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契約約定權益以
外的利益;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契約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隨著現代商事信託的發展,受託人被賦予了極大的財產管理權力。
相對於無管理能力的委託人和消極的受益人,受託人因多是擁有雄厚資金和專業管理人才的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和信託銀行,其優勢地位尤顯突出。為平衡受託人與其他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各國信託法也紛紛建構信託平衡機制以達到對受託人權力監控的目的。
為規範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各國都從法律上確定了受託人的權力範圍,而且法律對信託檔案改變或超越受託人法定權利的規定或約定,也予以承認以滿足特定信託的需要。以英國為例,受託人權利主要規定於《1925年受託法》中。
隨著信託目的的日益多樣化,為了規範受託人的投資行為,特別是適當地擴大受託人的投資權,以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英國議會制定了《1981年受託人投資法》,使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享有的投資範圍進一步擴大。然而中國對受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對受託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信託法》第4章第2節共有19個條文專門規定受託人問題,而其中規定受託人權利的條文卻只有3條。這與世界範圍內受託人權利擴張之趨勢相悖。因此,中國應通過立法擴張受託人之權利。
受託人享有更為寬泛的財產管理權,同時也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限制受託人不斷擴張的權力,保障處於 劣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的義務監控主要表現為要求其恪守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即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忠實義務之實質是受託人“忠實於受益人”之義務。
具體而言,受託人不應采
取任何使自己處於與受益人利益相衝突地位的行動。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時,既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他只能忠實於受益人,為受益人謀取利益。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制對受託人權利界定和義務監控設計都是從積極方面實現對受託人自由權利限制的。
若受託人超越其權利範圍,違背其義務而損害了受益人利益時“衡平法不允許存在錯誤而沒有救濟”,信託法則命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這屬於對受益人利益的事後救濟。在許多情況下,受託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違反信託,但從內容上看,無非有兩類:一是違反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二是違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義務。
因此,違反信託的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受益人的責任,二是對信託財產的責任。前者是指受託人未按信託條款指示將信託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於受益人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受託人應本著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並依信託協定將信託利益交付於受益人。
倘若受託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遭受損失,無法依約交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受託人應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受託人在從事信託事務時,因處理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毀滅的,受託人應承擔恢覆信托財產的責任。
三大信託受託人
信託理財產品開闢新盈利模式
在新規實施之後,信託公司的集合理財產品投資門檻大幅提高。信託公司信託業務開展陷入困境,苦苦尋找新的盈利模式。此時,信託與銀行合作推出的理財產品不失為一個創新亮點。
去年下半年以來,銀行與信託合作推行打新股的理財產品數不勝數,規模迅速攀升。當前,銀行、信託、基金公司的合作,再次讓信託公司在股票市場獲益。
南方一家信託公司經理稱,“銀行理財產品不能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信託公司的受託人角色因此得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在這類理財產品中,信託、銀行、基金或券商的功能環環相扣,缺了誰都不行。”
在招商銀行的“添富增利”理財計畫中,信託、銀行、基金公司各司其職,分別扮演受託人、保管人和投資顧問的角色,充分發揮固有的職能。
據悉,投資這隻產品的投資者繳納的受託人服務費年費率5‰,無疑將為信託增加一塊大蛋糕,為信託公司開闢一種新的盈利模式。
券商借道信託開展集合理財
根據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才能開展集合理財業務,大部分券商暫時無緣此項業務。記者近日了解到,隨著股市走好,多家非創新類券商借道信託參與到集合理財這一市場中來,力爭分得集合理財市場的一杯羹。
一位信託公司經理告訴記者,針對非創新類券商集合理財的需求,目前已有多家信託公司與券商、銀行合作,推出資金信託計畫,券商通過藉助信託實現了曲線出擊集合理財業務的目的。
業內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大型信託公司開展這類業務較早,也比較成熟,已推出一系列券商參與的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信託產品,總募集資金規模近10億元。據了解,其具體安排是———信託公司發行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集合信託計畫,券商以自有資金作為投資者參與信託計畫,同時,券商兼任投資顧問的角色,引導信託產品募集資金的投資,並獲得收益分配。當然,券商借道信託需支付其一定的管理費用。
基金增加新的收入來源
對於基金公司來講,投資管理是其強項。在與信託和銀行合作的新型理財產品中,基金公司擔任理財顧問,收取投資顧問費。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等於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同時,增添了一塊新的收入來源。只要合規運作,前景將十分廣闊。
目前國內的基金公司急於拓展新的盈利模式,由於新發基金控制相當嚴格,部分基金公司一年都難以發上新產品,因此,基金也十分樂意參與銀行的理財產品。
此外,相比一般基金公募產品,這類銀行理財產品在設計中部分加入了激勵機制,讓投資管理人員充分分享投資收益。光大銀行有關人士介紹,即將推出的銀行、信託、基金合作的理財產品在激勵機制上採取業績分成,根據晨星評級表現,到期後超出同類型基金的超額收益部分按25%的比例分成,沒有超過晨星評級的同類型基金平均收益率則不提成。
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長則表示,雖然該業務前景廣闊,最主要還是迴避利益衝突,避免關聯交易。如果基金公司向諮詢公司推薦它自己買的股票,這就涉及到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對於基金公司來說,一定要建立好防火牆。
去年3月份,監管層出台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基金公司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但是該通知也對基金公司提供投資諮詢業務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業務隔離等內控制度,將投資諮詢業務與基金投資管理等業務相分離,防範利益輸送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