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基本信息

主要類型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託投資者投資信託的需要,都要求對信託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託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

信託標準劃分

以信託關係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託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一)任意信託

信託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係,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為信託關係,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信託財產劃分

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準,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和金錢債權信託。

(一)金錢信託

信託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目前,金錢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託占全日本信託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託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在該項信託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託人特別具體指定,受託人只能根據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比如,委託人若指定金錢用於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託人完全按照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託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託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託。

2.指定金錢信託

信託信託

在這種信託形式中,委託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託人決定,比如委託人只說明金錢要用於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託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把運用形式、範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後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將每個委託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託

非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範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託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託的資金運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於購買公債和用於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於以上金錢信託的信託形式,即“金錢信託以外的金錢信託”,這種信託形式是指委託人在信託開始時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信託終了時,受託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託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託終了,受託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於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信託機構從事的信託業務中,金錢信託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託貸款、信託投資、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託

信託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產信託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範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託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託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託就屬於金錢債權信託,即委託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負責在委託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目的標準劃分

以信託目的為標準,信託可以劃分為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一)擔保信託

信託信託

擔保信託是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當受託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託業務後,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並不運用信託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就是一項擔保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西方國家信託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是指以保護信託財產的完整,保護信託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這裡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託中,信託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託中的信託財產是房屋,那么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託,那么受託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業務。在處理信託中,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信託信託

這種信託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託人先管理財產,最後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後再將其出售,委託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託財產。這種信託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事項標準劃分

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信託可以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一)民事信託

民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範圍之內的信託。民事法律範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內的為民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託。即為民事信託。

(二)商事信託

商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範圍之內的信託。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內的為商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併、兼併、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託為商事信託。

委託人的劃分

按照委託人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託。

(一)個人信託

信託信託

個人信託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個人只要符合信託委託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託。個人信託的開展與個人財產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係。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託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託,二是身後信託。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指委託人生前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機構在委託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託的契約在委託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託都與個人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託人設立生前信託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後信託

身後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受託辦理委託人去世後的各項事務。身後信託與生前信託的區別在於信託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託的契約在委託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託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託人去世以後。身後信託的契約有些是在委託人在世時就與信託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託人去世後,還有一部分身後信託的發生並不源於委託人的意願,而是在委託人去世後,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後信託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後信託的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託

法人信託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法人信託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託中的財產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託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託中的受託人也都是法人,如信託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託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信託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託。後來,隨著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託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託成為信託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託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係,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動產信託、雇員受益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等等。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託人,也可由法人作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等。

受託人承辦劃分

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準,信託可以分為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

(一)營業信託

信託信託

營業信託是指受託人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託業務。營業信託是在信託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出現的,在信託發展的早期,受託人大多是個人,所以不存在營業信託,後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私營機構出現了。這類機構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是收取報酬獲得利潤,信託機構的出現是信託業發展的自然結果。同時它又促進了信託業的發展。目前,世界各國絕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屬於營業信託。

(二)非營業信託

非營業信託是指受託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託業務。信託產生的早期,主要是個人信託,委託人尋找的受託人也大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大多是為了私人情誼,而不是盈利。委託人有時也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這只能看作是一種謝意。從受託人角度看,他並不以收取這種報酬為目的。這樣的信託就是非營業信託。

受益人的劃分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可以將信託分為四類: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一)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從信託性質上看,信託主要是為了他人利益,信託也源於為他人利益而產生的。信託早期主要是他益信託,後來,由於社會的發展,委託人開始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利益,也就出現了委託人將自己定為受益人的情形。通過這種形式,委託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項委託給信託機構去做,利用信託機構的專門人才和專業設施,使財產獲取更大的收益。

(二)他益信託

信託信託

他益信託是委託人指定第三人作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業務。信託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託,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財產的收益。例如身後信託就是一種他益信託。

(三)私益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所謂特定的受益人是從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來看的,如果受益人與委託人之間有經濟利害關係,委託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可以使委託人為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那么這種信託可視作私益信託。例如雇員受益信託是企業為本企業職工設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時是全體企業職工,但這種信託仍屬於私益信託,因為企業為職工設立信託的目的是為使職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最終使企業獲利。

地理區域劃分

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託可以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一)國內信託

信託業務所涉及的範圍限於一國境內,或者說信託財產的運用只限於一國的範圍之內即是國內信託。

(二)國際信託

國際信託是指信託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範圍,引起了信託財產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業務範圍劃分

以業務範圍為標準,可以將信託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一)廣義信託

信託信託

廣義信託包括信託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財產代為管理制度,信託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託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託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只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託人,被代理人也稱委託人;從財產上看,信託需要轉移財產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財產權;從許可權上看,信託業務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並有較大的許可權,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託

狹義信託僅僅指財產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託業務,即我們在信託定義里所規定的信託。

信託中的信託

信託中的信託,從英文Trust of Trust翻譯而來,也就是專門投資信託產品的信託,簡稱TOT。它主要由銀行、信託、券商發行,投資於陽光私募產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託平台成立一個母信託,然後由母信託再選擇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信託計畫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託控制多個子信託的信託組合品。因此,其業績主要取決於子信託的投資的業績表現。

信託公司發行TOT產品(母信託),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託產品(子信託)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產品的信託公司的信譽擔保。由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託產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託產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託公司非常注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託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信託公司本身也將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係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係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係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信託產品這種信託關係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契約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購買流程

信託購買的流程如下:

1、至少提前2周(好的產品通常預約一周發行一周)開始找產品,碰到合心意的產品就要馬上通過正規代銷渠道預約,需要多預約幾個合心意的產品;

2、確定產品的風險情況,確認自己了解了產品的要素,確定自己能接受購買該產品;

3、不符合購買意向的退掉預約,留下2-3個通過正規代銷渠道預約好額度,直到其中一個確定了發行情況(即確定了符合客戶資金需求的打款時間和相對及時明確的預計成立時間),其餘的圭頓財富時為客戶退掉預約;

信託信託

4、在打款前一天或打款當天,我們會將打款賬戶傳送到客戶手機,並提示客戶的打款時間;

5、客戶按時打款;

6、郵寄契約給客戶,客戶簽訂好後留一份,其餘的寄回我們

7、產品成立,在信託公司網站上會公布,部分有產品成立確認書,我們會寄給客戶。

特別情況:客戶臨時有筆資金出來,為了資金效率,可以先找在售產品,通常好的產品打款成立速度較快,由於不能保證額度,故要多約幾個產品,看哪個能打就打那個,另外要能隨時準備打款,若好的產品,臨時差額度,也可以擠進去,這種通常比較好,一般一打款就能很快成立,資金利用效率高。同時也要預約好的預售產品,若臨時擠不進去,也不會耽誤正常的產品預約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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