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里學派

斯托里學派

斯托里學派是19世紀上半葉由J.斯托里(1779~1845)創始的國際私法學派,亦即英美的屬地學派。斯托里的理論,構成現代英美法系的國際私法的基石,是英美國際私法學者的正統學說。

斯托里學派

正文

19世紀上半葉由J.斯托里斯托里學派(1779~1845)創始的國際私法學派,亦即英美的屬地學派。斯托里是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和哈佛大學國際私法教授。1834年曾發表《法律牴觸論》。他主張“每一國家在其自己領域內有絕對的主權和管轄權”,所以“一國的法律只在該國的領域和管轄權以內,有其固有的力量”,即“每一國家的法律直接影響並拘束存在於該國領域內的一切財產,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及居住於該國內的一切人,不論出生於該國的人或外國人,以及在該國內所為的一切契約和行為”;但是“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用它的法律直接影響或拘束存在於該國領域以外的財產,或拘束不居住於該國內的一切人,不論出生於該國的人或外國人”。他認為一國的法律在外國能夠發生效力,完全要依賴外國的法規。“適用外國法,不是一國的法律上義務,而國際私法的一切規則的發生,是由於各國相互間的利益和效用”,因此,他贊同荷蘭的法則區別說的觀點,認為適用外國法是出於“國際禮讓” (comity of nations)。斯托里的理論,構成現代英美法系的國際私法的基石,是英美國際私法學者的正統學說。此外,斯托里的著作還有下列貢獻:①他的著作向歐洲大陸的國際私法學者提出了一個從判例入手進行研究的方法。②他的著作將歐洲大陸很多學者的國際私法學說介紹到英美,使英美與歐洲大陸關於國際私法的發展不至絕無聯繫。③他的著作是此後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學派的前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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