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業務在歐美國家使用已有百年的歷史。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保存財產,累積財富、照顧遺族,造福子孫、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財產規劃,節稅功能等特定目的。

(圖)個人信託個人信託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業務在歐美國家使用已有百年的歷史。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保存財產,累積財富、照顧遺族,造福子孫、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財產規劃,節稅功能等特定目的。

概述

個人信託是在個人擁有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產生的。信託最早是從個人信託發展形成的。個人信託是以各種財產權為中心,將自己名下包含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資產,交由受託人信託機構)依照信託契約執行各項管理運用,以期達到預定的信託目的。由於個人信託的內容具有高度的彈性及隱密性,委託人對信託的財產亦能保有控制權,透過適當的規劃,信託財產將不受委託人死亡或破產等因素影響,同時更可以享有信託機構專業的投資控管,種種優點是其它單一金融商品或服務所難以企及的。

現在的個人信託業務是信託公司根據信託監管法規之下,對信託項目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做了改變和創新 。一直以來信託業務是以產品為中心,大部分都忽視了以客戶為中心的宗旨。信託公司現在開展的個人信託業務是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突破傳統理財思路著重了信託綜合性和靈活性的特點,也將吸引大量的投資客戶。

起源與發展

(圖)個人信託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業務在歐美國家使用已有百年的歷史。英國是信託的發源地。個人信託在英國出現之初,主要是以個人之間的信任、委託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且被作為一種消極的財產轉移設計而加以運用。雖然英國信託發展的歷史悠久,但仍然保持著歷史傳統,表現為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無論是早期的信託還是現代的信託,個人受託這個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託業中占較大比重

到現在,其個人信託業務仍占其整個信託業的百分之八十,且個人信託的內容多是民事信託和公益信託,信託標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為主,這也是英國的信託業務與其它西方國家相比最為顯著的特點。英國的個人信託業務(或稱民事信託業務)主要有:

財產管理
執行遺囑
管理遺產;
財務諮詢(包括對個人財產在管理、運用、投資和納稅等方面的諮詢)。
美國信託業是從英國傳入的,開始主要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等事物。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承辦的民事信託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大量出現為現代信託制度奠定了基礎。因此,美國是個人信託業務最發達的國家。

隨著中國加入WTO以及經濟的長足發展,國民的財富也急劇增長,對於已經富裕起來的人來說,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財方式使他們的財富能夠積累下去。而個人信託無疑是一個非常適合的選擇。

目的

(圖)個人信託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信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內容做有計畫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的機會。同時,根據信託法,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的範圍。另外,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消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個人信託取代死後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的紛爭,還可照顧到更多代的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個人信託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而以信託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的意旨。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個人信託可根據每人的信託財產及信託理財目的提供包含投資、保險、節稅、退休計畫、財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託規劃,滿足個人及其家庭不同階段的需求,為委託人妥善規劃財產。

形式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特點

(圖)個人信託個人信託
1、目的多種多樣

對個人來說,每個人擁有的財產量不同,財產形式不同,要達到的目的也不同。

2、受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

在個人信託業務中,作為受託人的個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對受託人的資格規定,就可以充當個人信託的受託人。

3、從受託人的職責上看,在個人信託業務中受託人首先接受信託財產,對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確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託人常常也同時承擔起受益人本身的責任。

4、個人信託中既有營業信託,也有非營業信託

早期的個人信託都是非營業信託,受託人主要是因為與委託人有比較密切的關係才接受信託,為了私人情誼不收信託報酬,受託人主要是個人,後來信託機構的出現,許多人把信託事務委託給信託機構,但非營業信託仍占有相當大比例。

種類

(圖)中信杭州分行“私人理財中心”中信杭州分行“私人理財中心”
個人信託類業務主要包括四種,即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和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1、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契約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
契約信託。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契約)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其中保存財產與保管財產不同,保管財產是一種代理行為,目的是為該財產不被遺失、偷盜和損害等,代理人對該財產不擁有所有權,一般也無使用權;而保存財產是一種信託行為,是委託者擔心自己經營財產發生某種意外或不正當的子女浪費,喪失家產而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保存產業,或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產業。這類個人信託業務最為普遍,常見的產品有:個人資金(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證券投資基金等。
遺囑信託。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遺囑信託一般又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遺囑執行信託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等。遺產管理信託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遺產管理信託的內容雖與遺囑執行的內容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
2、財產監護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這裡指的無行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故這種業務又稱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財產監護信託。財產監護信託與財產處理信託有明顯區別,前者重在護養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養,禁治產者的療養、康復等,當然既然要護養人,管理其財產也是當然;後者重在理財而不在人。
3、人壽保險(也稱保險金)信託業務。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人壽保險信託包括有:個人保險信託和事業保險信託、無財源人壽保險信託和有財源人壽保險信託。
4、特定贈與信託業務。該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該信託的財產必須是能夠產生收益並易變賣的,故限定如下財產作為其客體:金錢、有價證券、金錢債權、樹木及其生長的土地,能繼續得到相當代價的租出不動產,供特別殘廢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動產。這種信託業務在日本比較普及,尚未開設此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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