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指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的他人的信託,自益信託的對稱。在他益信託中,信託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之外的其他人。受託人當然是不能享有信託利益的。

(圖)他益信託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委託人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在他益信託中,信託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之外的其他人。受託人當然是不能享有信託利益的。他益信託的好處是可以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託(慈善信託)是典型的他益信託。又如父母可以將資產成立一個信託,規定繼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費。這樣做現在並沒有太多的意義,一旦開徵遺產稅,國內的富裕族群或專業人士會越來越多地接受信託這個概念。

課稅原則

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行為,應由委託人課徵贈與稅,或由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1)一般贈與行為:贈與人為個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贈與人須課徵贈與稅,受贈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受贈的財產免納所得稅;贈與人為營利事業,因營利事業非遺贈稅法課稅主體,故無須課徵贈與稅,而受贈人依前條所得稅法但書規定,應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2) 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贈與,視為贈與行為,故租稅課徵情形與一般贈與相同,即委託人為個人時,由委託人課徵贈與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由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采折現觀念計算,即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合計數。
由於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繫於信託契約成立時,惟受益人繫於信託契約期間或結束後方取得信託利益,此時取得信託利益的時點與課稅時點不同,故系以折現觀念計算贈與價值,而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之合計數。茲將遺贈稅法所規定計算信託利益的方式說明如下:
(1)全部他益:信託財產時價。
(2)本金他益: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3)孳息他益:若孳息為固定利息者,其價值則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價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的合計數,故以信託財產的時價減除未來本金折現值,以求得未來孳息的折現數即為贈與價值。
(4)信託利益為未來定額給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數額,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變更解除

(圖)以信託管理財產以信託管理財產
他益信託的委託人變更受益人、處分信託受益權和解除信託的規定。
一、委託人對信託的變更權。
信託關係一經成立,即對信託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託檔案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託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於信託是委託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託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委託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於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託,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託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的利益,委託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3、經受益人同意。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檔案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的檔案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二、委託人對信託的解除權。
委託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使信託關係歸於消滅: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託,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2)經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於自己的意志,同意委託人解除信託,使自己的信託受益權消滅。
(3)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於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保留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也可以信託檔案中規定可以解除信託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存續期間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解除信託。

隔代繼承

遺囑信託通過他益信託的方式,可以跳過時間與空間,交由銀行代管,以確保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財富。不過,要特別注意,遺囑信託跟其他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需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
比較容易被外界忽略的,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所謂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端時,應將死者(即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保留給其近親。而特留分的具體分配方式,則是依照其法定繼承人的人數多寡與其順序先後而定;例如被繼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則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財產的算定,是從死者的應繼財產,包含繼承開端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死者受有財產的贈與價額中,再扣除債務之後計算。
所以在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須注意,相關規定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指定給特定人。
如果有多數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因為遺囑信託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的遺產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同意。

稅收問題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信託契約中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即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應課贈與稅。此時,委託人應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于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並表示: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部分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若變更為非委託人或增加委託人以外受益人總受益比例,應課贈與稅,則贈與行為發生日應為契約變更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就增加部分,贈與行為發生日應為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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