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

汽車報廢是指當汽車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達到廢止使用時準時對車輛停止使用的處理。根據汽車報廢標準規定,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都應報廢:報廢里程: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專用車累計行程300000km;重、中型載重汽車(含越野車)為400000km;特大、大、中、輕微型(含越野車)客車、轎車為500000km;其他車為450000km。報廢年限: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重汽車、礦山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19座以下計程車、輕微型載貨汽車達上述年限經檢測達到安全與排放指標規定可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19座以下的非營運汽車使用期限為15年。旅遊汽車和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無法修復的汽車。車型淘汰,無配件來源的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出廠標準15%的汽車。經修理仍未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汽車。排放污染(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超過規定標準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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