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學

國際私法學

國際私法學是指調整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個人與國家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國際規範總和的一門學科。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私法的統一法源:關於衝突規範問題;法律選擇的基本方法;外國法的適用和排除;國際私法關係的主體;智慧財產權、契約法;國際經貿契約關係的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有為際商事仲裁等。

起步階段

1953—1958年間,學校國際私法的教學與研究從無到有,在借鑑前蘇聯經驗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學校國際私法的教學理論與體系。

(一)國際私法學科的設立

1953年,新成立的中南政法學院決定從1954級本科生起,開設國際私法課程,課時為54學時。1955年,張仲伯教授從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班畢業分配到中南政法學院後,根據學校的教學計畫,編寫了國際國際私法的教學大綱和講義。

(二)國際私法教學體系的建立

由於當時中國涉外民事關係較少,涉外民事案件也不多,國內國際私法的立法步伐較慢,只有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和程式方面的規範,沒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規範,學校主要是借鑑前蘇聯的國際私法教材,介紹國際私法的一些基本知識,初步建立了學校國際私法教學體系。

1957年初,張仲伯教授在第一次為學院法律專業本科生授課而撰寫的《國際私法綱要》中認為:國際私法以解決法律衝突為目的,以間接調整為方法,由衝突規範、規定外國人的民事地位規範和涉外民事民事訴訟程式規範所組成的國內部門法。該《綱要》的立論、體系充分反映了當時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發展的方向,符合中國國際私法理論與立法的實際狀況,得到不少法學家的贊同。正如原中國法學會會長張友漁先生在1989年主編的《中國法學四十年(1949—1989)》一書中指出:“自五十年代以來,中南政法學院在教學中一直堅持小國際私法觀點,以及由該學院張仲伯編寫的《國際私法綱要》所闡述的觀點,現在看來是比較正確的。”(見該書第575、584頁)這一立論與體系一直為學校在教學過程中所堅持。

(三)國際私法教學與研究方法的建立

張仲伯教授還根據國際私法的本身特點以及自己的教學經驗,建立了一整套國際私法教學與研究方法。

案例教學法。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一般都落後於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私法的許多理論都來源於法官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是法律的淵源。所以,張仲伯教授十分注重案例教學,在講授國際私法理論的同時,還介紹了國際私法發展史上一些重要的判例,使得學生知道國際私法理論發展的脈絡。

比較研究的方法。國際私法是在比較各國民商法而產生的一門學科,常常需要把各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拿來比較,從而找出它們之間的差別和發生法律衝突之所在。張仲伯教授不是僅僅只講國際私法的有關問題,同時還介紹了各國民商法的主要內容,使得學生對國際私法有較深入的了解。

歷史的方法。張仲伯教授在給學生開設的國際私法課程中,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總是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他認為歷史的方法能使學生正確了解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揭示出不同制度與理論產生的社會背景和歷史作用,使學生能透過歷史的時空,了解國際私法不同立法處理都具有特定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

(四)國際私法師資隊伍的建立

1958年,中南政法學院與中南財經學院、中南政法幹部學校合併成立湖北大學。在湖北大學內設立了法律系,國際私法劃歸國家法教研室管理。除了張仲伯教授講授國際私法外,還有主要講授國際公法的盧俊凱教授等,初步建立了國際私法的專任教師隊伍。

停滯階段

1958-—197年
湖北大學成立後,由於連續不斷的政治運動,使國際法的教學與研究受到嚴重干擾。從60年代中期起,由於極“左”路線的於擾,中國法學界受到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國際私法作為適用外國法的一個法律部門更是受到強烈的衝擊。研究機構被取消了,政法院校被停辦了,圖書資料散落各處,有的甚至丟失。研究人員被迫轉業或被下放到農村。剛剛建立起來的中國國際私法學處在風雨飄搖之中。學校的國際私法也遭受到了同樣的厄運,從1964年,學校取消了國際私法課程,張仲伯等老師被迫改教其他學科。1970年,湖北大學被撤銷,一所誕生只有12年的以財經政法為主的綜合性學府被砍掉了。國際私法同其他 學科一樣,教學與研究陷於停頓,這一狀況一直持續到1976年。

發展階段

1977—2003年
1977年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制定的對外開放政策,為法制的發展尤其是國際私法的發展提供了契機,也大大地促進了學校國際私法教學與科研的長足發展。傳統的國際私法理論與體系得以維持,國際私法的師資隊伍得到擴充,教師的業務水平得到提高,教學質量得到改善,國際私法的研究得到重視。學校的國際私法學科走上正常的發展軌道。

(一)恢復時期:1978—1984年

1977年,湖北財經學院正式恢復設立法律系,1980年法律系恢復設立國家法教研室。隨後在法律系的領導和國家法教研室的努力下,國際私法的教學與科研活動得以恢復。

第一,確定國際私法為法學專業課程,課時為54學時,本科教學用書採用由武漢大學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張仲伯教授作為撰稿人之一,參與編寫了該書的第十二章。該書是新中國第一本國際私法統編教材,曾獲國家優秀教材一等獎。1981年,法律系開始招收國際私法專業碩士研究生。至此,國際私法成為法學本科、國際法專業碩土研究生的重要課程。

第二,加強了國際私法的師資隊伍建設。在法律系恢復成立時,國際私法的專職教師只有張仲伯一人。這種局面遠遠不能滿足學校國際私法的教學需要。為了充實師資隊伍,擴大國際私法的教學人員,法律系採取了兩條主要措施:其一,恢復張仲伯教授作為學校國際私法學的骨幹地位,讓他在學校國際私法的教學與科研中挑大樑。其二,引進人才,選拔優秀科畢業生留校,接受兄弟政法院校分配來的品學兼優的學生。這些舉措獲得了明顯的效果,到1984初,從事國際私法教學的專職教師已達四人,他們是張仲伯、馬琳、胡晉南、張曉東。

第三,狠抓教學,重視科研,培養後輩人才。在教學方面,為了保證國際私法的教學質量,國家法教研室根據法律系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國際私法的教學目標,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國外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重點與全面相結合;制定了國際私法的教學方案,即立足中國國際私法的實踐,以衝突法為重點,中國出現的國際私法的實踐問題。同時,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國際私法的教學方案;各種措施提高國際私法老師的教學水平與教學員經常組織從事國際私法的老師相互聽課、交流經驗、學習討論、集體備課,還定期進行教學考核,以此促進老師的業務水平。並針對國際私法學科的特點,強化年輕老師的基礎外語與專業外語的培訓,使得老師能夠熟練通過外語進行交流以及查看外語資料。在科研方面也開始了起步,編寫了國際私專業教學講義和教學參考資料,張仲伯教授還參加了全國統編教材。通過這些措施,保證了教學質量,使得許多優秀的國際私法人才脫穎而出。如黃進在本科畢業後,於1981年考入武漢大學,師從韓德培先生攻讀國際私法碩士、博士,成為新中國培養的第一位國際私法博士,黃進現已是全國著名的國際私法學家,武漢大學國際私法教授和博士生導師。

(二)快速發展時期

經法務部批准,法律系脫離湖北財經學院於1984年恢復為中南政法學院,國際私法的教學與科研步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在學院領導的關懷及全體國際私法老師的共同努力下,國際私法的教學與科研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績,使得學校的國際私法在全校的地位穩步上升,在全國的影響逐步擴大。

第一,教師隊伍不斷壯大。中南政法學院恢復後,學院為樂自身的發展,引進或在畢業生中選拔了沈涓、劉衛國、劉仁山、田園、潘定徐偉功陳衛佐等人以充實教師隊伍。到2000年兩校合併時,已有國際私私法教師9人(不含退休的張仲伯教授),滿足樂培養國際私法人才的需要。

第二,師資結構不斷最佳化。在1985年以前,國際私法專職教師學歷和職稱普遍較低。針對這一現象,學校、國際法系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快了年輕老師的培養。鼓勵老師攻讀碩士、博士學位。2000年,國際私法全體專職教師有4位取得了博士學位,兩位在讀,其餘均為碩士;聘請美國的珍貝蒂女士、加拿大的卡爾先生為國際法的老師,講授有關的法律知識,以加強對外的學術交流;資助出書、發表論文和課題研究,培養學術帶頭人與學術骨幹採取導師制,由教學科研經驗豐富的老教授言傳身教,促使年輕老師迅速成長。經過上述努力,國際私法師資結構已經形成。

第三,成立國際私法教研室。為了不斷提高國際私法學質量,培養更多、更優秀的國際私法專門人才,經法務部批准,1994年,在中南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的基礎上,成立了國際經濟法系(後該為國際法系),下設國際私法教研室和其他3個教研室基本上每個星期召開一次會議,除了處理事務外,主要探討國際私法發展中一些問題以及教學與科研方面的經驗,教研室已經成為國際私法流的一個重要的平台。

第四,教學質量不斷提高。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國際私法的教學質量得到了穩步提高。隨著我國對外交流的迅猛增長,成功地實現了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情況,為了使學生能全面了解國際私法這門學科的基本內容,除了開設《國際私法》課程之外,還增開了《國際民商事仲裁》、《民事訴訟程式》、《中國區際衝突法》、《國際私法概論》以及大量的國際私法專題。從1997年至今,《國際私法》課程一直被評為湖北省優質課程。

第五,積極參加學術活動,擴大對內與對外學術交流。從1987年起,國際私法教研室每年都派出了數名老師出席國際私法年會。到2000年止,先後有7位老師成為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其中張仲伯教授為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常務理事,劉仁山教授為常務理事,徐偉功、劉衛國等為理事。國際私法教研室除了每年派人參加會議外,還不定期地邀請全國知名學者到學校進行學術講座或派有一定影響的本教研室老師到外校進行講座,宣傳與擴大了學校國際私法在全國範圍的地位與影響。

第六,注重科學研究。國際私法教研室不僅重視教學活動,也重視科研活動。(1)為了儘快適應新時期教學的需要,國際私法教研室的老師積極編寫了各類教材:張仲伯教授主編了《國際私法教程》、《國際私法學》,劉仁山教授主編了《國際私法》(獲法務部優秀教材三等獎),劉仁山主編、徐偉功副主編了《國際民商事程式法通論》。這些教材具有教強的理論性、實踐性與實用性,出版後,受到了學生的普遍歡迎和好評;(2)出版了專著兩本:沈涓博土的《衝突法及其價值導向》和陳衛佐博士的《瑞士國際私法法典研究》。前者從理想主義出發,努力探討衝突法的價值導向,後者採用國別研究,從現實的角度研究一國的國 際私法的立法,以期對我國的國際私法的立法有所借鑑;(3)發表了大量的學術論文,內容幾乎涵蓋國際私法的所有領域。其中比較有代表的是:劉仁山的《再論國際私法的對象與方法》、劉衛國的《國際私法之司法解釋初探》、徐偉功的《從自由裁量權角度論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繫原則》、田園的《保護弱者原則對國際私法基本制度的影響》等,並有多篇文章被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全文轉載;(4)積極組織老師申報各類科研項目。國際私法教研室劉仁山、徐偉功、劉衛國、田園等教師先後獲得了國家級課題一項、部級省級課題一項、校級課題近10項。

第七,管理的系統化與數位化。國際法系先後為教師配備了電腦、印表機、寬頻網、傳真機等,率先在學校實現了辦公自動化。這樣為國際私法教學與科研管理的系統化與數位化創造了條件,不僅使國際私法教師的學歷、職稱、年齡、科研與教學情況進入了系統,而且也使教材的建設、教學大綱的編寫、學習指南、考試成績正態分析、標準試題庫等教學評估指標進入了系統。

(三)走向輝煌:2000年至今

2000年5月,中南政法學院與中南財經大學合併組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中南政法學院的法律系、經濟法系、國際法系與原中南財經大學的法律系合併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院下設3個系,即經濟法系、法律系、國際法系。法學院的成立,使學校
國際私法又獲得了一個良好的發展機遇。

第一,師資結構更加合理。合校後,李振綱博士又加盟國際私法教研室。師資隊伍中博士6人,碩士4人;正教授1人,副教授4人,講師5人。2000年以來,又有兩位老師以訪問學者的身份出國深造,劉仁山教授到加拿大著名的Osgoode法學院做訪問研究一年,徐偉功到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悉尼大學亞太法律中心進修半年。國際私法學科的教師隊伍平均年齡不到35周歲,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並將在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占據重要的地位。

第二,2000年,成功地舉辦了中國國際私法年會。在劉仁山的全面組織和徐偉功、田園等老師具體協助下,獲得了圓滿成功,極大地提高了學校在全國的知名度,展示了學校國際私法學科雄厚的實力。

第三,科研更上一層樓。為進一步提高國際法的研究水平,國際法系根據學校的“科研振興工程”的精神,在沿襲原有的好做法的基礎上,又採取了相應的配套措施,以調動老師的科研積極性。國際私法教研室的教師的科研積極性高漲,在短短的兩年時間裡,出版了3部專著:劉仁山的《加拿大國際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徐偉功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鄧傑的《倫敦海事仲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已發表的有代表性的論文有:劉仁山的《加拿大國際私法的晚近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徐偉功的《國際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和《美國不方便法院原則研究》、田園的《論旗國法》等。

此外,該學科在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學方面,正在進行全面改革,努力探索著國際私法教學的新方法與新的教學理念。

熱點與創新

(一)全球化與中國國際私法學的完善

在2007年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年會上,與會代表圍繞“全球化與國際私法的新發展”這一主題,就中國國際私法立法與實踐的完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與21世紀外國國際私法的新發展、國際與區際民事訴訟法的新發展、商事國際私法的新發展等展開討論。會議最後還討論通過了《國際私法全球論壇武漢宣言》,這是中國國際私法學對當今國際化局勢所作的積極探索和嘗試。

全球化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國際私法回應全球化對國際民商事關係的促進在不斷調整自身的規範體系和價值取向。李雙元教授等指出,人權價值將在21世紀國際私法中得到徹底的貫徹,這是新世紀國際私法必將出現的新發展趨勢。為此,中國國際私法的理論研究必須確保與國際社會普遍實踐同步發展,在充分進行比較法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體系。同時,推進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發展,制定頒布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另外,法官應在具體的國際私法個案中貫徹人權價值,把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權保護作為司法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運用和諧世界的理念思考和解決國際私法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呂岩峰教授認為,建設和諧世界是現代國際私法的應然價值追求。世界的和諧是國際私法的基本理念,是國際私法自身的前提、最高的目標和內在的訴求。“和諧”是現代國際私法體系的核心範疇。國際私法是和諧世界的基本法。和諧世界的國際私法應該是以人為本的“適當法”。

在當代國際社會,國際關係使國際私法的地位得以提升,使各國國際私法的平位理念逐步確立。孫建副教授認為,國際私法通過確立國家主權原則和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和國際關係的發展。當各國及其國際私法關係主體都遵守了國際私法並從中獲取交往利益時,各國自身的權益也就得到了維護。正確認識國際私法通過規範國際經濟貿易關係影響國際政治關係的發展,有利於我們正確把握國際私法在國際關係中的政治效用問題,對我國制定與適用國際私法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CISG在中國的適用問題

在CISG的統一解釋上,宋錫祥教授等主張,我們不能以國內法的方法、技巧以及對本國國內法的見解對公約進行解釋,而應把公約視為一種自足的法律體系,依據公約自身的解釋原則、立法歷史和國際背景以及上下文進行解釋。同時不能片面地強調解釋者背景、法律文化的多元化而任意放大解釋者之間以及文本與解釋者之間的矛盾,而應當提倡有目的地引用別國具有影響的典型案例和借鑑其他國家法院對相同或相似條款的解釋為我所用。

CISG在中國法院產生了直接適用效力,但我國的保留增加了CISG在我國適用的複雜性。曾二秀教授認為,我國對CISG關於書面形式的保留已沒有國內法基礎和現實意義,但在作出撤回聲明前,該保留還將保持其效力並影響公約在中國的適用。如果CISG是因當事人的選擇而得到適用的,我國的保留應當不影響公約的適用,即公約可以適用於解決契約形式的爭議。

CISG作為中國加入的一個國際條約對中國仲裁庭具有約束力。透過對貿仲委(CIETAC)近20個仲裁裁決的分析,揚帆律師認為,貿仲委在仲裁實踐中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同意適用CISG,CISG主要作為對中國法的補充或同時平行適用,還被作為國際慣例而參考適用。貿仲委的裁決中對CISG多採取積極適用的態度,這也表明中國作為締約國對CISG的擁護和支持。

(三)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問題

根據對我國90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多視角統計分析,郭玉軍教授等認為,20年來我國涉外審判實踐有若干重大發展:案件涉外的認定標準更為寬鬆,涉外案件數量增長以及類型多樣化;法院對非本地法的態度更為開明友好;法律選擇方法呈現出靈活化傾向。而其中的不足主要體現為:相當比例的涉外案件判決沒有法律選擇過程和理由的說明,體現出較為明顯的“回家去”的傾向;不同法院對類似案件處理結果差別較大;司法解釋缺乏體系性等。為此,應大力加強有針對性的學術研究,強化涉外案件審判人員的集中培訓,儘快出台明確具體、先進權威的司法解釋,併科學合理地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涉外送達難是近年來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實踐中有一個傾向十分明顯,就是偏重於以法院為中心考慮問題,從而採取一些過於簡約的送達方式。林燕萍教授認為,應從正當程式的視角來完善我國涉外送達法律制度。在觀念上要明確送達制度是正當程式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實務中要辨析法律規定以外其他送達方式是否符合正當程式原則的要求,在適用公約時也應該考慮正當程式原則的合理選擇,還要考慮對違反正當程式原則送達的救濟問題。

隨著國際間交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時開始放棄互惠原則,或者對互惠原則進行軟化處理。[11]杜濤副教授認為,我國立法中仍然有必要繼續保留互惠原則,但應當區別對待:對於外國法院有關個人身份關係的判決無須互惠關係即可得到我國的承認,但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外國法院非訴訟糾紛案件的判決無須互惠關係也可以得到我國的承認。在實踐中,對於互惠標準的判斷,應採用“法律上的互惠標準”,不宜追求“事實上的互惠”。

(四)外國國際私法立法與實踐

已於2007年實施的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是在日本法律現代化和國際化的背景下制定出來的一部當代最新的國際私法立法。在內容上,關於涉外契約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時採用了最密切聯繫原則,同時採納了特徵性履行理論。關於消費契約、勞動契約採用強行法的特別連線理論。關於侵權行為修改為原則上適用結果發生地法律,在加害人不能預見時適用加害行為地法律。關於法定債權設立了例外條款,並承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關於產品責任、名譽損害增設了新的條文。

在傳統上,德國國際私法的淵源包括制定法、德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各種國際私法條約、習慣法和判例法,但隨著歐盟國際私法統一化的發展,歐盟法中的國際私法規範逐漸滲入德國國際私法,使德國國際私法的淵源突破了傳統的範圍,越來越多地打上了歐盟法的烙印,呈現出“歐盟化”傾向。

當代美國在查明外國法的立法與實踐上,已大別於傳統的普通法做法。外國法被定性為“法律”,而不再被視為“事實”。查明外國法的主體由傳統的當事人一元制,過渡到法官與當事人的二元制主體構架。外國法事項屬於完全審查範圍,當事人可以依查明外國法事項存在錯誤為由提起抗訴。抗訴法院在確認原審法院在查明外國法發生錯誤時,通常會要求原審法院重新查明外國法;因外國法無法查明而假定外國法與法院地法相同,轉而依本地法裁判的情況逐漸減少。

(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發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一個以“逐漸統一國際私法規則”為宗旨的國際組織。自1893年問世以來,它對國際私法的理論學說、立法實踐和司法判例產生了深遠影響。21世紀的國際私法發展同樣離不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貢獻,比如它制定了一些新的統一國際私法規則,吸收了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為成員,並對晚近各國的國際私法改革起到了積極的影響作用。

損害賠償尤其是懲罰性損害賠償一直是制約各國對外國判決承認的一個障礙,也是海牙公約談判與起草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經過各方努力通過並於2007年11月26日隨著墨西哥交存加入書而生效的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充分地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它規定各國僅能對當事人所受實際損失或損害的補償之外的部分拒絕承認,而且在對判決的性質進行判斷時必須考慮相應的訴訟費用,從而在堅持判決應當承認的原則之上又賦予了各國以靈活性,有利於解決損害賠償判決難以被承認與執行的困境。

隨著我國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豐富,我國利用國際舞台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推動制訂並善加利用於我有利的國際私法規則的能力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為此,外交部條法司徐宏副司長提出,應當更加重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工作,將它作為促進合作的渠道,維護權益的舞台。應當進一步提高參與力度和參與水平,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未來發展中施加影響。注意吸收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研究成果,注意國內法與國際公約的銜接,並參加更多的海牙公約,擴大有關國際合作。

全球化是世界無法逆轉的過程。全球化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是全面而深刻的。就國際私法而言,全球化導致了立法權的多元化,法律規則的多層次,統一法活動的擴大,意思自治原則的擴張,本國法原則的削弱,社會經濟法規的增多,國際民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執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強,國際商事仲裁事項的擴大和裁決執行條件的放寬,等等。國際私法如何適應全球化以及如何更好地發展自己,這是21世紀的國際私法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

法學分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