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199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協會主要從事宣傳和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開展交通管理學術交流和研討等方面的社會活動。協會是國際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簡稱PRI)的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簡介

199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協會主要從事宣傳和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開展交通管理學術交流和研討等方面的社會活動

協會是國際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簡稱PRI)的會員單位。

協會標誌協會標識

協會介紹1994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協會主要從事宣傳和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開展交通管理學術交流和研討等方面的社會活動。協會是國際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簡稱PRI)的會員單位。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現有理事單位60多家,主要是國家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警總隊、交警支隊、省級、市級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以及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現有會員單位80多家,包括一批知名的從事交通安全產品生產研發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協會還主辦並在全國範圍內公開發行《道路交通管理》雜誌,宣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傳播道路交通安全常識,交流道路交通管理的經驗,介紹交通管理的科研成果和產品信息。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自成立以來,不斷適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形勢,拓展社會化管理渠道,傳播交通管理新理念,推介交通管理新技術、新產品。2004年和2006年在北京成功舉辦了兩屆“中國國際道路交通安全產品博覽會暨智慧型交通論壇”。同時,協會積極利用和引導社會資源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近幾年來分別與美國好事達保險公司、艾利公司、德國賓士公司、法國保樂力加公司、日本日產公司、豐田公司等國際知名企業合作,以不同形式開展了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社會反響較大,有力地促進了我國道路交通管理社會化、科學化的進程。為進一步增進國際交往,協會每年組團參加“PRI”年會,與成員國相互交流和研討交通管理經驗。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作為政府部門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活動中繼續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努力做好宣傳交通法規、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傳播交通行業信息等方面的工作,為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營造安全、有序、暢通、和諧的交通環境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縮寫為RTSAC。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科研教學工作者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進行民眾性理論研討、技術諮詢、學術交流,開展安全科普宣傳和專業、項目服務的行業性社會團體。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促進交通安全社會化,為經濟建設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服務。
第四條協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在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交通法規及交通安全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對策和改革意見。
第七條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理論研討、學術研究及情報交流。
第八條團結組織交通工程專家學者,開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討、講學,為科學管理交通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編輯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第十條承擔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宣貫和交通安全產品的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交通安全組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十二條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交通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交通安全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六條協會可聘請國內的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領導幹部為協會的顧問、名譽會員或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交通安全領域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0年3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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