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

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得的佣金。一般採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例計算。依照信託契約規定,可向受益人收取,也可以從信託財產中提取。簡單來說,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Trustee Revenue) 信託報酬,即受託人報酬,是指受託人因承擔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而應

信託報酬信託報酬
當收取的報酬。信託報酬與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有所不同,後者是圍繞信託財產而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生費用。

內容

信託報酬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的支付,因為,它產生於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人。或者說,受託人在信託中是為委託人服務的,委託人應當支付報酬。

但是,設立信託時的信託財產是委託人交付的,所以,委託人可以決定交付的信託財產中是否包括信託報酬。但是,信託報酬的支付涉及到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面,所以,信託報酬支付的主體需要在信託檔案中約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權依據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設立信託的書面檔案可以載明受託人報酬的事項,信託終止時,如果信託報酬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受託人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事項,信託投資公司依據約定以手續費或佣金的方式收取報酬。

既然信託報酬可以通過信託檔案來約定,並且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由信託財產承擔,那么,信託報酬的承擔主體就有可能不是受託人的信託會計主體,或者說,信託報酬可以不由信託財產承擔,而是由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而且,即便信託檔案沒有將受益人作為信託報酬支付人,在信託終止而信託報酬沒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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