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法

假設法

當某一變因素的存在形式限定在有限種可能(如某命題成立或不成立,如a與b大小:有大於 小於或等於三種情況)時,假設該因素處於某種情況(如命題成立,如a>b),並以此為條件進行推理,謂之假設法。它是科學探究中的重要思想方法,大量套用於數學、物理研究中,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

基本信息

基本釋義

套用

數學:反證法就是運用此思想: 先假設相反的方向,再推論此方向上命題矛盾,得原方向命題成立

如 1.證明過圓上一定點的圓的的切線只有一條 2.證明質數有無窮個 等。3.用於國小雞籠同兔套用題。

物理:舉力學的例子。當判斷靜摩擦力是否存在以及摩擦力方向時,往往先假設存在且方向是某確定位置,再推理此情形下力學場景是否矛盾或是否合理,即可對假設進行捨棄/認同

基本公式

假設開發法最基本的公式

待開發房地產價值=開發完成後的價值-後續必要支出及應得利潤

後續必要支出及應得利潤=待開發房地產取得稅費+後續建設成本+後續管理費用+後續銷售費用+後續投資利息+後續銷售稅費+後續開發利潤

與此相對照,如果是採用成本法求取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則公式為:

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待開發房地產價值+待開發房地產取得稅費+建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

在實際估價中,對於上述公式中具體應減去的項目及其金額,要牢記“後續”兩字,掌握的基本原則是構想得到估價對象(待開發房地產)以後到把它開發建設完成,還需要開展的各項工作和相應的必要支出及應得利潤。

因此,如果是已完成的工作和相應的支出及利潤,則它們已包含在估價對象的價值內,不應作為扣除項目。例如,評估毛地的價值,即該土地尚未完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這時減去的項目應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契約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但是,如果評估的是已完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價值,則不應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等作為扣除項目。

運用上述公式估價,一是要把握待開發房地產的狀況和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狀況;二是要把握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經營方式。待開發房地產的狀況就是估價對象狀況,有土地(又可分為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和舊的房地產(以下簡稱舊房)等;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狀況,有熟地和新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新房)等。新房又可分為毛坯房、粗裝修房、精裝修房等等。將待開發房地產的狀況和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狀況結合起來,

假設開發法估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7種:

①估價對象為生地,在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②估價對象為生地,將生地開發成熟地;

③估價對象為毛地,在毛地上進行房屋建設;

④估價對象為毛地,將毛地開發成熟地;

⑤估價對象為熟地,在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

⑥估價對象為在建工程,將在建工程續建成房屋;⑦估價對象為舊房,將舊房重新裝飾裝修改造或改變用途成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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