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關稅法

關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關稅徵收與繳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現行關稅法律規範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0年7月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法律依據,以國務院於2003年11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批准,作為條例組成部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為基本法規,由負責關稅政策制定和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據基本法規擬定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為主要內容。2015年8月,《關稅法》被補充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關稅法概況

關稅是海關對進出境貨物、貨品徵收的一種稅。所謂“境”指關境,又稱“海關境域”或“關稅領域”,是一國 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在通常情況下,關境與國境相一致,包括國家全部的領土、領海、領空。但如果一國國境內設立了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等,這些區域就進出口關稅而言則處在關境之外。與此同時,一個國家還可能設立多個關境,各關境之間的貨物或物品往來,仍然需要徵收進出口關稅。例如,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保持自由港地位,即為我國單獨的關境區。如果國家之間的貨物往來不徵收關稅,而只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貨物進出共同關境時徵收關稅。例如,歐洲聯盟就組成了一個共同關境,其範圍大於任何一個成員國的國境。

從理論上說,關稅包括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三種。進口稅是指一國海關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進口稅有正稅和附加稅之分。進口正稅是按照關稅稅則中法定的稅率徵收的進口稅。進口附加稅是在徵收進口正稅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加征的臨時性關稅,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報復性關稅、緊急進口稅。出口稅是指本國貨物或物品出境時需要繳納的一種關稅,目前大部分已開發國家都已經廢止出口稅。但開發中國家為增加財政收入,限制本國緊缺資源的輸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稅。過境稅是重商主義時代比較盛行,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目前開徵過境稅的國家極少,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也嚴格禁止成員國開徵任何形式的過境關稅。

關稅的徵稅對象及納稅義務人

關稅徵收的對象僅限於準許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的進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貿易性的進出口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遞進境的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的進口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關稅在貨物或物品進出關境的環節一次性徵收。貨物或物品入境後,其在國內流通的任何環節均不在徵收關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並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社會團體。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該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況下,對於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對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對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託運人為所有人。

關稅的徵收管理只要依據《海關法》。具體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關稅繳納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應由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海關根據稅則歸類和完稅價格計算應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徵稅,並填發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如關稅繳納期限的最後1日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納稅義務人一般應當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經申請且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

關稅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關稅滯納措施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即構成關稅滯納,《海關稅》賦予海關對滯納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強制措施主要有兩類:

徵收關稅滯納金

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起,按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徵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

強制執行措施

如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強制扣繳即海關從納稅義務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變價抵繳即海關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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