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莊村

八家莊村,是北京市密雲縣巨各莊鎮下轄村,地理位置優越,屬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以發展工業、製造業、生態農業等為主導產業。

北京市密雲縣巨各莊鎮八家莊村

密雲縣計生委在社會撫養費徵收行政訴訟案終審勝訴[2008-2-27]

曾引起全縣上下廣泛關注的巨各莊鎮八家莊村民,傅文軍、張雲剛夫婦訴密雲縣人口計生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一案於近日審理終結。傅文軍、張雲剛因原有兩個子女,不符合照顧再生育條件,又於2007年4月12日生育一男孩,屬於違法生育第三個子女,違反了《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密雲縣人口計生委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按照2006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倍,於2007年8月21日,對傅文軍、張雲剛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142990元的決定。當事人傅文軍、張雲剛不服向密雲縣人民法院訴求:撤銷京密人口收字〔2007〕第057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密雲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密雲縣人口計生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規章正確,程式合法。於2007年11月13日,一審判決維持了上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抗訴人傅文軍、張雲剛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所作(2007)密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理由是:一審法院和密雲縣計生委認定事實錯誤,張雲剛在懷孕期間積極配合終止妊娠手術,但因醫療技術原因未能終止;傅文軍、張雲剛屬於再婚夫婦,各自再婚前都生育過一個子女,但是再婚後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夫婦二人生活,屬於“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情況,張雲剛於2007年4月12日生育的孩子屬於第二個子女,而不是第三個子女;一審法院和密雲縣計生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屬於無效規章。密雲縣人口計生委在庭審過程中,提交了大量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抗訴人張雲剛(原任八家莊村計生專乾)熟知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其故意規避法律,在懷孕的4個多月時間裡,既不匯報孕情也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並且不配合醫院治療,又外出躲避,致使造成違法生育事實。計畫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該夫婦均為中共黨員理應帶頭遵守。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質證意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2月22日下達終審裁定,認定傅文軍、張雲剛所提的抗訴理由不足以對抗其違法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事實,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密雲縣人口計生委根據傅文軍、張雲剛夫婦違法生育的事實和情節,在其裁定幅度內作出的徵收決定並不違法。因此,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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