋和土地的分別登記日益得到強化。

3、中國採取立法的原因

立法者為什麼採取這種做法,而不是法定地上權的做法來解決土地和房屋權利的衝突,不得而知。主是為了方便司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土地和房屋在自然上不可區分,所以當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或者抵押時,將它們一併轉讓或納入抵押,這對司法者來說操作最為簡便易行。但是,這種簡單的做法恐怕還有以下幾個原因:

1)、當時立法者乃至整個學界對法定地上權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1990年《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頒布實施的時候,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剛剛開始有限度的流轉,民法研究非常膚淺,法定地上權的精湛設計對大多人來說聞所未聞。

2)、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私人不擁有土地所有權,私有的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權(類似傳統的地上權)基礎之上的,而土地使用權年限相比來說較短,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再設定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權,恐怕成本過高,而且,理論上也存在很多難點。

3)、當時土地使用權制度主要是解決土地的有償使用問題,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更多的是限制。使用權流轉導致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於不同主體的情況基本上還沒有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所以,從管理的角度來說,房地合併抵押的簡單劃一的做法是最方便的。

4、盲目採取房地合併抵押產生的後果

這種做法顯然只是掩蓋了矛盾,而不是解決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離的現實沒有改變;另一方面,法律不是為此現實提供解決辦法,而是不顧這一現實,採取將土地和房屋強行捆綁在一起的做法,這就造成了制度內部的邏輯紊亂。隨著新建房屋的不斷增多,隨著房屋流轉的日益頻繁,中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衝突也就日益嚴重,尤其是在中國房地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再盲目地絕對堅持房地合併抵押的做法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

1)、無法確定土地權利抵押權設定的時間順位,對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併抵押並沒有確定房屋抵押登記或者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哪一個要優先進行,導致了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地上房屋隨之抵押;其後,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由於兩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記機關辦理的,都屬於第一順位的抵押登記。但是,二者實際上又是重複的。

2)、給債務人利用重複擔保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現實中很多房地產開發商在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後,在房屋建成後再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貸款。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時,其價值的計算並沒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權部分是重複抵押的,這很顯然違反了《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3)、在當事人明確約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強行規定房地合併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當事人的物權合意在物權變動中的作用,不利於當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風險。眾所周知,抵押的範圍是和債務人的代價緊密相關的,抵押人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還是以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一併抵押來擔保債務,和債務的內容,尤其和債務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關的。擔保物的價值越高,債權人的風險越小,主債務人承擔的代價相應越小。

誤解

房屋抵押《擔保法》

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價值。即使我們承認實現抵押權時應將土地和房屋一併拍賣,也並不能得出抵押權人可以就全部的變賣價值優先受償。抵押物價值的實現和抵押物的價值絕對不是一回事,不能因為抵押物的價值的變現需要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就可以違背當事人的約定,任意擴張抵押權可以支配的抵押物價值的範圍。在這方面,土地上已經建有房屋但是僅僅約定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和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又建有房屋的處理方法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二者設定抵押權的合意都只是針對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二者都牽涉抵押權實現時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異其主體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三是五條的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契約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單獨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也應參照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抵押權的範圍仍然是單獨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在實現抵押權,需要拍賣土地使用權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起拍賣,但對未設定抵押權的部分,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規定

房屋抵押《擔保法》

檢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前文已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沒有涉及抵押問題,而僅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以,適用這一條並沒有法律依據;而另外兩條所規定的情形,只是針對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情形。

房屋所有權人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因為房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須有一定的土地權利基礎,不能是空中樓閣,所以,為了簡化房地產交易關係,法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和抵押。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將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和轉讓。

法律分析

1)、按照法理來說,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都有一個單獨抵押、轉讓還是房地一起抵押、轉讓的問題,為什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房地產管理法》只規定房屋轉讓時,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立法者當時的立法意圖到底是什麼,我們很難猜得到。不過《擔保法》此條所處的位置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解釋。一般的說,條文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個規範總要有一個規範群,立法者不會無緣無故的組成一個規範群,規範群內部的邏輯聯繫恰恰可以窺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所以,在民法解釋學上,體系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意思的是,如果僅僅單獨設定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也隨之抵押的話,就是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本條應該規定在《擔保法》第三章第三條抵押的效力一節,方才合乎邏輯。但是,本條並沒放在此處,而是放在了抵押和抵押物那一節,在這一節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抵押權擴張的問題,而是什麼情況下,哪些財產可以充當抵押物的問題。

2)、房屋土地的同時抵押是不是《擔保法》的強制性規定,大可懷疑。《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根據本條的規定,首先,房屋和土地的合併轉讓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引導性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特約改變這一規定。改變的方法就是為房屋所有人設定土地的承租權,使他人的房屋所有權建立在對土地使用權人的承租權基礎之上,從而利用承租權機制解決房屋的土地權屬問題。其次,本條明確規定了,即使為了避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屬於不同主體所導致的矛盾,要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時拍賣,也並不因此就導致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抵押權效力仍然局限於抵押權設定的範圍,對未約定抵押的部分,抵押權人並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協定模板

拆遷補償抵押協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甲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從乙方借款_____筆,金額______萬元,用自己擁有合法權利的房屋等地上建築物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並在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後因城市建設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和土地列入拆遷範圍,拆遷主管部門與甲方達成協定,用即將建成的部分門面房置換進行補償。現甲乙雙方就拆遷補償門面房為貸款設定抵押的相關事宜,經過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定:

根據甲方與縣拆遷主管部門達成的協定(見本協定書附屬檔案),對在建的位於______縣城______街______排______端東西各_____間共______間門面房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擁有(包括但不限於轉讓、抵押在內)合法的權利。

甲乙雙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協定第一條約定的門面房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代替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為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從乙方的______萬元貸款提供補充抵押。

本協定約定的補充抵押,不影響未列入拆遷範圍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為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從乙方的______萬元貸款設定抵押的效力,未列入拆遷範圍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抵押仍然有效。

本協定約定的門面房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竣工驗收辦理權利證書完畢之日起______日內,由甲乙雙方簽訂正式抵押擔保借款契約併到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本協定約定財產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評估、登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本協定簽訂之日起至約定財產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甲方對本協定約定財產不得預售、轉讓、抵押、出租等。

甲方違反本協定第四條、第六條約定的,除另行提供相當價值財產抵押外,須向乙方支付貸款金額1%的違約金。

本協定自甲乙雙方當事人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乙方主管部門______縣農村信用聯社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相關問題

房產抵押貸款十問十答

1、什麼是房產抵押貸款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者的物業(包括住宅、寫字樓、商鋪、廠房等)作抵押,用於個人綜合消費並以按揭形式還款的貸款品種

2、申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能力;

3、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3、申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所需提交的資料?

所需提交的資料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抵押房產的房地產證及評估報告、貸款用途證明、銀行規定的其它資料。

4、房產抵押貸款所規定的用途有哪些?

用途包括:購商品性房產(包括住宅、商鋪、寫字樓等)、購車、家居裝修、出國留學、購買生產所需原材料、用於經營的周轉資金。

5、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成數、年限及利率?

貸款金額根據所選擇的貸款用途的不同確定,但一般不超過抵押房產評估淨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過20年;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個人消費貸款的規定執行。

6、房產抵押貸款的還款方式?

對於2年期以下的貸款,可按月付息,一次或兩次還本;

對於2年期以上的貸款,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遞減)還款法。

7、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所需交納的費用?

物業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律師費(個別銀行收取)、保險費(境外人士還需公證費)。

8、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程式?

1、遞交資料、提出申請

2、銀行調查、審批

3、簽訂貸款契約等法律檔案

4、辦理抵押登記及購買保險

5、貸款發放

6、借款人按契約約定按期還款

7、結清貸款,註銷抵押登記

9、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所需的檔案有哪些?從遞件到領證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所需準備資料:銀行開具的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書、法人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金融許可證複印件、抵押貸款契約、房產抵押登記申請表、房產證、業主身份證複印件。從遞件到取件需15個自然日。

10、共有房地產如何設定抵押?

共有房地產,每個共有人都有權對該房地產設定抵押權,但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全部房地產均為抵押財產,抵押物變賣時,其他共有人員負連帶責任,在以變賣款償還債務後,其他共有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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