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是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的社團組織,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目前,中國社會保險學會擁有會員603家(人),其中單位會員216家,個人會員387人。單位會員中: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122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6家、企事業單位68家;個人會員中:國家有關部委15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253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89人、企事業單位30人。

簡介

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的社團組織,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成立於2002年6月6日。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學會實行會長負責制,設會長1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名、並由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會長為勞動保障部原副部長、全國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王建倫同志。全國人大成思危副委員長、全國政協李貴鮮副主席、黑龍江省張左己省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鄭斯林部長為名譽會長。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單位會員主要是各省、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服務機構、勞動保障或社會保險學會,國內有關院校及科研機構、多年來支持社會保險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個人會員主要是勞動保障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會城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和上述單位會員中對社會保險有一定研究水準的負責同志,社會保障及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現有單位會員187個,其中,社會保險機構95個,社團組織15個,科研機構、院校23個,企業和金融機構54個;個人會員338人。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組織會員開展社會保險的基本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為推動社會保險各項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險理論體系和科學的社會保險體系服務。

相關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開展社會保險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培訓;
(三)組織社會保險調查研究;開展社會保險諮詢服務;
(四)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圖書、資料;
(六)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門委託的社會保險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同意,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第86次執行局會議(2003年5月7-9日,日內瓦)批准,中國社會保險學會正式成為ISSA的聯繫會員。
名譽會長
成思危 男 全國人大常委會 副委員長
李貴鮮 男 全國政協 副主席
張左己 男 黑龍江省 省委副書記、省長
鄭斯林 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部長、黨組書記
顧 問
馬文瑞 男 全國政協 原副主席
劉仲藜 男 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主任
阮崇武 男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委員
李伯勇 男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副主任
康永和 男 原國家勞動總局 局長
樓繼偉 男 財政部 副部長
嚴忠勤 男 原勞動部 副部長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章程
(二OO二年六月七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社會保險學會(China Soci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SIA)。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中國社會保險的全國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由從事社會保險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教學工作者以及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學術團體、社會保險機構、社會保障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是非贏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組織會員開展社會保險的基本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為推動社會保險各項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險理論體系和科學的社會保險體系服務。本會的活動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會接受兩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五區10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開展社會保險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培訓;
(三)組織社會保險調查研究;開展社會保險諮詢服務;
(四)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圖書、資料;
(六)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門委託的社會保險科研工作;
(七)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社會保險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有一定水準和經驗,願為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內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圖書、資料;
(四)論文和著作可優先刊登本會刊物;
(五)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繳納會費或3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或者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情況可由會長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並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按照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以及秘書處的正常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