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地

中國清代賦役制度。即將丁賦以定額攤入地畝﹐與田賦合併徵收。又稱“地丁合一”。攤丁入地這種稅制因將丁銀攤人田畝,較徹底地廢除了官僚豪紳的免稅特權,無田的人民不再納了銀,納地丁銀的人也不再服搖役,雖在以後的年份仍允許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結束了長期以來對地、戶、丁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簡化了稅制,完成了對人、戶、丁徵稅歸人財產稅的過程,是中國封建稅收制度的一個進步。它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的束縛。其結果使人口不斷增長,墾地逐漸增多,生產得到了發展。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清代賦役制度。即將丁賦以定額攤入地畝﹐與田賦合併徵收。又稱“地丁合一”。
明朝實行一條鞭法後﹐代役的丁銀隨役﹑賦合併﹐已逐漸按田畝徵收﹐但未普遍實行。清初﹐地賦﹑丁賦一般分別課徵。16~60歲者稱丁﹐按人丁所課之賦稱丁賦。丁數每五年調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糧冊之丁數(2462萬人)為常額﹐徵收丁賦﹐固定不變。此即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史稿.食貨志》)。這項規定為實行攤丁入地創造了條件。康熙五十五年﹐廣東﹑四川等省率先將丁銀併入田賦。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國普遍推行﹐稱為“地”。其計征方法﹐是將定額的丁銀平均攤入田畝﹐再以田畝為依據﹐併入田賦一起課徵﹐故謂“攤丁入地”。
攤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取消了沿襲幾千年的人頭稅﹐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農民的人身束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簡化了稅制﹐節省了徵收費用。增加了財政收入﹐充裕了國庫。據統計﹐自康熙帝推行攤丁入地制以後﹐到乾隆末年的50餘年﹐政府貯存庫銀有7000萬兩﹐相當於改革前丁銀335萬兩的20倍。攤丁入地的局限性在於﹐它不可能真正長期減輕農民的負擔。

作用

清代實行的一種賦稅制度。亦稱“攤丁入畝”或“地了合一”。即將了銀攤入田賦中一併徵收。是清雍正年間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歷代封建王朝地、戶、丁分別徵稅,手續繁雜,賦役苛重。唐行兩稅法,將丁役銀併入地、戶兩稅中。明後期實行一條鞭法,將代役丁銀逐漸攤入田畝徵收,使當時複雜的賦役合併征銀。但當時並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撓,不久差役復起,至清初相繼沿用,地方各種差役雜派有增無減,各級官吏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賦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稅、逃亡、隱匿地丁,以致了額無定,丁銀難征,中央財政收入日益減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規定依照上年各地的報了數,固定稅額,為以後征了銀的標準,以後“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人口減少時,以新增人丁抵補,稅額不變。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開始在廣東、四川等地實行攤了入地的稅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但各省實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時還有未並縣份。攤了入地的主要內容,以府或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徵收丁銀的總額,按畝全部分攤到田賦中。由於各府縣丁銀和田賦的比數不同,每兩銀的田賦所攤加的丁銀也不同,多數地區所攤數額,大致是每兩銀的田賦攤入丁銀“一、二錢。這種稅收制度,稱為地了制度。繳納的這種田賦,一般稱為地了錢糧。這種稅制因將丁銀攤人田畝,較徹底地廢除了官僚豪紳的免稅特權,無田的人民不再納了銀,納地丁銀的人也不再服搖役,雖在以後的年份仍允許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結束了長期以來對地、戶、丁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簡化了稅制,完成了對人、戶、丁徵稅歸人財產稅的過程,是中國封建稅收制度的一個進步。它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的束縛。其結果使人口不斷增長,墾地逐漸增多,生產得到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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