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契約)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

定義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契約)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設立依據

契約型基金是依託信託法或參照信託法理組建的基金,其設立依據是基金契約。基金契約在有信託法的國家(地區)為信託契約,在沒有信託法的國家或地區則參照信託法的精神。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信託)契約募集投資者資金;基金經理人根據基金(信託)契約進行基金管理活動;基金收益依據基金(信託)契約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日本、韓國、我國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英國與我國香港的單位信託都是契約型基金。我國大陸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的是契約型基金形式。

基金類型

契約型投資基金又可分為兩種類型:1、單位型投資基金;2、基金型投資基金。後者的規模和期限以及籌資和投資活動均沒有固定限制和按單位獨立區分。代理機構根據所投資有價證券價值計算出每一份受益憑證的淨值,再加上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及時公告受益憑證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依其買賣價格,買賣手中的受益憑證。

其他概念

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其中保存財產與保管財產不同,保管財產是一種代理行為,目的是為該財產不被遺失、偷盜和損害等,代理人對該財產不擁有所有權,一般也無使用權;而保存財產是一種信託行為,是委託者擔心自己經營財產發生某種意外或不正當的子女浪費,喪失家產而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保存產業,或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產業。這類個人信託業務最為普遍,常見的產品有:個人資金(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證券投資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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