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檔案,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圖)生前信託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檔案,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目的

委託人設立生前信託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管理財產、處理財產、保全財產和增值財產。

1、管理財產

委託人由於時間、精力有限,無法親自管理財產,料理相關事務,便可設立生前委託,將有關事務委託給受託人去辦理,減輕委託人的負擔。

2、處理財產

委託人想轉換財產的形式或分配財產,如出售原來的財產,向受益人交付財產等,這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出售方式、價格、時間等,還要涉及到相關稅收或其它法律問題。

3、保全財產

保全財產指委託人通過財產的信託,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其財產。財產信託出去以後,在信託期間由受託人持有,並由受益人享受信託收益,委託人便不再對信託財產擁有處置權,委託人在信託期間所形成的債務便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從而保全了這部分財產。同時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是由委託人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權利,這樣也能達到保全信託財產的目的。

4、增值財產

委託人把財產信託給有豐富理財經驗的受託人,由受託人經營,達到增加收益增值財產的目的。通過個人生前信託業務受託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經驗及其它優勢為委託人管理經營信託財產,既減輕了委託人的負擔、解決了委託人的困難,又能提高財產的收益。

信託契約

(圖)生前信託《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形式多樣,業務處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點都以信託契約為依據辦理業務,信託契約全面明確地規定了信託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個人生前信託契約的基本內容包括:

1、信託當事人

信託契約首先要明確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在信託關係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須擁有財產的絕對所有權,否則便不能以此財產確立信託。

受託人在信託期間成為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對信託財產擁有管理和處理的權力。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則是信託收益的享用者。
 
2、信託目的

信託契約中應明確信託目的,信託目的應不違 反法律,不違反民族習慣、公共道德,並明確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託人可以依據此目的執行信託契約。

3、信託財產

信託契約中要對信託財產進行詳細的規定。首先要列明信託財產的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說明要明確詳盡;其次要列明信託財產轉移的方式、時間,以便於受託人行使相應的職責。

4、受託人許可權

受託人在信託期限內是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是有限的,他因信託財產而獲得的權利是由委託人賦予的。信託目的不同,受託人的許可權相應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許可權

受益人享受信託收益,同時也擁有相應的權利,比如對受託人監督權等等,這些權利是由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的地位來決定的。在信託契約中需要說明的受益人的許可權主要是指明確受益人享受的信託收益。

6、信託期限

信託契約中要明確信託期限,信託期限可以是一個難確的時間區段,比如幾年為限,也可以以信託目的是否實現為依據,即信託目的實現之時即為契約終止之時。

7、受託人的報酬

在營業性信託中,信託契約應明確受託人的報酬,例如計取報酬的標準、方法、金額,報酬的支付時間、方式都要明確規定。

8、受託人的保留條款

一般而言,信託契約一經簽訂便不可隨意撤銷,委託人也不得隨意中止受益人的資格。但在某些情況下,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明確保留條款,即保留對契約契約的撤銷權利,保留改變受益人的權力,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保留條款處理信託期間出現的意外變故。

好處

生前信託最重要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手續。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令隱私權盡失。通常即使有遺囑,亦要經過認證,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除了要花時間外,亦要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往往還要交由律師辦理。在生前信託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
生前信託內的B信託,能幫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目前為一百萬元),故對省遺產稅亦有所幫助。
生前信託的附加檔案,讓家庭整體財務與醫療決定,預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於生前信託是一個法律檔案,故大家都應諮詢律師,由他按你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設立。

附加檔案

生前信託檔案,通常都會包括以下三份相當有用的附加檔案:
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作用是將沒有放入生前信託的資產,將來都按生前信託條款處理。
財務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萬一本人無力管理產業或作財務決定時,由代理人(AGENT)代為辦理。
醫療授權書或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萬一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由代理人代作決定。

主要作用

對擁有房地產的人士,生前信託可能是比較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信託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後人要通過法庭認證手續;此外,信託可指定將來透過A/B信託,去保留夫婦各自遺產免稅額,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萬元。
假如房地產由夫婦直接擁有,待兩人都去世後,後人需要聘用律師會計師,向法庭申請認證,法庭批准後才能將產權轉移。認證除了要花錢和花時間外,還會失去隱私權。有些父母在生前將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子女,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認證,但卻有稅務和其他後遺症,尤其是假如房地產屬於投資物業,更應該讓子女通過遺產繼承,去達到省稅的目的。
生前信託本身不能增加遺產免稅額,但透過成立A/B信託,將屬於死者的遺產放入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內,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將來即使產業大幅度增值,亦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生前信託最大的好處,是避免將來子女承繼遺產時要通過認證(probate)手續,但對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託還可以為他們提供保障。
假如夫婦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當然可以繼續擁有產權,和子女們的監管權;可是,萬一夫婦都離世,假如沒有預先透過遺囑或生前信託,去指定遺產的管理權和子女的監護權,便要由認證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決定,而這些決定通常都是跟據親屬的親疏關係,未必與您的願望相符。
雖然在遺囑中可以指定產權和子女監管權,但假如擁有房地產的話,即使有遺囑亦要通過法庭認證,所以最好還是設立生前信託,在信託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過的繼承信託人,並指定由他監管未成年子女。同時,在信託內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補的繼承信託人,當原來繼承信託人不可以擔當任務時,由侯補繼承信託人補上。
由於生前信託通常可以隨時更改,到子女成年後,父母到時可以考慮修改信託,讓子女來作繼承信託人。

避免遺產爭議
通常父母在遺囑或生前信託內,都會指定將來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繼,可是,有部份父母,由於各種原因,給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遺產價值。例如,顧及某子女生活較困難,或者某子女對父母特別照顧,便將較多的資產分給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對子女某不滿,便故意將該子女在遺囑中刪除,或給予比其他子女較少之產業。
雖然父母有自由去決定如何分配遺產,但分配不均可能為後人帶來爭執,失了和氣,甚至對薄公堂,不時有人到法院為遺產分配提出訴訟。
為了減少將來後人為遺產分配爭執,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別謹慎去避免爭執。遺囑較容易被爭議(Contest),所以找律師訂立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比較穩妥,有些家庭甚至將簽署遺囑或生前信託過程,用錄像機錄下為證,並錄下律師對分配條款的解釋。此外,在遺囑中加上不可爭議條款,令提出爭議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也是常用的策略。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經常對遺囑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遺囑受到爭議,法院也會考慮到之前訂立的遺囑。

實例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託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託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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