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人

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損,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經有關人員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院作出禁治產宣告後,即剝奪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當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復後,經本人或有關人員申請,法院可經一定程式撤銷禁治產宣告,恢復其行為能力。中國民法未採用禁治產概念,但在《民法通則》第13條中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禁治產人的法律地位相當。

相關條件

(1)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須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配偶、近親屬等)提出禁治產申請;

(3)須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財產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產宣告後,即剝奪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當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復後,經本人或有關人員申請,法院可經一定程式撤銷禁治產宣告,恢復其行為能力。中國民法未採用禁治產概念,但在《民法通則》第13條中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禁治產人的法律地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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