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社會的自耕農

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以小塊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從事個體勞動的農民。 秦代以後,封建地主制經濟不斷發展,但在土地買賣和多子繼承的條件下,始終保持有相當數量的自耕農。 因此,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時候,自耕農的經濟境遇並不強於佃農。

中國封建社會的自耕農

正文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以小塊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從事個體勞動的農民。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有較充分的發展。
產生和發展 西周青銅農具的使用,土壤肥沃鬆軟的黃土地帶的開發,有利於個體勞動的發展。《詩經》中《豳風·東山》和《唐風·鴇羽》兩詩所描寫的戰士,有自己的家室,以“藝黍稷”為生,有充當甲士的權利,他們就是當時的自耕農。
春秋戰國之交,以鐵犁、牛耕為標誌的傳統農業興起,在新興地主政權“耕戰政策”的推動下,自耕農大量發展。他們主要來自獲得解放的農奴,也有因子孫繁衍和兼併爭鬥而失去權貴身份的貴族及其後代。隨著生產力發展和井田制崩潰,他們的土地私有化程度和經營獨立性加強,開始成為較有完全意義的自耕農。他們是當時各國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孟子》、《荀子》等書中稱道的“五畝之宅”、“百畝之田”、耕織結合的農民,就是這種自耕農的寫照。
秦代以後,封建地主制經濟不斷發展,但在土地買賣和多子繼承的條件下,始終保持有相當數量的自耕農。只是在大土地所有制發展,土地兼併盛行的時候,自耕農的數量會減少一些;而在歷代王朝建國之初,在招撫流亡,墾種經過戰亂而荒蕪的土地的時候,自耕農的數量就多一些。漢代的“賦民以田”,西晉的占田,北朝和隋唐的均田,明代的移民墾田,清代的“更名田”,都是培植自耕農的措施。根據一些文獻資料的估算,唐初、宋初和明初的某些年代,自耕農的總戶數可能超過佃農的總戶數,他們耕種的土地總量可能超過佃農耕種的土地總量。清代在某些地區,自耕農數量也超過佃農。
社會經濟地位 自耕農和佃農都屬於小農經濟。自耕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只承擔封建國家的賦役,沒有地租。這就使他們願意投資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豐度;使他們有較大的獨立性以從事有利的經營,增加經濟收益;使他們有較有利的條件生產和支配剩餘產品,以改善生活和擴大再生產。他們比佃農有較優越的經濟地位。他們的這種地位有一個隨封建制度的演變而逐步發展的過程。封建徭役的繁雜和徵調無時,嚴重干擾自耕農的生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賦役制度不斷改革,經過唐代的兩稅法,宋代的募役法,明代的一條鞭法,清代的攤丁入地,實現了從賦役並重到重賦輕役,最後將役併入賦,使自耕農有了越來越大的自由以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
世族、縉紳地主憑藉封賜、庇蔭和優免等封建特權,強占強買土地,轉嫁賦役,實行兼併,是對自耕農經濟的嚴重威脅。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隋唐以後,地主的封建特權逐步削弱,到清代,他們的優免權也受到限制,土地轉移已基本是通過買賣的經濟手段進行。同時,在商品貨幣經濟的衝擊下,限制土地買賣的封建習俗逐步鬆弛,土地買賣的範圍日益擴大,經濟因素對地價的決定作用日益增加。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深化,導致自耕農土地私有制日益發展。中國封建社會的自耕農,正是在封建政治經濟關係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調整的過程中,發揮了自己的力量,對中國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但是,由於封建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自耕農經營規模狹小,生產條件簡單,難於經受天災人禍,再加上封建制度的壓迫和剝削,所以,自耕農的經濟地位又是不穩定的。一般說來封建賦役負擔的輕重,往往取決於封建統治者奢靡消費、從事征戰以及興修大規模工程等的需要,其增減幅度很大。當徭役繁苛的時候,許多自耕農就要“賣舍貼田,以供王役”(《舊唐書·李嶠傳》);或“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宋史·食貨志》)。唐中葉後,封建賦稅從“以丁身為本”改變為“以資產為宗”。這本來有利於自耕農,但是,貪官污吏的額外徵求卻有增無已,有時是“私派倍於官征,雜項浮於正額”(清《康熙實錄》卷二十二)。因此,每當封建國家苛征暴斂之際,許多自耕農便破產流亡,或通過投獻、投靠而成為豪強巨室的依附農民。這種情況,史不絕書。
自耕農又是豪強地主依仗權勢,轉嫁賦役,兼併土地的重要對象。當地主階級封建特權膨脹的時候,總是要出現“強弱相凌,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亘陌,貧無立錐之地”(《通典·食貨門》)的情況。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日益捲入商品貨幣經濟的鏇渦之中,自耕農又成為商人和高利貸者盤剝的重要對象。從漢代以來,許多自耕農都逃脫不了“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漢書·食貨志上》)的命運。
因此,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時候,自耕農的經濟境遇並不強於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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