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戶

通常是指在本地戶籍上登記的國家編戶。在南北朝時﹐它相對於流民﹑僑民﹑城民﹐也稱為土著﹑土民﹔在唐代﹐相對於客戶﹐被稱為土戶(主戶)﹑居人。
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流民往往在豪強大族的控制或影響下形成有勢力的集團向外流徙﹐本地的土民也在豪強大族的控制或影響下形成土民集團。因此﹐不斷發生所謂“客主勢異﹐競相凌侮”的土客矛盾。北朝時期﹐除“土客矛盾”之外﹐又有所謂“城土矛盾”。這是因為鮮卑拓跋貴族憑藉其部落兵入主中原﹐在中原各地依城立鎮﹐士兵及其家屬城居﹐稱為“城民”。這種城民往往以征服者自居﹐“城民陵縱﹐為日已久﹐人人恨之﹐其氣甚盛”﹐從而爆發“城土矛盾”。它實際上是當時政府與地方勢力之間矛盾的表現。因此﹐這一時期土﹑客之間只是在地域﹑戶籍上的區別。
隋唐統一之後﹐推行均田和租﹑調﹑徭役制(見均田制﹑租庸調)﹐自耕農數量增加。這時所謂土戶﹐一般指在本土受田納租調和服役的均田民。隨著賦稅徭役的增加﹐土地兼併激化﹐大批均田農民破產﹐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到唐德宗時﹐杜佑指出全國土戶與客戶共三百餘萬戶﹐其中土戶只占五分之三。德宗說﹐“百姓有業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這是指客戶中的大多數﹐他們是喪失產業的貧苦農民。但是﹐當時也有不少官僚或一般地主﹐為了規避賦役﹐把產業轉移到他州外郡﹐成為寄住戶﹑寄莊戶﹐也是客戶的一部分。因此﹐唐中葉以前﹐土﹑客(或主﹑客)之間﹐仍然主要是戶籍和地域上的區別。
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布﹐規定“戶無土(亦作‘主’)客﹐以見(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土戶(或主戶)﹑客戶的含義又增加了一層新的內容。不論原先是土戶還是客戶﹐只要擁有資產﹐均成兩稅戶﹐列入現居地的正式戶籍﹐而僱農﹑佃農等客戶﹐因為沒有資產﹐不是兩稅戶﹐則不列入國家正式戶籍。自此以後﹐列於正式戶籍的兩稅戶通常只稱主戶﹐不再與土戶通稱。這種作為兩稅戶的主戶﹐雖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並非一個階級﹐但均屬“有產者”﹔而作為僱農﹑佃農的客戶﹐則明顯地屬於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經過唐末﹑五代﹐到宋代主戶與客戶的區別﹐成為地主及自耕農與佃農的區別。那種僅限於地域﹑籍貫不同的土﹑客戶雖仍在習慣中保留﹐但在史籍記載中土客含義已經發生了很深刻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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