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是天津市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正廳級全職能局。負責天津市的國稅徵收、上交國庫及稅收政策宣傳工作。內設16個辦公處,5個直屬機構和4個事業單位。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辦法。
(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市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等稅種的徵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情況;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市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經費、財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委託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中央稅、共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4.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畫、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市局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保衛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科研工作規劃、方案;承擔稅收基礎理論、套用理論和專題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稅收資料;編輯稅務內部刊物、地方稅志。

2.政策法規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稅收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定期進行清理、評估和反饋;承辦局外涉及多稅種、綜合性稅收政策檔案會辦工作;牽頭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及規範稅務行政審批工作;承辦稅收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備查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反補貼案件的應對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參與編制年度出口退(免)稅計畫,分配下達年度內退稅計畫;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4.所得稅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彙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5.收入規劃核算處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畫、出口退(免)稅計畫,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畫;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組織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組織落實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制度;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套用工作,對外發布稅收收入數據。

6.納稅服務處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7.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稅收征管規程完善的建議;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套用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組織、協調實施綜合性納稅評估;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套用等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組織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方案、制度;組織實施本系統信息技術體系建設和監督、驗收;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

8.財務管理處

擬訂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辦法;審核彙編部門預算、決算;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組織實施本系統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清理等工作;承擔著裝管理工作。

9.督察內審處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實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

10.人事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及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訂具體實施方案;承擔人事、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承擔工資、人事檔案、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等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辦理出國政審事項。

11.巡視工作辦公室

組織落實巡視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民眾工作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落實、協調、督辦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議定、決定事項。

12.教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承辦教育培訓項目的開發與管理;承擔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和培訓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指導、檢查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13.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情況;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14.國際稅務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指導、協調、檢查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協定(安排)的執行;組織落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處理國家(地區)間的有關稅務事項;牽頭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組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匯總(合併)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工作。

15.機關黨委辦公室

(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負責黨群工作;組織實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承擔統戰工作。

16.離退休幹部處

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幹部活動。

直屬機構

1.稽查局

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辦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審理意見;牽頭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系統稅務稽查工作;承擔直屬稅務分局所轄範圍內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工作。

2.第一稽查局

承擔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轄範圍內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工作。

3.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

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案;承擔車輛購置稅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等辦法;組織實施車輛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4.直屬稅務分局

負責屬於市級固定收入的行業或企業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

5.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

1.信息中心

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組織本系統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維;參與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參與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工作;組織本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與實施。

2.機關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3.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組織落實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擔行業執業資格、資質審核認定及考試、培訓工作;監督、檢查行業執業情況。

4.集中採購中心

組織落實政府採購規章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擬訂年度採購計畫,辦理具體採購事項;規範本系統政府採購業務管理,防範和化解採購風險。

區、縣局機構設定及職能

根據天津市行政、經濟區劃及職能配置原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設定21個區、縣國家稅務局,為正處級全職能局,主要負責區、縣國家稅務局職責範圍內的徵收、管理、稽查工作。
根據工作職責,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相應設定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為10個,另設離退休幹部科(掛靠人事教育科),級別為正科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為5個,分別為辦公室、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評估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級別為正科級。
(1)辦公室
擬訂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有關工作制度;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衛、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2)政策法規科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檔案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3)稅政科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稅源管理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4)收入核算科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畫、出口退(免)稅計畫、年度免抵調庫計畫;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套用工作。
(5)納稅評估科
負責納稅評估制度的貫徹和實施;依據上級部署和本轄區徵收管理現狀制定納稅評估計畫,並指導納稅評估計畫的實施;確定納稅評估分析指標和預警標準;對本轄區重點管理納稅人實施納稅評估工作;蒐集、整理、發布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負責向稽查部門移交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納稅人涉嫌偷、騙稅問題。
(6)徵收管理科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操作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套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
(7)進出口稅收管理科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年終清算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
(8)財務管理科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單位基本建設、資產管理、著裝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
(9)人事教育科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擔科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
負責本單位的黨建、黨群工作;承擔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承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
(10)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掛靠人事教育科) 承擔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辦公室同時承擔政策法規科、財務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離退休幹部科有關職能,並承擔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稅政科同時承擔徵收管理科有關職能。

直屬機構

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行政區劃設定)是區、縣國家稅務局的直屬機構,級別為副處級,業務上接受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指導。
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天津市和平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天津市河東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3)天津市河西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4)天津市南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5)天津市河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6)天津市紅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7)天津市塘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8)天津市漢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9)天津市大港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0)天津市東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1)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2)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3)天津市北辰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4)天津市武清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5)天津市寶坻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6)天津市靜海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7)天津市寧河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8)天津市薊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主要職責:
制定稽查計畫,下達稽查任務;負責稽查案源管理工作;負責發票協查工作;實施稽查並完成稽查執行工作;負責稽查案卷的審理、歸檔工作;組織稽查案件的複查工作;負責聽證案件的舉證工作;與政府、司法、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其他稅務機關進行協調聯繫;諮詢、核實、查證的稽查案件疑點問題,移送涉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打擊偷、抗、騙稅違法行為;負責反饋加強稅收管理和稅務稽查的意見。
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機構設定: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設定6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案件執行科;塘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設定5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設定4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
(1)綜合科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稽查工作;負責擬定年度稅務稽查工作計畫及培訓計畫;負責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軟體系統的套用和管理;負責組織安排稽查案件的複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聽證工作;負責組織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重大案件的上報和稽查統計報表;負責稅收案件的舉報受理、轉辦工作。
(2)案件審理科
主要職責:負責對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稅收檢?榍榭齙母床楦瓷螅話燉硤?ぁ⒏匆櫚撓泄厥孿睿?涸鶿咚習訃?撓λ吖ぷ鰨桓涸鷚撲退拔裎シò訃?撓泄毓ぷ鰨桓涸鴰慵??砘?楦骰方諦緯傻母髦腫柿希?⒕砉櫚擔??垂娑ū9埽桓涸鸌芙岱治鐾怠⑵?鞍訃?墓媛珊褪侄危??吹湫桶咐?胺治霰ǜ妗?
(3)檢查一科
(4)檢查二科
(5)檢查三科

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主要職責:負責本單位年度計畫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的稽查和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執行工作。
(6)案件執行科
主要職責:負責對選定的稽查對象實施日常稽查或專項稽查;負責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催繳入庫工作;負責稽查後的告知和審理要求各種證據材料的補充工作;負責對在稽查過程中發現達到立案標準而未立案的案件提請有關部門補充立案。

派出機構

稅務所是本區、縣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為非全職能所,級別為正科級。稅務所主要負責稅源管理工作。
(1)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大港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定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第四稅務所;漢沽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定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
第一稅務所負責辦理稅務登記事宜;受理申報納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的受理、備案和審批;發票發售和管理;發票代開;納稅人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理;諮詢服務;納稅人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涉稅事項公告的發布;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第二稅務所的管轄範圍是重點稅源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及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負責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負責出口退稅和涉外稅收業務管理;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第三、四稅務所的管轄範圍是一般稅源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負責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2)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3個稅務所,同時南開區國家稅務局按照經濟區劃設立科技園稅務所;漢沽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1個稅務所;塘沽區、大港區、東麗區、北辰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3個稅務所;津南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4個稅務所;寧河縣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5個稅務所;西青區、寶坻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6個稅務所;靜海縣、薊縣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7個稅務所;武清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定8個稅務所。
按屬地設定的稅務所負責轄區內一般稅源納稅人(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稅務登記事宜;受理申報納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的受理、備案和審批;發票發售和管理;發票代開;納稅人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理;諮詢服務;納稅人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涉稅事項公告的發布;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負責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和專業市場稅收管理;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事業單位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設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2個事業單位。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信息中心1個事業單位。
(1)信息中心
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承擔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負責本單位信息安全工作。
(2)機關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保管、分配、維修;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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