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

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於1956年7月開始籌建,1959年2月19日正式成立。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由全國測繪科技工作者和有關測繪單位以及相關學術團體依法自願組成的民間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社會公益性質的全國性、行業性、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是進行民間國際測繪科技交流的學術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事機構掛靠在國家測繪局。

基本信息

業務範圍

(一)開展測繪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年會和各種形式的研討交流會議,組織對高新技術的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開展“定向越野競賽”等開發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測繪科技知識的有關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測繪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為國家會員,代表中國測繪界參加國際大地測量協會(IAG)、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ISPRS)、國際地圖製圖協會(ICA)、國際測量師聯合會(FIG)等國際測繪學術團體。
(四)編輯、出版、發行《測繪學報》、《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會訊》、《中國測繪學科發展藍皮書》、測繪科普讀物、測繪論文集以及其它有關文獻資料,組織攝製相關電子音像製品等,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測繪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對測繪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提出建議。
(八)開展表彰獎勵,設立“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科學技術獎”,組織評選測繪科技進步獎、優秀測繪工程獎、優秀地圖作品獎等有關工作;評選和推薦測繪方面優秀的學術著作、科技論文、科普作品、專業軟體,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獎勵優秀測繪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績的學會專兼職人員。
(九)開展測繪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幫助本會會員及測繪行業職工補充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測繪學術活動,發現優秀測繪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
(十)開展測繪科技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測繪科技展覽,支持測繪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測繪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測繪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測繪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依法創辦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質實體機構。
(十二)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組織結構

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下設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製圖與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量、測繪儀器、海洋測繪、礦山測量、測繪經濟與管理、地籍測繪與土地信息系統、測繪教育、科學普及、諮詢、測繪名詞審定、測繪史志編輯、《測繪學報》編輯、科技信息網、註冊測繪師、影像獲取等18個專業(工作)委員會,這些機構分別掛靠在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企事業單位。全國除台灣省以外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成立了測繪學會,全國還有70多個地市縣級測繪學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測繪學會是地方科協的組成部分,在業務上接受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指導。

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會員集中了全國最優秀的測繪科技人才,現有5位中國科學院院士,9位中國工程院院士,1900餘名資深會員、10240餘名個人會員和249個團體會員,為我國測繪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徐德明

顧問:陳俊勇顧問:李德仁顧問:寧津生

理事長:李維森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彭震中副理事長:王瑞副理事長:申慧群副理事長:孫和平副理事長:朱光副理事長:李志剛副理事長:吳勁風副理事長:張繼賢副理事長:張文若副理事長:張衛強副理事長:鄒熹光副理事長:楊寶峰副理事長:周成虎副理事長:宮輝力副理事長:郭華東副理事長:高延利副理事長:倪慶華副理事長:龔健雅副理事長:翟躍歡副理事長(特聘):陳軍副理事長(特聘):劉耀林副理事長(特聘):程鵬飛專職副秘書長:馬振福副秘書長:王倩副秘書長:王丹副秘書長:楊伯鋼副秘書長:張揚副秘書長:曾若飛副秘書長:燕琴副秘書長:王澤龍

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處

負責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總結;負責學會公文運轉及文秘檔案管理;負責統一管理學會的印章;負責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學會人員的勞動工資、醫療保險和福利;負責學會資產和財務管理;籌辦理事長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學會工作會議、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等工作會議;負責與地方學會及有關單位的聯繫及接待;負責分支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編輯學會內部情況通報或簡報;負責學會年檢、統計年報和年鑑編撰報送工作;承擔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學術交流處(技術諮詢與培訓處)

負責提出測繪學術活動規劃、計畫;組織或承辦國內外學術交流會、論壇和報告會;組織推薦科協系統“兩院”院士候選人和其他各種優秀科技人才的推薦和評選工作;建立專家庫,組織專家向有關部門提供科學諮詢服務;開展科研成果鑑定、項目評估、科學評價、新技術推廣等工作;建立成果庫,向有關部門提供測繪科技發展最新動態;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組織測繪期刊和優秀論文的評選工作;組織測繪學科發展藍皮書編寫工作;負責會員的發展、服務與建庫管理;承擔諮詢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科學技術普及處(國際聯絡處)

提出科普工作規劃、計畫;組織開展科普活動,舉辦全國定向越野錦標賽和測繪行業定向越野大獎賽;負責學會國際聯絡、學術交流與外事工作;組織同港澳台地區民間團體和學者的交流與合作;編輯《會訊》;負責學會信息化建設和網站運行、管理和維護;舉辦各種展覽會、展示會;承擔國家測繪局科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國科協交辦的各種科普組織活動;承擔中國儀器儀表行業協會測繪儀器分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測繪儀器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組織章程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SocietyforSurveying,MappingandGeoinformation;縮寫為CSSMG。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與社會經濟的結合;貫徹國家科技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反映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為廣大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測繪地理信息職工科學素養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三虎橋南百勝村1號,郵政編碼為10004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年會、研討交流會議,組織對高新技術的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開展開發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知識的有關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測繪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為國家會員,代表中國測繪界參加國際大地測量協會(IAG)、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ISPRS)、國際地圖製圖協會(ICA)、國際測量師聯合會(FIG)等國際測繪學術團體。
(四)編輯、出版《測繪學報》、《測繪通訊》、《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科發展藍皮書》、測繪地理信息科普讀物、測繪地理資訊理論文集以及其它有關文獻資料,組織攝製相關電子音像製品等,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對測繪地理信息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提出建議。
(八)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表彰獎勵。設立“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科學技術獎”,組織評選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全國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獎、優秀地圖作品裴秀獎、優秀測繪地理信息期刊獎和優秀教學成果獎等工作;評選和推薦測繪地理信息方面優秀的學術著作、科技論文、科普作品、專業軟體,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等。
(九)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幫助本會會員及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職工補充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測繪地理信息學術活動,發現優秀測繪地理信息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
(十)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展覽,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創新產品認定、以及測繪地理信息類教育專業認證,參與並承擔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一)(十一)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依法創辦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質實體機構。
(十二)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其中個人會員包含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普通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的科技人員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科研管理工作兩年以上者;
3、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或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應是本會普通會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現任本會領導以及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或省級學會的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2、具有教授、研究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任職5年以上者;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熱心學會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我國測繪地理信息界及相關學科領域有顯著貢獻和較大影響者;
(2)獲得本會或者省部級科技獎勵的主要完成人;
(3)從事本會或省級學會專職工作15年以上並有卓越貢獻者;
(4)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工作30年(含)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榮譽會員
1、對測繪地理信息學科發展有重要貢獻者,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
2、原則提名不擔任行政(和學會)職務的院士(60歲以上),學會換屆後不再擔任秘書長(含)以上職務的學會領導為榮譽會員。
外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
2、積極支持和熱心參與學會工作,並積極促進我學會與國外對口學會的合作與交流;
3、獲得博士學位者。
學生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在學一年以上的碩士及博士研究生;
3、參加過一次以上由本會或分支機構組織的學術活動。
(二)單位會員的條件除擁護本會章程外,另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從事與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或其他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依法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本會會員的入會程式分別為:
(一)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審批或授權學會辦事機構審批;
3、頒發本會《單位會員證》。
(二)普通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在本會網站進行網上註冊;
2、管理人員進行初審,合格者將《個人會員申請表》發至申請者信箱;
3、申請者下載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寄至本會;
4、本會收到以上資料後進行二審,經秘書處辦公會審議後成為正式會員,統一編髮本會“個人會員號”,頒發《會員證》。
(三)資深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填寫《資深會員申請表》;
2、經本會理事長會議審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3、統一編髮本會“資深會員號”,頒發《會員證》。
(四)榮譽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2、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統一編髮本會“榮譽會員號”,頒發《會員證》。
(五)外籍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填寫《外籍會員申請表》;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3、報送中國科協備案;
4、統一編髮本會“外籍會員號”,頒發《會員證》。
(六)學生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1、按照本會普通會員的入會程式辦理學生《個人會員證》;
2、學生會員分配到工作單位後,可將原《個人會員證》寄送本會辦事機構,換取普通會員的《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本會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會在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建立會員組,並在各地區建立會員之家,作為本會會員的工作機構。承擔本會的會員發展、資料分發及會費收取等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或地方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的活動,經本會通知提示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一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的組成原則:由會員中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組成。理事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單位會員理事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二)理事會的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根據理事會組成原則提出換屆方案,由有關單位和理事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推薦,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三)屆中理事成員的更換:由理事所在單位提出更換要求,並徵得本人同意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報全體理事會議確認。
(四)本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應是本會理事並對本會和我國測繪地理信息事業有較大貢獻者,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名,經新一屆理事會選舉通過後聘任,任期一屆。名譽理事可以列席理事會議,不具備理事會表決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增補和罷免理事,授予榮譽會員,聘任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
(九)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與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決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除第二、四、八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建立理事長會議制度。會議由正副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除二、四、六、七、八項以外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會議原則每年召開6次;也可根據學會工作適時召開。理事長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理事長會議由學會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單位承辦。
第三節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特聘)、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測繪地理信息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八)副理事長(特聘)由在國際組織擔任高職(副主席及以上)的人組成,不經過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選舉,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學會內公示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並經民主選舉程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五章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本會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由本會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由若干專職幹部和工作人員組成,並根據需要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本會辦事機構在行政(人、財、物等)方面接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領導和管理。本會辦事機構設立黨支部,接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直屬機關黨委領導。
第三十四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對本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對本會負責人中的編制內人員的任免、調動,事先應徵求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根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性質,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可試行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建立聘後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及其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業務領導或學科帶頭人出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委員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備案,由相應分支機構聘任。分支機構的委員人選,應是專業水平較高,或活動能力較強,且熱心學會工作的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可設專職或兼職秘書,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本會各分支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本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專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承辦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的有關任務。
第七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本會會員的會費。
(二)接受各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本會業務主管部門及掛靠部門的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社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並形成決議,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1日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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