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簡稱“中歐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國唯一面向歐洲、直接從事商務促進活動的非官方機構。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簡稱“中歐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國唯一面向歐洲、直接從事商務促進活動的非官方機構。中歐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現任會長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助理、原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主任徐秉金先生

宗 旨

促進相互了解和往來,不斷挖掘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之間的合作潛力,幫助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開拓市場,引進資金、產品、技術和人才,推動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在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之間構築起直接交流與合作的橋樑,為中國與歐洲各國經貿關係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1、與相關政府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和幫助中國企業參與我國與歐洲各國政府間高層交往,尤其是在中歐(盟)領導人會晤機制、中俄元首及總理定期會晤機制、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政府首腦及經貿部長會晤機制以及雙邊政府間經貿混委會等框架內的相關活動。
2、舉辦和組織各類論壇、研討會、洽談會、 講習班和專題報告會,邀請中國和歐洲政府官員、著名專家、學者及企業界領袖講學,為會員企業和其他單位提供歐洲經濟發展、企業管理和國際貿易、投資最新動態。
3、組織中國企業家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和赴歐洲培訓, 了解歐盟和歐洲各國有關法律、 法規和貿易投資環境、著名企業經營發展戰略;考察歐洲相關行業和企業發展現狀,學習歐洲企業先進管理經驗,尋找對口合作機會。
4、與中國和歐洲有關政府部門、 我駐歐洲各國以及歐洲各國駐華使館和經商機構、 行業協會、商會及相關企業建立聯繫,為會員企業和其他單位及時提供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最新信息和諮詢服務。
5、幫助中國企業開拓歐洲市場,在歐洲和中國舉辦有關展覽、洽談會和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對話會等活動,協助協調和解決中國企業與歐洲企業合作中出現的糾紛和問題。
6、利用中國和歐洲各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支持,促進中國和歐洲各國中小企業合作。
7、出版有關中國和歐洲各國經濟貿易法律法規、政策、動態和最新信息的刊物。

服務對象

中歐協會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中國和歐洲各國的企業,還包括政府有關部門、 工商機構和學術單位。 作為一個聯合性會員體,中歐協會熱誠歡迎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工商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入會。凡與本協會業務有關、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交納會費的單位,均可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回顧與展望

2004年, 歐盟已成為中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俄貿易也突破 200億美元,與獨立國協各國經貿合作日益擴大。 歐洲這片由眾多已開發國家組成、既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又蘊涵著豐富現代經濟資源的土地, 已經成為中國越來越重要的出口市場和引進資金、技術的重要供應地。同時 ,中國迅速發展的經濟和擁有13億人口的巨大市場為歐洲各國的企業和商家提供了無限商機。進一步加深和加強中歐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已成為具有戰略眼光的中歐企業家的共同選擇。以促進中歐經貿關係發展為己任的中歐協會願與雙方企業界同心攜手,為推動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而共同努力。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以下簡稱“中歐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 英文縮寫為CEATEC
第二條 中歐協會是一個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自願結成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中歐協會的宗旨是促進相互了解和往來, 不斷挖掘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之間的合作潛力,幫助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開拓市場,引進資金、產品、技術和人才,推動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在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之間構築起直接交流與合作的橋樑,為中國與歐洲各國經貿關係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歐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中歐協會的會所位於 北京市東安門大街 82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歐協會的業務範圍:中歐協會同歐洲 - 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及歐洲其它民間組織通過下列方式,推動和發展中國和歐洲企業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學術界等多種形式的合作:
(一) 與相關政府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和幫助中國企業參與我國與歐洲各國政府間高層交往, 尤其是在中歐(盟)領導人會晤機制、中俄元首及總理定期會晤機制、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政府首腦及經貿部長會晤機制以及雙邊政府間經貿混委會等框架內的相關活動 ;
(二) 舉辦和組織各類論壇、研討會、洽談會、 講習班和專題報告會,邀請中國和歐洲政府官員、著名專家、學者及企業界領袖講學,為會員企業和其它單位提供歐洲經濟發展、企業管理和國際貿易、投資最新動態 ;
(三) 組織中國企業家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和赴歐洲培訓,了解歐盟和歐洲各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貿易投資環境、著名企業經營發展戰略;考察歐洲相關行業和企業發展狀況,學習歐洲企業先進管理經驗,尋找對口合作機會 ;
(四) 與中國和歐洲有關政府部門、 我駐歐洲各國以及歐洲各國駐華使館和經商機構、 行業 協會、商會及相關企業建立聯繫,為會員企業和其它單位及時提供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最新信息和諮詢服務 ;
(五) 幫助中國企業開拓歐洲市場,在歐洲和中國舉辦有關展覽、洽談會和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對話會等活動,協助協調和解決中國企業與歐洲企業合作中出現的糾紛和問題;
(六) 利用中國和歐洲各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支持,促進中國和歐洲各國中小企業合作 ;
(七) 出版有關中國和歐洲各國經濟貿易法律法規、政策、動態和最新信息的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歐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 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歐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歐協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中歐協會;
(三) 在中歐協會的業務(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與歐洲企業有業務聯繫或合作潛力;
(五) 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歐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歐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中歐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歐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單位會員之間,不論大小和隸屬關係,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歐協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 維護中歐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中歐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歐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歐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歐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解釋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 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 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 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中歐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 1/3 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 1/3 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中歐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 1/3 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 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 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中歐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 不再擔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中歐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上述會長職權可由會長指定秘書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秘 書 處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負責協調、 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 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屬部門。 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東安門大街82號。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並可根據具體的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其它機構,並臨時借調工作人員。

第六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專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 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 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專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專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九條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 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專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三) 聽取和反映本行業(專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一條 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中歐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中歐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中歐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中歐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中歐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中歐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中歐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中歐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中歐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中歐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中歐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天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中歐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四條 中歐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中歐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中歐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歐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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