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問題

巴勒斯坦問題

巴勒斯坦問題是中東問題的核心。雖然在其各個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和側重點,但其實質始終是關於維護和恢復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合法民族權益,反對外來勢力侵犯的問題。它與巴勒斯坦地區的歷史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

基本信息

歷史

巴勒斯坦問題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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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歷史悠久,公元前3000年前後,迦南人就在這一地區創造了“迦南文化”。公元前12世紀,腓力斯丁人和希伯來人到這一地區定居。公元前11世紀,希伯來人建立了希伯來王國。公元前10世紀,希伯來王國分裂為北部的以色列王國和南部的猶太王國。公元前 722年以色列王國亡於亞述,公元前 586年猶太王國亡於新巴比倫王國。此後,波斯帝國、馬其頓的亞歷山大大帝創建的帝國、羅馬帝國等都曾長期統治巴勒斯坦。從公元前 1世紀起,猶太人逐漸從巴勒斯坦流散到世界各地。

許多世紀以來,散居世界各地的猶太人遭到其他民族的排擠和迫害。19世紀初,歐洲一些猶太知識分子萌發了猶太民族解放的思想。從19世紀後期起,歐美等地的猶太人資產階級極力鼓吹猶太復國主義,鼓動猶太人到巴勒斯坦定居,建立“猶太人之家”。英國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首先支持猶太復國主義運動。1917年11月2日,英國政府發表《貝爾福宣言》,贊成在巴勒斯坦建立一個“猶太人的民族之家”,並願盡最大努力促其實現。美國政府對《貝爾福宣言》也表示贊同,並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提出“巴勒斯坦應成為一個猶太國”的建議。1920年 4月召開的聖雷莫會議,決定把巴勒斯坦交由英國委任統治。1922年7月國際聯盟正式批准這一決定。猶太復國主義者在英國統治當局庇護下,把大批猶太人遷入巴勒斯坦,用各種手段占有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土地。1933年以後A.希特勒的反猶暴行,更促使大量猶太人移居巴勒斯坦。這引起阿拉伯人的強烈不滿,兩個民族之間遂出現敵對情緒,形成巴勒斯坦問題。

1947年 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巴勒斯坦分治的決議(181號決議),決定英國的委任統治於1948年8月1日結束;在巴勒斯坦建立兩個國家:一個為猶太國,面積1.5萬多平方公里;一個為阿拉伯國,面積1.1萬多平方公里;耶路撒冷市作為一個獨立實體,由聯合國管理。聯合國決議在損害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民族權利的情況下,人為地在巴勒斯坦製造一個猶太國家。它使巴勒斯坦問題更加複雜化,造成中東地區長期動盪不安和戰亂。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國家拒絕接受這一決議。猶太人接受了決議,並於1948年5月14日宣告成立以色列國。

以色列建國以來,一貫奉行侵略和擴張政策。在美、英等國支持下,以色列在1948、1956、1967、1973年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國家進行了 4次大規模侵略戰爭。特別是1967年戰爭中,以色列不僅侵占了按聯合國分治決議應屬阿拉伯國的土地及整個耶路撒冷市,還侵占了埃及的西奈半島和敘利亞的戈蘭高地等共 8萬多平方公里土地,100多萬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被趕出世代居住的家園,淪為難民。1967年1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 242號決議,要求以色列撤出在1967年戰爭中占領的土地;但以色列拒絕執行。由於決議中僅僅提到難民問題,而不提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民族權利,阿拉伯國家和巴勒斯坦人民也拒絕接受這一決議。1973年10月6日,安理會先後通過第338和339號兩個決議,要求雙方立即停火併開始談判。第四次中東戰爭後,出於多種原因,以色列撤出了西奈半島(塔巴地區於1989年3月撤出)和戈蘭高地部分地區,但還占據著約旦河西岸、加薩走廊及耶路撒冷等地,使巴勒斯坦問題無法得到合理解決。

為反對以色列的侵略擴張,恢復民族權利,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組織了許多游擊隊和政治團體,團結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周圍,展開了以武裝鬥爭為主要形式的長期鬥爭。

解決

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關鍵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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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關鍵是恢復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權利,包括返回家園、民族自決和建立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有關各方和國際社會主要關注以下幾個具體問題:

關於占領問題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一些阿拉伯國家比較贊同“以土地換和平”的主張,即以色列必須撤出1967年戰爭中占領的阿拉伯領土,包括耶路撒冷、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等;拆除占領區的猶太定居點,允許巴勒斯坦人在這些地區自決。在這些條件下,保證本地區所有國家的安全與和平。但是以色列拒絕無條件撤出上述地區,堅持要保留占領區的猶太定居點,不同意在這些地區建立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關於耶路撒冷問題 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不承認以色列對耶路撒冷的吞併,要求重新討論其地位。阿拉伯國家要求以色列必須歸還整個耶路撒冷。以色列拒絕討論耶路撒冷問題,並在議會通過了耶路撒冷法,宣布耶路撒冷為以色列永久的不可分割的首都。

關於難民安置問題 巴勒斯坦難民強烈要求返回家園。以色列則反對讓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家園,聲稱難民應由阿拉伯國家負責安置。這是巴勒斯坦人和阿拉伯國家不能接受的。

巴勒斯坦問題是中東地區長期動盪不安的根源。許多國家和組織為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作出了努力,提出過各種構想和方案。1977年11月,埃及總統安瓦爾·薩達特正式訪問耶路撒冷,直接同以色列總理M.貝京舉行會談。在美國斡鏇下,雙方於1978年 9月在戴維營簽署了《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和《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兩項協定,就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提出了比較具體的構想。1982年9月,美國提出了一個方案,即里根方案。這個方案要求以色列凍結它在占領區建立新的定居點,主張在那裡實行同約旦有聯繫的巴勒斯坦自治,但仍然拒絕建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拒絕承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拒絕同它直接對話。同年9月,在摩洛哥非斯舉行的第十二屆阿拉伯國家首腦會議上,通過了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八項原則,即“非斯方案”。其主要內容是:以色列撤出它在1967年戰爭中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所有阿拉伯領土;拆除1967年戰爭以來以色列在占領區建立的定居點;巴勒斯坦人民在其唯一合法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領導下享有自決權;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聯合國安理會保證該地區所有國家的和平。這一方案為全面公正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1988年11月15日在阿爾及爾舉行的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別會議上,宣布成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接受聯合國安理會第242和338號決議,並把它作為召開中東問題國際會議,實現和平的基礎。

長期以來,以色列在美國支持下無視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民族權益,迄今沒有任何一項和平方案或建議能為雙方所接受,巴勒斯坦問題迄今未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中國政府一貫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反侵略擴張的正義鬥爭,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領導下恢復民族權利,包括民族自決、返回家園和建立國家的權利;主張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有權以平等一方參加巴勒斯坦問題的全面解決。中國外交部於1988年11月20日發表聲明,承認獨立的巴勒斯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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